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防/國防建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防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05-01
  5. [成文日期] 2015-03-27
  6. [發文字號] 京民防發〔2015〕2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3-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防局關於做好北京市人防專用設備生産安裝管理工作的意見

列印
字號:        

京民防發〔2015〕28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調整人民防空建設審批事項的通知》(國人防〔2014〕235號)和《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生産安裝管理暫行辦法》(國人防〔2014〕438號),結合北京實際,現就做好我市人民防空專用設備(以下簡稱人防專用設備,本文中僅包括防護設備和防化設備)生産安裝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北京市民防局按照《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生産安裝管理暫行辦法》要求,負責全市人防專用設備生産安裝管理工作。北京市人防工程品質監督站和北京民防協會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監督管理等具體工作。

  一、建立人防專用設備生産安裝目錄管理制度

  北京民防協會按照《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生産安裝管理暫行辦法》要求,負責人防專用設備生産安裝行業企業從業能力考察評估和目錄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和維護行業誠信體系,編制目錄管理和誠信評價體系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優化協調市場資源,避免企業惡性競爭,維護企業合法利益,促進規範市場行為,實現行業健康發展。

  人防專用設備生産安裝企業應當取得中國勘察設計協會人民防空與地下空間分會人防專用設備從業能力達標證書和北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經營範圍屬於“機械設備製造加工”的營業執照,方可在北京市從事人防專用設備生産安裝,並接受北京民防協會的監督管理。

  二、建立完善人防專用設備生産安裝品質檢測制度

  人防專用設備必須經人防專用設備品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在人防工程中使用。人防專用設備生産企業在人防專用設備出廠前,應當委託人防專用設備品質檢測機構對人防專用設備産品品質進行逐批檢測。人防工程建設單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委託人防專用設備品質檢測機構對人防工程的建築材料、施工工藝進行抽樣檢測,對人防專用設備安裝品質進行全數檢測。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為竣工驗收依據。産品品質或建築材料檢測不合格的,由生産企業負責調試或更換,並重新檢測;施工工藝檢測不合格的,由施工單位負責整改或返工,並重新檢測;安裝品質檢測不合格的,由安裝企業負責整改或返工,並重新檢測。

  人防專用設備品質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認可,並取得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部門産品品質檢驗機構計量認證,方可在北京市從事人防專用設備品質檢測。

  三、加強人防專用設備生産安裝行業監督管理

  北京市民防局對人防專用設備生産、安裝和品質檢測企業的從業能力建設、履行品質責任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每年組織一次以上專項檢查,並將檢查和處理情況書面上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市人防工程品質監督站承擔對全市人防專用設備生産安裝企業和人防專用設備品質檢測機構履行品質責任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每年組織一次以上綜合性檢查,不定期進行專項檢查和産品品質抽查。各人防專用設備生産、安裝企業和品質檢測機構要加強企業管理,強化品質控制,提高人防專用設備生産安裝和品質檢測水準。

  本意見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北京市民防局

2015年3月27日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