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園發〔2015〕17號
各相關單位:
《關於支援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積體電路産業發展的若干金融措施》已經我委2015年第2次主任專題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實施。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15年3月19日
關於支援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積體電路産業發展的若干金融措施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援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6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委與北京市政府聯合發佈的《關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國家科技金融創新中心的意見》(京政發〔2012〕23號)、《北京市進一步促進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若干政策》(京政發〔2014〕6號)和《中關村戰略性新興産業集群創新引領工程(2013-2015年)》(中示區組發〔2012〕2號)精神,建立支援積體電路産業發展的金融綜合服務機制,促進産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的有機結合,特製定以下措施。
第二條 鼓勵創業投資機構加大對中關村積體電路産業領域高科技、高成長創業企業的投資力度,鼓勵創業投資機構與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合作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對於符合《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天使投資和創業投資支援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4〕41號)的創業投資機構,按照其對成立5年內積體電路企業實際投資額(貨幣形式投資)的10%給予補貼支援。單筆補貼額不超過100萬元(含),單家創業投資機構對同一企業投資申請獲得的補貼額累計不超過100萬元(含)。對單家創業投資機構每年的補貼金額不超過200萬元(含)。
第三條 鼓勵擔保機構為中關村積體電路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實行快捷擔保審批程式,簡化反擔保措施。對於符合《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中小微企業擔保融資支援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4〕51號)的中關村積體電路企業獲得的融資擔保,以年利率6%為基數,按照企業信用星級,給予20%至45%的利息補貼支援。對單家企業的年度補貼支援不超過50萬元(含)。同一筆擔保融資項目的貼息支援不超過3年(含)。
第四條 鼓勵銀行為中關村積體電路企業提供擔保融資、信用貸款、知識産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信用保險及貿易融資等多種方式的信貸創新融資支援,並實施快捷審批程式。對於符合《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中小微企業銀行信貸創新融資支援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4〕50號)規定的積體電路企業獲得的信貸創新融資,以年利率6%為基數,按照企業信用星級,給予20%至45%的利息補貼支援。對單家企業同一類型融資的年度補貼支援不超過50萬元(含)。同一筆融資項目的貼息支援不超過3年(含)。
第五條 支援銀行與保險機構合作,充分發揮保險增信作用,為中關村積體電路企業提供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支援。對於符合《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辦法》(中科園發〔2014〕17號)規定的積體電路企業獲得的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按照銀行基準利率的20%至45%,給予利息補貼支援。對單家企業的年度貼息總額不超過30萬元(含)。
第六條 支援小額貸款機構為積體電路企業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支援。對於符合《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中小微企業小額貸款支援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4〕49號)規定的積體電路企業獲得的小額貸款,以年利率6%為基數,按照企業信用星級,給予20%至45%的利息補貼支援。對單家企業同一類型融資的年度補貼支援不超過30萬元(含)。同一筆融資項目的貼息支援不超過1年(含)。
第七條 支援積體電路企業投標承接重大建設工程。對於符合《金融支援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中小科技型企業投標承接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若干措施》(中科園發〔2014〕47號)規定,將自主創新産品應用於重大建設工程的積體電路企業獲得的相關融資業務,以年利率6%為基數,給予40%的利息補貼支援。對於在銀行開立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的相關積體電路企業,給予保函手續費、評審費、擔保費等綜合成本20%的補貼支援。對單家企業的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含)。
第八條 支援中關村積體電路企業通過直接融資方式創新發展。對於符合《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中小微企業擔保融資支援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4〕51號)的積體電路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企業債券、信託計劃、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私募債等新型直接債務融資工具獲得的融資,按照票面利率,給予30%的社會籌資利息補貼支援。對單家企業年度直接融資的貼息支援不超過50萬元(含)。同一筆直接融資項目的補貼支援不超過3年(含)。
第九條 鼓勵中關村積體電路企業通過境內外並購實現跨越式發展。對於符合《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改制上市和並購支援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4〕27號)規定的積體電路企業獲得的並購貸款,以年利率6%為基數,給予40%的利息補貼支援。對列入"瞪羚重點培育"名單的積體電路企業,以年利率6%為基數,給予45%的利息補貼支援。對單家企業的年度貼息總額不超過50萬元(含),同一筆貸款項目的貼息支援不超過3年(含)。對企業並購時發生的法律、財務等中介服務費用,根據企業並購類型及交易金額,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給予50%至70%的補貼支援。每家企業的年度資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含)。
第十條 鼓勵積體電路企業通過改制上市,借助資本市場做強做大。對符合《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改制上市和並購支援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4〕27號)的積體電路企業進行的改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以及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分別給予30萬元、30萬元、50萬元的補貼支援。
第十一條 鼓勵中關村積體電路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為科技研發和創新創業服務的設備、器材。對於符合《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融資租賃支援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2〕48號)的積體電路企業,給予融資費用(包括租息和手續費)20%的補貼支援。單家企業年度補貼不超過50萬元(含),企業享受補貼時限不超過3年(含)。鼓勵融資租賃公司為中關村積體電路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業務,中關村管委會按照融資租賃公司每年新增業務總額的1%給予補貼支援,納入機構補貼總額的單個企業融資租賃業務額度不超過3000萬元(含),每家機構年度補貼額不超過500萬元(含)。
第十二條 建立市場化風險分擔機制,設立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支援銀行、擔保等機構面向創業初期的中關村積體電路企業提供信貸融資支援。根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中示區組發〔2013〕5號),對擔保公司為積體電路企業提供融資擔保而發生的代償本金,保險公司為積體電路企業提供貸款保證保險而發生的代償本金,以及銀行為積體電路企業提供貸款而發生的不良貸款本金,給予30%至50%的風險補償支援。
第十三條 建立市場化風險補貼機制,支援銀行、擔保等機構為中關村積體電路企業提供債務性融資支援。對銀行、擔保公司為符合《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債務性融資機構風險補貼支援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4〕59號)的積體電路企業提供的銀行信貸創新産品、小額貸款保證保險、並購貸款以及融資擔保業務,按照每年新增業務規模的1%,給予機構風險補貼支援。單家銀行或者擔保機構的年度補貼額不超過500萬元(含)。
第十四條 本措施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措施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