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重大建設項目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03-30
  5. [成文日期] 2015-03-30
  6. [發文字號] 密政發〔2015〕1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3-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密雲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密雲縣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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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政發〔2015〕1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各縣屬機構:

  《密雲縣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第71次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密雲縣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0日

密雲縣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規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造價控制和招標代理活動,營造公平、公正、誠信、廉潔的招標代理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密雲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誠信經營。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取得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格認定,並在資格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相應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三條 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的招標代理行為,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築工程(包括建築裝飾裝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第五條 縣住建委負責進入本縣有形建築市場的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的管理,具體事務由密雲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承擔。

第二章 招標代理機構選定

  第六條 招標人要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確定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投資額1億元(含)以上或招標代理服務費50萬元(含)以上的,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投資額1億元以下2000萬元(含)以上或招標代理服務費50萬元以下10萬元(含)以上的,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投資額2000萬元以下或招標代理服務費10萬元以下的,招標人組建內部考察組,採用考察選優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八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執行,投標人報名截止時間不少於3個工作日,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評標辦法採用綜合評價法,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密雲縣重點工程管理辦公室)和抽取的相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成員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抽取的相關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

  第九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談判程式參照《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執行:

  (一)房屋建築工程由招標人(密雲縣建築重點工程管理辦公室)和抽取的相關專家組成;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由招標人(密雲縣市政重點工程管理辦公室)和抽取的相關專家組成;

  (三)競爭性談判小組成員為3人以上單數,其中抽取的相關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

  第十條 採用考察選優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招標人組建內部考察組,成員不少於3人,對招標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經營業績、市場行為、代理品質狀況等綜合評價,擇優選擇。

  第十一條 相關專家應從北京市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第三章 招標代理行為規範及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按照代理合同示範文本,簽訂書面代理合同,並到密雲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按照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向招標人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不得向投標人、中標人附加不合理的條件或收取額外費用。出售招標文件,不得以盈利為目的。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主要成果文件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應由具有工程建設類註冊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並在可能影響招標結果的文件(包括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招標控制價、標底等)上加蓋註冊執業印章。

  第十五條 進入有形建築市場從事招標代理活動的代理機構工作人員須持證上崗,實行實名制辦理業務。

  第十六條 發佈的招標公告要內容齊全、明確,不得提高資質等級要求,不得通過設置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七條 招標範圍應將房建工程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屋面工程、建築電氣、建築給排水及採暖工程、智慧建築、通風空調工程、電梯工程九個分部工程和紅線內的市政配套工程納入一個施工合同段。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投標誠信保證金制度。各報名單位在投標報名截止日前,按照要求將投標誠信保證金存至縣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專用帳戶。

  (一)繳納方式、金額等相關內容由招標人參照投標保證金的相關規定執行,投標誠信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並納入到招標公告內容中。

  (二)投標報名單位未按規定交納投標誠信保證金的,招標人應拒絕其購買資格預審文件。

  (三)未進入投標階段的單位的投標誠信保證金在資格預審結果登記後第3個工作日退還,進入投標階段的單位的投標誠信保證金經投標人同意後轉入投標保證金。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招標,並編制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也可由受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編制。

  第二十條 在招標項目入場前15天,招標人應委託招標代理機構將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控制價相關資料,報送密雲縣建築重點工程管理辦公室(建築類項目)或密雲縣市政重點工程管理辦公室(市政類項目)進行初審。具體資料如下:

  (一)招標文件;

  (二)工程量清單編制説明;

  (三)招標控制價成果文件(附電子文檔);

  (四)招標控制價編制人資質資格證明;

  (五)招標控制價中主要材料設備價格來源及確定依據。

  第二十一條 密雲縣建築重點工程管理辦公室和密雲縣市政重點工程管理辦公室對報送的招標控制價相關資料中的下列重要內容進行重點審核,符合要求的出具初審結果意見書。

  (一)工程量清單的編制是否符合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規定的強制性標準;

  (二)招標控制價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北京市現行工程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工程類別、規費、工料機費的計算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暫列金額和暫估價項目計列是否符合要求,總額是否超過控制價的30%;

  (四)工程量清單編制範圍與招標範圍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向密雲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辦理招標文件備案時,應提供密雲縣財政評審中心審核的招標控制價或密雲縣建築重點工程管理辦公室、密雲縣市政重點工程管理辦公室出具的初審結果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 招標控制價應隨招標文件同時發佈。公佈的招標控制價應包括招標控制價各組成部分的詳細內容。

  第二十四條 投標報價高於招標控制價的投標書應作為廢標處理,納入到招標文件。

  第二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收到投標單位對招投標過程的疑問後,要按照時限要求書面答復所有投標人,並將答疑文件報密雲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織開標、評標活動時,要遵守開標、評標紀律,不得與投標人單獨交談,不得干擾評委評標,不得發表誘導評委的言論,不得私下改動開標記錄和評標結果報告,不得透露評標過程資訊。

  第二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要及時、公平、公正處理投標人在招投標過程中提出的質疑,並配合招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做好招投標投訴調查工作。

  第二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制定嚴格的檔案管理和保密制度,除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核查外,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查閱招投標檔案資料。

  第二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工程招標代理活動中不得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一)與所代理招標工程的招投標人有隸屬關係、合作經營關係以及其他利益關係;

  (二)從事同一工程的招標代理和投標諮詢活動;

  (三)超越資格許可範圍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四)明知委託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五)採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六)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轉讓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七)洩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八)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九)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拒不執行或者以弄虛作假方式隱瞞真相;

  (十)擅自修改經招標人同意並加蓋了招標人公章的工程招標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證書;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縣住建委應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和代理行為的監督管理,對其資格條件、市場行為、工作品質等進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相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三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提請原資格許可機關進行相應處罰:

  (一)超越規定範圍承攬招標代理業務的;

  (二)出借、轉讓或者塗改資格證書的。

  第三十三條 縣住建委建立招標代理機構誠信行為動態監管機制。對代理機構違反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的,按照《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記分處理。按照積分,縣住建委分別進行如下處理:

  (一)積分達到4分的,建議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慎重選擇該招標代理機構;

  (二)積分達到7分的,列入重點監督檢查單位,對其招投標活動進行重點監督和審查;

  (三)積分達到9分的,約談該企業法定代表人,在縣域內相關政府政務網站進行通報,並提請市住建委依法核查其資格條件。

  第三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並視具體情況暫停其從事縣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1—3年;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密雲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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