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安全生産監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公安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4-11-20
  5. [成文日期] 2014-10-21
  6. [發文字號] ​北京市公安局通告〔2014〕2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10-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房屋租賃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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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通告2014年第20號

  為進一步規範北京市房屋租賃消防安全管理,北京市公安局根據《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制定《北京市房屋租賃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本規定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2014年10月21日

北京市房屋租賃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屋租賃的消防安全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各方合法權益,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根據《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房屋租賃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動。

  第三條 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責任由出租人負責。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和要求的房屋。

  建築物由所有權人以出租、委託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所有權人應當與管理使用人簽訂消防安全協議,監督管理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出租人應當事先告知承租人相關的消防安全要求,並在房屋租賃期間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房屋安全隱患,及時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四條 承租人、管理使用人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應當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屬消防設施、設備,自覺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及出租人的監督檢查,杜絕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單位承租房屋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單位應當

  按照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 出租房屋所在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開展日常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示火災隱患,組織居民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組織安全巡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採取措施;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劃定和設置停車泊位及設施時不得佔用、堵塞消防車通道;

  (五)對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予以勸阻並督促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六)對初起火災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六條 本市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符合以下消防安全條件:

  (一)本市同一房屋內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每間房間及公共部位應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每一承租戶應至少配備1具滅火器(每具滅火器的規格為2公斤以上的ABC型及相應滅火級別水系滅火器);鼓勵本市其他出租房屋按照上述標準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並配備滅火器;

  (二)室內電器産品的安裝、線路敷設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標準和要求。

  第七條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屬設施內嚴禁實施以下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一)生産、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二)堆放物品、停放車輛等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內使用液化石油氣;

  (四)超負荷用電,安裝不合規格的保險絲、保險片;

  (五)擅自拆改、安裝燃氣設施和用具;

  (六)在公共通道、樓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設棚屋;

  (七)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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