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政辦發〔2014〕43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懷柔區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實施意見》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4日
懷柔區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懷柔區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多渠道滿足各類人才的住房需求,同時強化對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根據建設部《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市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和中關村管委會等部門《關於印發〈關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科園發〔2010〕50號)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懷柔區人才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人才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援,限定供應對象和租金水準,主要面向雁棲經濟開發區各類人才出租的住房,是懷柔區公共租賃住房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才公租房在滿足雁棲經濟開發區人才住房需求外另有剩餘的,可面向雁棲經濟開發區外人才出租。
(二)人才公租房建設、分配、管理的原則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配套齊全;多方籌集、統一管理;公平公開、嚴格監管。
二、房源籌集
人才公租房的房源可通過新建、收購和租賃等方式籌集。
三、項目建設
(一)集中建設的人才公租房項目,按照如下程式執行:
1.根據實際需求制定建設計劃,確定建設地塊和建設單位。
2.項目審批前,雁棲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與建設單位簽訂人才公租房委託建設和管理協議,明確持有方式、轉讓價格、分配管理等內容。
3.雁棲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後,區政府出具批復意見,報市住保辦備案並列入年度供地計劃。
(二)建設單位和建設地塊須具備以下條件:
1.建設單位原則上為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
2.擬建項目地塊為國有土地。
3.項目紅線外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基本具備。
(三)人才公租房項目配建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須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四、持有運營
人才公租房可以採取下列方式持有運營。
(一)建設單位持有並運營。人才公租房可由建設單位持有,面向符合條件的單位集體出租並進行運營和管理。
(二)投資者權益依法轉讓並由受讓單位持有運營。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人才公租房可向人才集中的駐區單位進行投資者權益轉讓。受讓單位持有的人才公租房優先面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才出租,房源有剩餘的,可面向符合條件的其他單位集體出租。
(三)區政府收購並持有運營。人才公租房可由區政府或區政府指定機構收購並進行運營和管理,由區財政部門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對項目成本進行評審,並加強項目成本核算的審核,按照開發成本、稅金、合理利潤3部分確定收購價格。
産權單位不得擅自出售或變相出售人才公租房,不得擅自確定租賃對象和租金標準。承租家庭配租的人才公租房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閒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五、産權登記
人才公租房原則上按樓棟制發房屋所有權證,也可以依據申請經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後,按套制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登記部門應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性質欄注記“人才公租房”,並依據土地使用權證書註明土地性質。
六、申請審核及分配
(一)單位申請審核及分配
1.申請條件。在雁棲經濟開發區內註冊經營、符合開發區産業定位要求的單位以及對懷柔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其他單位可以申請集體租賃人才公租房。其中企業須在懷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等手續並依法納稅。
2.資格審核。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可提出集體租賃申請並提交在懷註冊、經營、服務、納稅等證明材料。其中園區內單位的申請審核及管理工作由雁棲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園區外單位的申請審核及管理工作由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
3.房源分配。雁棲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根據申請審核情況制定園區內單位分配計劃並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房源及需求整體情況制定人才公租房分配計劃,報區政府研究確定後組織實施。
(二)個人申請審核及分配
1.申請條件。符合條件的單位人員可向本單位提出人才公租房申請。申請人才公租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大學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技師資格,或企業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或企業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
(2)申請人員須與所在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且繳納了社會保險。
(3)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懷柔區無住房。其中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單身子女。
2.資格審核。符合條件的人員可向本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單位審核通過後取得人才公租房備案資格。
3.房源分配。符合條件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取得備案資格人員情況及房源情況制定具體配租方案並組織實施,同時報雁棲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七、租賃管理
(一)人才公租房租金標準由産權單位結合項目的實際建設、運營和管理成本擬定,不得高於同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租金,經區住房保障部門、區財政部門審核後實施,同時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二)集體租賃人才公租房的單位只能面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才出租房屋,並根據人才流動情況內部調配使用。
(三)産權單位與租賃單位簽訂人才公租房集體租賃合同,合同期限由雙方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約定。
(四)租賃單位與本單位配租人員簽訂人才公租房租賃合同(受讓單位為本單位人才配租的由受讓單位與配租人員簽訂人才公租房租賃合同),連續租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且租賃期限最長不能超過工作合同期限,承租人需繼續承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本單位審核合格後續簽租賃合同。符合承租條件的家庭只能承租1套人才公租房。
(五)承租單位自願退出人才公租房的,産權單位應在解除集體租賃合同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雁棲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區住房保障部門。
(六)人才公租房的維修、養護、管理等由産權單位負責,産權單位也可委託專業服務企業管理。
(七)人才公租房的後期管理參照《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後期管理暫行辦法》另行制定。
八、監督管理
(一)人才公租房産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牽頭,移交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1.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人才公租房的。
2.改變人才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3.未履行人才公租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4.未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的。
5.擅自或變相出售人才公租房的。
6.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二)申請單位承租住房後,不再適用本實施意見申請條件的,産權單位應與承租單位解除合同,收回的住房由區住房保障部門牽頭重新制定調配計劃報區政府同意後實施。
(三)申請人才公租房的人員,有開具虛假證明、未如實申報家庭住房等情況,騙租人才公租房的,由承租單位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取消申請資格,按同期市場標準補交租金,同時上報區住房保障部門,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九、附則
(一)本意見未涉及的規定以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相關規定為準。
(二)本意見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