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4-10-16
  6. [發文字號] 延政發〔2014〕2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10-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延慶縣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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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政發〔2014〕2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中心),各市屬垂直部門:

  根據國務院總體部署,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結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分三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通知(京政發〔2013〕26號、京政發〔2013〕36號和京政發〔2014〕19號)要求,經研究論證,縣政府決定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共計88項。其中,取消行政審批項目18項,承接行政審批事項70項。

  自本通知公佈之日起,對縣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原實施機關不得再進行審批或通過其他形式變相審批;對縣政府決定承接的行政審批項目,各承接機關要有落實措施,做好承接工作。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需通過其他方式進行監管的,相關部門要制定並落實後續監管措施和辦法,防止出現管理脫節。

  各相關部門要繼續堅定不移地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審批等事項,加大簡政放權力度,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準。

延慶縣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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