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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林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4-10-13
  6. [發文字號] 延政發〔2014〕2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10-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延慶縣人民政府關於2014-2015年度森林防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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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政發〔2014〕25號

  為確保我縣森林資源安全,全面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及《北京市森林防火辦法》,現將我縣2014—2015年度森林防火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6月15日為全縣2014-2015年度森林防火期,其中:2015年1月1日至4月30日以及二級(橙色預警)以上的火險天氣為森林高火險期。

  二、全縣森林防火區劃分為三級:

  一級森林防火區是指山區鄉鎮和半山區鄉鎮山區部分、縣級以上自然保護區、重點有林單位、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投資重點公益林及其邊緣外側50米範圍之內(村鎮駐地除外)。

  二級森林防火區是指半山區鄉鎮平原部分百畝以上成片有林木地區及其邊緣30米範圍之內;川區鄉鎮百畝以上成片有林木地區及其邊緣30米範圍之內。

  三級森林防火區是指一、二級防火區以外地區的國有、集體、個人經營的速生豐産林、苗圃、果園、村鎮公園、四旁林網、農田林網等。

  三、森林高火險期內,一級森林防火區內的自然保護區、風景遊覽區、特種用途林地和千畝以上的有林地為森林高火險區。

  四、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不得在防火區野外用火。確需野外用火的,用火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用火方案和防火方案,經縣園林綠化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縣政府批准;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活動方案和防火方案,報市園林綠化行政部門批准。

  五、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林區要自覺接受森林公安和護林員的檢查,嚴禁攜帶火種。進入自然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學習、參觀考察、拍攝影片、登山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市級以上園林綠化行政部門同意。

  六、森林高火險期內,在一級森林防火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應當經縣政府批准,嚴格按照批准的時間、地點、範圍活動,並接受縣園林綠化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森林防火設施設備和標識。

  八、禁止在防火區吸煙、燃放煙花爆竹、施放孔明燈等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違反規定不聽勸阻的,根據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撲救森林火災以專業森林消防隊伍為主要力量。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撲救森林火災的人員參加撲救工作。

  十、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森林火情,應當立即報警。森林火警電話:12119;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電話:69101765。

  特此通告。

延慶縣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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