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朝陽區政府辦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4-11-02
  5. [成文日期] 2014-11-02
  6. [發文字號] 朝政辦發〔2014〕2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11-0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區民政局等部門關於加大見義勇為獎勵和權益保護工作力度意見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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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政辦發〔2014〕29號

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區民政局等部門《關於加大見義勇為獎勵和權益保護工作力度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2日

關於加大見義勇為獎勵和權益保護工作力度的意見

區民政局 區教委 公安朝陽分局 區財政局

區人力社保局 區住房城鄉建設委 區房管局 區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60號發佈,市政府令第255號修改,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3〕55號,以下簡稱《意見》),現就加強朝陽區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崇德向善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力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對於建設全民族共有精神家園、倡導良好道德風尚、維護首都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進一步加強朝陽區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對於推進我區現代化、國際化文明城區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各級黨委、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各人民團體要切實提高對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認識,積極做好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大力營造“知榮辱、講正氣、樹新風、促和諧”的良好社會環境。

  二、規範確認程式,提高工作時效性

  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在本區行政區域內的,或本區戶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見義勇為的,由我區民政部門依法確認。

  對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産安全,挺身而出的行為,予以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區民政部門在接受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申請後,要及時組織開展確認工作,並將見義勇為行為確認情況上報市民政部門備案。建立市、區民政部門確認資訊溝通機制,提高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的統一性、公平性。民政、公安、衛生等部門應建立聯動機制,及時發現見義勇為行為線索,增強見義勇為行為確認工作的時效性。見義勇為行為一經確認,區政府將給予獎勵,落實相關待遇,頒發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證書和獎章。

  三、進一步完善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政策措施

  依據《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辦法》和《意見》,由本區民政部門確認的本區戶籍見義勇為人員,享受相關表彰獎勵、撫恤優待政策,以及因見義勇為負傷後的緊急醫療救助。在本區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非本區戶籍人員,參照有關規定,享受本區表彰獎勵政策和因見義勇為負傷後的緊急醫療救助,撫恤優待標準由其戶籍所在地相關部門參照當地政策執行。在本行政區域外確認的本區戶籍的見義勇為人員,在其見義勇為檔案關係轉入本區之日起第二個月,享受本市相關見義勇為撫恤優待政策。

  (一)嚴格執行對見義勇為人員和單位的表彰獎勵政策

  1.對見義勇為人員,實行全市統一的獎勵標準,即按見義勇為行為發生時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給予每人不低於該數額的一次性獎勵。對未評定為烈士的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以市政府名義發放褒揚金,標準為見義勇為人員死亡時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2.對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烈士褒揚金。

  3.在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對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利益做出突出貢獻的見義勇為行為,被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報道,對社會影響較大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確認兩次以上見義勇為行為的人員,符合市級評選條件的將被區政府推薦參加市政府“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榮譽市民和模範群體)”的評選表彰。

  4.對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工作成績突出的駐區單位,區政府將及時予以表彰,並積極推薦參與市政府“首都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先進單位”的評選。

  (二)完善對見義勇為人員的撫恤和優待政策措施

  1.區屬各醫療機構,對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要開闢“綠色通道”,按照“優先救治,簡化手續”的原則及時組織搶救。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醫療費用,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工作單位暫時支付;工作單位無力暫時支付或者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從見義勇為基金中暫時支付;緊急情況下,由醫療機構墊付。醫療費用的支付依據《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見義勇為人員受傷住院期間,確需依賴護理的,提供有效票據,每天護理費低於100元,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給予補助;高於100元,按照100元給予補助。護理費補助發放時間原則上不超過半年。無工作單位的,經區民政部門審核後,給予每月不低於本區當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生活補助,保證其住院期間的基本生活。

  2.對具有本區戶籍因見義勇為致殘人員,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落實相應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0號)及本市有關規定,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並由民政部門發放定期撫恤金。一至四級見義勇為傷殘人員享受護理費,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的,其護理費由區民政部門發放;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視同工傷的,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其護理費發放先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待遇執行,若工傷保險支付的護理費標準低於民政部門的護理費標準,其差額部分由民政部門補足。上述人員不含符合因公(工)致殘人員、已經享受其他優撫待遇人員。殘疾撫恤金與北京市殘疾人生活補助金不得重復享受。

  3.積極給予就業扶持。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且進行了失業登記或轉移就業求職登記的,按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為其提供就業援助,予以重點幫扶。符合就業特別困難條件的,優先安排公益性就業組織進行“托底”安置。

  4.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子女在朝陽區應徵入伍的,退役後可由區相關部門協助安排工作。

  5.建立健全見義勇為人員檔案,關心見義勇為人員生活。每年組織安排見義勇為人員進行1次健康體檢;每年組織安排部分見義勇為人員進行1次療養活動;積極開展志願者服務活動,為因見義勇為致殘、犧牲人員及家庭排憂解難;經常組織座談會、走訪慰問等活動,豐富見義勇為人員的精神文化生活。

  6.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家庭因病、因災、重大變故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遇到突發性、特殊性、臨時性困難的,按照我區現行社會救助的有關規定及時給予救助。對於享受社會救助後仍然特別困難的家庭,經個人申請、區民政部門審核、報請區政府核準,按照實際情況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救助。

  7.對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屬於因公(工)犧牲情形的,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撫恤;屬於視同工傷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本人40個月基本工資的遺屬特別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有關規定支付,遺屬特別補助金由區見義勇為基金支付,區民政部門負責發放。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放一次性補助金。其中,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落實待遇;無工作單位的,由區見義勇為基金支付,由區民政部門發放。因見義勇為犧牲、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其家屬無生活來源的,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優先安排就業。願意從事個體經營的,由區工商和稅務部門優先辦理證照、減免有關稅費等。

  8.對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以及經濟困難的家庭,教育部門要根據有關規定優先落實教育資助政策。見義勇為人員子女入公辦幼兒園、公辦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對見義勇為人員本人,以及因見義勇為死亡和一至四級傷殘人員的子女,在報考北京市高級中等學校(含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時加10分給予照顧。見義勇為人員參加高考的,納入“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先進事跡、對社會有較大影響的應屆畢業生”項目,在考生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因見義勇為死亡和傷殘人員的子女,在報考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因見義勇為死亡和一至四級傷殘人員的子女,取得國家或省級教育主管和計劃部門下達招生計劃的全日制大專畢業證書的一次性給予4000元獎勵金;取得國家或省級教育主管和計劃部門下達招生計劃的全日制大學及以上畢業證書的一次性給予6000元獎勵金。

  9.具有本區戶籍的見義勇為死亡人員遺屬及部分因見義勇為致殘的人員,符合條件的,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為部分見義勇為人員及家屬發放定期撫恤金的通知》(京民勇發〔2012〕87號)規定,由民政部門按月發給定期撫恤金。

  10.見義勇為人員憑有效證件可以免費乘坐本市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交通;見義勇為人員憑有效證件可以免費參觀和游覽市及區縣屬博物館、公園。

  11.見義勇為人員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市或區司法行政部門依據見義勇為行為人申請,為其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援助。

  12.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家庭住房困難。對提出保障性住房需求並符合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先納入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範圍;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住房,符合農村危舊房改造條件的,參照農村優撫對象危舊房翻建政策執行;其他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住房,符合農村危舊房改造條件的,參照農村社救對象危舊房翻建政策執行。

  四、明確部門職責,落實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任務

  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職責任務,及時落實見義勇為人員的相關待遇,加強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配合,建立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努力解決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民政部門負責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日常工作,同時負責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協助民政部門做好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工作,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的人身、財産安全。財政部門負責保障見義勇為專項資金足額落實,並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監督工作。人力社保部門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並落實工傷保險待遇,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提供就業服務。衛生部門負責督促醫療機構做好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醫療救治工作,並加強對落實醫療費用適當減免優惠政策的檢查指導。教育部門負責制定並監督落實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子女在各教育階段的優待政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並落實對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在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方面的優待政策。宣傳、精神文明、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司法、交通、稅務、工商、文物、園林、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部門和群團組織依據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共同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見義勇為各項經費支出納入財政預算,確保資金到位。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及社區居、村委會,要採取走訪、慰問、志願者幫扶等多種形式,了解轄區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情況,為其排憂解難。

  五、大力營造見義勇為光榮的良好社會風尚

  進一步加大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宣傳力度,緊密結合《實施辦法》和《意見》的貫徹實施,組織開展群眾性的普法宣傳活動。對見義勇為行為及時確認、及時表彰、及時宣傳。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見義勇為英模人物和先進事跡。鼓勵和表彰在見義勇為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公益人士,擴大社會影響,增強社會效應。結合“和諧社區、和諧村鎮”建設,深入社區家庭和全體市民宣傳見義勇為精神,使“見義勇為光榮,見義不為可恥”的道德風尚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建立回訪和定期慰問制度。有重點地救助和慰問生活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撫恤照顧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的家屬和因見義勇為致殘人員,解除見義勇為人員的後顧之憂。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作用,輔助政府依法維護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為我區見義勇為人員服務。動員社會力量,發揮社團優勢,擴展救助渠道,使因見義勇為犧牲、傷殘或困難人員在接受政府撫恤救助的同時,得到社會多方面的幫助和服務,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援見義勇為行為的良好氛圍。

  此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大見義勇為獎勵和權益保護工作力度的意見》(朝政發〔201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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