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4〕16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集團公司,各建設(開發)、施工、監理單位,預製構件生産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保證新建裝配式混凝土結構産業化住宅工程品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産業化住宅工程實際建設情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裝配式混凝土結構産業化住宅技術體系應具有完備的設計、施工及驗收標準。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相關企業應按照《北京市擬建重要建築項目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及“三新核準”審核管理辦法》(京建法[2007]102號)的規定編制企業標準,並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
二、産業化住宅工程使用的結構性部品應當選用《北京市産業化住宅部品認證産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的産品,功能性部品應優先選用目錄中的産品。
三、建設單位應加強對預製混凝土構件生産環節品質管控。
(一)建設工程實施監理的,建設單位應委託監理單位對預製混凝土構件的生産環節進行監理,並支付監理費用。
(二)應建立預製混凝土構件生産首件驗收和現場安裝首段驗收制度。預製混凝土構件生産企業生産的同類型首個預製構件,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預製混凝土構件生産企業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批量生産;施工單位首個施工段預製構件安裝和鋼筋綁扎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後續施工。
四、預製混凝土構件生産企業應確保預製混凝土構件品質。
(一)應根據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預製構件加工圖設計,具體包括:預製構件模板圖、配筋圖、夾心外墻板拉接件佈置圖、水電預留預埋佈置圖、施工預留預埋佈置圖等,並經原施工圖設計單位簽字確認。
(二)應編制預製構件生産方案,明確技術品質保證措施,並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後實施。
(三)應採購符合設計要求的鋼筋、保溫板、灌漿套筒等材料,並加強進場材料、鋼筋灌漿套筒連接接頭、混凝土強度等檢驗管理。
1.應按照《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品質驗收規範》(GB50204)要求對鋼筋、水泥等原材料進行進場復試。
2.夾心保溫外墻板用保溫板材,同廠家、同品種每5000平方米為一個檢驗批,每批復試1次,復試項目為導熱系數、密度、壓縮強度、吸水率、燃燒性能,復試結果應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同一項目宜採購同一廠家生産的同材料、同類型灌漿套筒。鋼筋半灌漿套筒使用前,同一廠家、同一牌號、同一規格的鋼筋及同一爐(批)號、同規格的灌漿套筒,應製作3個灌漿套筒連接接頭進行工藝檢驗,抗拉強度檢驗結果應符合《鋼筋機械連接技術規程》JGJ 107中的Ⅰ級接頭要求,合格後方可進行機械連接施工。
生産過程中,同一廠家、同一牌號、同一規格的鋼筋及同一爐(批)號、同規格的灌漿套筒,每500個接頭為一個驗收批,每批隨機抽取3個製作灌漿套筒連接接頭試件進行抗拉強度檢驗,檢驗結果應符合Ⅰ級接頭要求,連續檢驗10個驗收批抽樣試件抗拉強度檢驗合格時,驗收批接頭數量可擴大為1000個;同時每500個接頭留置3個灌漿端未進行連接的套筒灌漿連接接頭試件,用於施工現場製作相同灌漿工藝的平行試件。
4.每工作班同一配合比不超過100m3混凝土,應留置各不少於1組的混凝土拆模用同條件養護試塊、出廠檢驗用同條件養護試塊和標準養護試塊,試塊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出廠檢驗用同條件養護試塊強度未達到設計要求,預製構件不得出廠。
5.同廠家、同品種、同規格夾心保溫外墻板用拉接件,每10000個為一個驗收批,每批抽3個檢驗進行錨入混凝土後的抗拔強度,檢驗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
6.應加強試驗室管理。應按《建設工程檢測試驗管理規程》(DB11/T386)及有關規定的要求,設立專項試驗室。試驗室檢測設備應在檢定有效期內使用,且應具備數據自動採集功能;試驗室負責人應當具有2年以上試驗室工作經歷,具有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試驗室不得偽造檢驗、試驗數據,出具虛假試驗報告。
7.應將水泥、鋼筋、保溫板、灌漿套筒連接接頭、混凝土標養試塊、拉接件抗拔強度等取樣數量的30%且各不少於3組,委託具有見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見證檢測。
(四)應加強預製構件製作過程品質控制。預製構件鋼筋安裝應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鋼筋半灌漿套筒接頭應嚴格按照《鋼筋機械連接技術規程》JGJ107要求進行絲頭加工和接頭連接,夾心保溫外墻板用拉接件數量和佈置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混凝土澆築前應對鋼筋、半灌漿套筒接頭和拉接件進行隱蔽驗收,形成隱蔽驗收記錄並留存影像資料。
(五)應委託有資質檢測單位對預製混凝土構件性能進行見證檢驗,包括預製樓梯結構性能檢驗、預製疊合板結構性能檢驗、夾心保溫外墻板的傳熱系數性能檢驗,檢驗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
1.預製樓梯結構性能檢驗、預製疊合板結構性能檢驗取樣數量為同一項目生産的預製構件至少各隨機抽取1個。疊合板的預製板模板支撐形式應與施工現場模板支撐形式一致。
2.夾心保溫外墻板傳熱系數性能檢驗數量為同一項目、同一構造、同一材料、同一工藝製作1個夾心保溫外墻板試件。
(六)應對檢查合格的預製混凝土構件進行標識,標識內容包括:工程名稱、構件型號、生産日期、生産單位、合格標識、監理簽章等,標識不全的構件不得出廠。
(七)應配合監理單位開展相關監理工作,並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
五、施工單位應確保預製混凝土構件安裝品質。
(一)應加強預製混凝土構件進場驗收。應對預製混凝土構件的標識、外觀品質、尺寸偏差以及鋼筋灌漿套筒的預留位置、套筒內雜質、注漿孔通透性等進行檢驗,同時應核查並留存預製構件出廠合格證、出廠檢驗用同條件養護試塊強度檢驗報告、灌漿套筒型式檢驗報告、連接接頭抗拉強度檢驗報告、拉接件抗拔性能檢驗報告、預製構件性能檢驗報告等技術資料,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構件不得使用。
(二)應加強模板工程品質控制。應編制有針對性的模板支撐方案,並對模板及其支架進行承載力、剛度和穩定性計算,保證其安全性。同時應將模板支撐方案報設計單位進行確認。
(三)應加強預製混凝土構件安裝品質控制。預製混凝土構件安裝尺寸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吊裝過程中嚴禁擅自對預製構件預留鋼筋進行彎折、切斷。預留鋼筋與現場綁扎鋼筋的相對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四)應加強預製混凝土構件鋼筋灌漿套筒連接接頭品質控制。
1.施工前應編制具有針對性的套筒灌漿施工專項方案。
2.施工單位、灌漿套筒生産單位應對灌漿操作人員進行技能培訓,灌漿操作人員取得培訓證書後方可進行現場灌漿。
3.選用的灌漿料必須與鋼筋灌漿套筒連接型式檢驗報告中灌漿料相一致;灌漿料進場時應進行進場復試,同一配方、同一批號、同進場批的灌漿料,每50t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t也應作為一個檢驗批,試驗項目為流動性(初始、30min)、抗壓強度(3d、28d)、豎向膨脹率(3h、24h與3h差值)。
4.灌漿前,同一規格的灌漿套筒應按現場灌漿工藝製作3個灌漿套筒連接接頭進行工藝檢驗,抗拉強度檢驗結果應符合Ⅰ級接頭要求;灌漿過程中,同一規格每500個灌漿套筒連接接頭,應採用預製混凝土生産企業提供的灌漿端未進行連接的套筒灌漿連接接頭,製作3個相同灌漿工藝的平行試件進行抗拉強度檢驗,檢驗結果應符合Ⅰ級接頭要求。
5.灌漿施工溫度不得低於5℃,實際灌入量不得小於理論計算值,灌漿料28d標養試塊抗壓強度應符合要求。檢驗數量:每工作班留置1組,每組3塊40mm×40mm×160mm試件。
6.灌漿施工過程應留存影像資料。
(五)應加強上層預製外墻板與下層現澆構件接縫的品質控制。接縫連接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接縫材料28d標養試塊抗壓強度應滿足設計要求,並高於預製剪力墻混凝土抗壓強度10MPa以上,且不應低於40MPa;檢驗數量:每工作班同配合比留置1組,每組3塊70.7mm立方體試件;當接縫灌漿與套筒灌漿同時施工時可不再單獨留置抗壓試塊。
(六)應加強預製外墻板拼縫處、預製外墻板和現澆墻體相交處等細部防水和保溫的品質控制。使用防水材料和保溫材料應按相關驗收規範的要求進行進場復試。各專項施工方案中應包括各細部施工工藝,並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保證使用功能。
(七)施工現場現澆混凝土分部及其他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應符合相關規範和設計要求,裝配式混凝土構件製作和施工還應滿足《預製混凝土構件品質檢驗標準》(DB11/T968)、《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與品質驗收規程》(DB11/T1030)和《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1)的要求。
六、監理單位應加強預製混凝土構件生産和安裝品質監理。
(一)應監督預製混凝土構件生産企業、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本通知和相關規範要求進行預製混凝土構件生産和安裝施工。
(二)應按本通知要求對預製混凝土構件生産進行監理。
1.實行註冊監理工程師負責制,應配備滿足監理工作需要且經考核合格的監理工程師,同一項目不少於2名;如建設單位委託一家監理單位對多個項目的預製構件生産進行監理時,監理單位應按監理合同要求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
2.應根據預製混凝土構件類型、規模等生産特點編制構件生産監理細則,認真履行進場材料檢驗、見證、隱蔽驗收、旁站及巡視等監理職責。
3.應對進場材料進行檢驗,對鋼筋、水泥、保溫板等重要材料以及灌漿套筒連接接頭、拉接件抗拔強度、混凝土試塊進行見證,並對其取樣數量的30%進行見證取樣和送檢。應對預製構件的性能檢驗進行見證。
4.應對鋼筋、保溫板安裝品質進行隱蔽驗收;
5.應對外墻夾心保溫混凝土板的連接件安裝過程和預製構件混凝土澆築過程進行旁站。
6.應對鋼筋加工及安裝、預製混凝土構件的養護條件及養護時間等進行巡視檢查。
7.應對檢查合格的預製混凝土構件進行簽章確認。
(三)應根據裝配式混凝土結構産業化住宅工程特點編制施工現場監理細則。應加強預製混凝土構件進場檢驗;應對灌(座)漿料、灌漿套筒連接接頭、灌(座)漿料抗壓強度試塊進行見證取樣和送檢;應對預製混凝土構件安裝和灌漿套筒連接的灌漿過程進行旁站。其他見證和旁站項目應符合相關要求。
(四)對發現預製構件生産企業或施工單位存在違反本通知及相關規定行為的,應及時下發監理通知並要求責任單位進行整改,責任單位拒不整改的,應下發工程暫停令,並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和報送市、區(縣)監督機構。
七、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與品質驗收規程》(DB11/T1030)要求進行施工和驗收,規程中未包括的驗收項目,建設單位應組織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制定專項驗收要求,涉及安全、節能、環境保護等項目的專項驗收要求,建設單位應組織專家論證。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特點,編制有針對性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並經公司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後實施。
八、新開工的裝配式混凝土結構産業化住宅工程,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已開工裝配式混凝土結構産業化住宅工程,可不委託監理單位對預製混凝土構件生産進行監理,但參建單位應嚴格執行本通知相關條款要求;僅使用預製樓梯、預製空調板的住宅工程,可參考執行本通知要求。
九、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應加強對裝配式混凝土結構産業化住宅工程的監管,對發現違反本通知要求的相關單位依法進行查處,並按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進行記分處理。
十、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