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行規發〔2014〕15號
各相關單位:
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海淀區生態林地分級養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1日
海淀區生態林地分級養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關於進一步完善海淀區生態林地補償機制的意見》(海行規發〔2014〕14號)精神,參照《北京市平原地區造林工程林木資源養護管理辦法(試行)》(京綠造發〔2014〕7號)、《北京市城市綠地建設和管理等級品質標準》,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區農村地區現有生態林地的養護管理。生態林地是指我區農村地區現有未發生土地徵用的生態林地,包括:集體生態林、一道綠隔、二道綠隔、五河十路、平原造林工程林地、綠色通道、南沙河綠色生態走廊啟動區、兩園片區以及園外園、農業種植結構調整、山區生態林等市、區重點工程建設的公園綠地、一般生態林和速生林,以及其他以生態效益為主的農村地區林地。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區園林綠化局作為區支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區生態林地養護分級工作的監督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1.負責貫徹落實市、區政府有關林木管護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2.負責制定全區生態林地分級養護工作相關細則;
3.負責制定年度養護資金計劃;
4.負責組織擬定各鎮生態林地等級;
5.負責審定各鎮政府年度生態林地養護工作方案;
6.根據各鎮生態林地養護工作的考核情況,配合財政部門及時撥付養護資金,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 海淀區林業總站(海淀區生態林管護中心)統籌管理各鎮生態林地管護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負責全區生態林地養護工作的業務管理、技術指導、監督檢查及對各鎮養護工作的考核評比;
2.負責組織開展對各鎮生態林養護管理技術人員的培訓、技術交流和技術服務;
3.負責開展生態林地的監測、調查及統計工作;
4.負責開展生態林地病蟲害測報、檢疫執法、防治工作;
5.配合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破壞生態林地的各種行為。
第五條 各鎮政府按照“分區域管護”原則,負責本鎮轄區生態林地養護管理工作。各鎮政府要明確主管領導、機關管理科室、指派專人負責本鎮域生態林地養護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負責制定本鎮生態林地年度養護管理工作方案;
2.負責貫徹落實市區兩級主管部門對生態林地養護管理工作的各項指示和要求;
3.負責確定生態林地養護單位;
4.根據本鎮生態林地管護情況,及時向區級主管部門申請養護資金,及時撥付兌現養護資金,同時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第六條 各鎮林業站(農服中心)是本轄區生態林地養護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和基層監管機構,主要職責包括:
1.建立本鎮生態林地養護臺賬,並根據鎮域內林地資源情況,負責養護單位的監督考核、資金髮放等工作;
2.做好本鎮域內養護單位的日常養護監督管理;
3.根據海淀區林業總站(海淀區生態林管護中心)工作要求,負責開展本鎮域內生態林地的資源調查、統計及監測工作;
4.負責本鎮域內生態林地森林防火及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第三章 生態林地分級制度
第七條 海淀區生態林地養護管理等級分為五級,養護標準由高到低分別為:一級林地、二級林地、三級林地、四級林地、五級林地。生態林地中應以喬木樹種為主,強調喬灌花草合理配置。
第八條 一級林地
一級林地主要包括農村地區現有的達到城市公園標準的公園綠地以及區政府確認的重點地區林地。
一級林地中喬灌木種植面積比例原則上控制在林地面積的80%左右,林地內植物配置應因地制宜,採取多種配置形式,注重按植物群落結構進行科學配置,喬灌木樹種不低於10種(含10種),林下種植地被植物,地被植物蓋度應不低於林地面積的90%。
第九條 二級林地
二級林地主要包括農村地區未達到城市公園標準的公園綠地、以景觀休閒為主兼顧生態效益的鎮村公園、道路兩側的景觀林帶以及其他重要地區的景觀林地。
二級林地中喬灌木種植面積比例原則上控制在林地面積的90%左右,林地內植物配置應因地制宜,採取多種配置形式,注重按植物群落結構進行科學配置,喬灌木樹種不低於5種(含5種),原則要求林下空間合理種植地被植物。
第十條 三級林地
三級林地主要包括農村地區以生態效益為主的片林、兼有景觀效果的林地、水源涵養林、農田林網以及平原造林工程林地。
三級林地中喬灌木種植面積比例原則上應達到林地面積的95%以上,結合實際情況種植耐陰地被植物,或利用林下空間適當發展林下經濟建設。
第十一條 四級林地
四級林地為一般生態林地,主要包括道路兩側的一般林帶。
第十二條 五級林地
五級林地主要包括山區生態林地。
第四章 生態林地分級管理
第十三條 生態林地等級的認定
區園林部門組織第三方機構實地勘測各地塊林地面積和林地苗木生長現狀,並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勘測結果擬定各地塊林地等級,報區政府同意後執行。
特殊林地的等級認定,由區園林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提出意見,報區政府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十四條 新增生態林地管理
每年新增生態林地應由相關鎮政府向區支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新增生態林地申請,申請主要包括新增地塊的位置、面積、主要樹種等內容,按照“第十三條 生態林地等級的認定”的要求進行等級認定。
第十五條 生態林地等級調整
生態林地等級提升,應由相關鎮政府向區支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園林綠化局)提交林地景觀提升改造方案,經區支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園林綠化局)審核改造方案後,方可實施林地改造。改造資金納入當年政府投資計劃,按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要求實施。改造完成並通過區支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園林綠化局)驗收後,按照“第十三條 生態林地等級的認定”的要求進行林地等級認定。
第十六條 生態林地佔用
因城市建設發展等客觀原因,確需佔用林地的,相關鎮政府應及時將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徵佔用林地手續及立項批復等程式資料,上報區支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園林綠化局),經園林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實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領導小組會議審定核減。
第十七條 區園林部門和各鎮政府要建立完善的林地分級檔案管理制度。歸檔資料包括市區制定相關政策文件、施工及養護合同、養護作業方案、養護巡查和績效考核記錄、檢查驗收記錄及相關影像等重要歷史性資料,要設專人進行科學規範管理。
第五章 林地分級養護補助標準與調整
第十八條 生態林地養護資金補助標準:
一級林地養護費標準為每年每平米10元;
二級林地養護費標準為每年每平米6元;
三級林地養護費標準為每年每平米4元;
四級林地養護費標準為每年每平米2元;
五級林地養護費標準為每年每平米1元。
第十九條 生態林地佔地補償標準和養護補助標準,可根據養護成本以及區級財力情況,由區園林、財政等部門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區長專題會或區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條 國有林地視其養護單位的養護管理情況可享受養護補助。
第六章 養護單位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生態林地養護實行專業化管理。各鎮可採取公開招標方式,或委託林業工作站、農業服務中心、其他集體經濟組織、自行成立的養護公司確定養護單位,嚴格按照養護標準進行養護。其中,通過招標確定的養護單位應具備園林綠化乙級或林業工程乙級以上資質。
第二十二條 農民就業是養護單位准入的必要條件之一,原則上養護單位安排本地農民就業比例應佔養護人員總數的50%以上。如遇本地農民不足的情況,可在全區範圍招收。
第二十三條 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的養護單位,不得轉包,否則立即取消養護資格,並追繳已撥付的養護資金。
第二十四條 生態林地養護單位應當按照養護標準及實施細則編制年度養護實施方案,經鎮政府上報區生態林管護中心備案,並嚴格按照實施方案做好相關養護工作。同時,養護單位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確保就業人員應享有工資、保險等權利。
第二十五條 平原地區生態林地每個養護單位負責養護的林地面積原則上不超過5000畝,山區生態林地每個養護單位負責養護的林地面積原則上不超過1萬畝。
第二十六條 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的養護單位,根據《政府採購法》的要求,合同簽訂期限為1年,視養護工作完成情況及養護效果最多可續簽兩次,每次期限為1年,合同期滿後由各鎮政府重新組織進行公開招標。
第七章 生態林地養護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七條 生態林地養護資金由區支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園林綠化局)根據生態林地養護的效益考核情況以及違法佔地查處整改落實情況,每年分四次下撥各鎮政府林地養護資金,分別為:1月底前撥付20%養護資金,6月底前撥付30%養護資金,10月底前撥付30%養護資金,12月中旬前撥付剩餘20%養護資金。
第二十八條 生態林地養護資金主要用於人員工資、林木撫育、林地保潔、基礎設施維護、病蟲害防治等日常管護和綜合管理費用支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森林法律、法規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