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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01-01
  5. [成文日期] 2014-10-16
  6. [發文字號] 京教人〔2014〕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10-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制度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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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人〔2014〕12號

各區縣教委、燕山教委,各相關單位:

  經教育部同意,我市將於2016年開展定期註冊制度試點工作。根據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總體部署和《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開展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教師廳〔2011〕3號),市教委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制度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教委2014年第5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4年10月16日

北京市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並嚴格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健全教師管理體制,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提高教書育人的能力和水準,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北京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是對教師入職後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週期的定期註冊。定期註冊不合格或逾期不註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的對象為本市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第四條 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應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將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教師專業發展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定期註冊應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範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體現教師職業道德、業務水準和工作業績情況。

  第五條 市教委主管北京市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工作,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事務中心協助市教委負責具體事務性工作。

  各區縣教委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區域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的組織、管理、監督和實施。

第二章 註冊條件

  第六條 申請首次註冊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聘用為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

  (三)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四)完成北京市中小學(幼兒園)新任教師培訓。

  第七條 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註冊合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達到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師德考核評價標準,有良好的師德表現;

  (二)每個註冊有效期內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個註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於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360學時的培訓;

  (四)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師培訓學時;

  (二)未經所在學校或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産假等情形,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

  (三)一個註冊週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暫緩註冊者達到定期註冊條件後,可重新申請定期註冊。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不合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和師德考核評價標準,影響惡劣;

  (二)一個定期註冊週期內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條 註冊有效期內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者,註冊有效期自動終止。

第三章 註冊程式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經過北京市中小學(幼兒園)新任教師培訓合格,在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註冊。經首次註冊後,每5年應在定期註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下一次定期註冊。定期註冊實行網上申請。

  第十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註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行政隸屬關係或所在地域報區縣教委審核註冊。

  第十三條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表》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

  (三)聘用合同;

  (四)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六)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七)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首次註冊的,應當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項材料,同時提交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和北京市中小學(幼兒園)新任教師培訓合格證書。對於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前已獲得教師資格證書的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無需提供完成北京市中小學(幼兒園)新任教師培訓的證明。

  暫緩註冊後重新申請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的人員,須由所在單位向區縣教委提交第七條中規定的暫緩註冊情形改正補齊的有關證明。

  第十四條 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向任教學校(園)所在地的區縣教委申請定期註冊。

  中小學(幼兒園)為本校(園)教師集體辦理定期註冊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區縣教委在受理註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提出註冊結論的建議,並在區縣教委網站公示7日,無異議後報市教委;市教委對區縣註冊初審意見進行終審,並在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管理資訊系統中填報註冊結論及有關資訊。

  第十六條 區縣教委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不完整的,應退回申請人所在學校,並要求申請人在期限內補齊材料,逾期未補齊材料的,不予註冊;審核合格的,准予註冊。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並説明理由。

  第十七條 區縣教委將申請人的《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其個人人事檔案,一份歸檔保存。同時在申請人《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標明註冊結論,通過註冊的註明註冊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八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註冊的,視情況暫緩註冊或註冊不合格;已經註冊的,應當撤銷註冊。

  第十九條 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註冊證明材料的,所在區縣教委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區縣教委實施定期註冊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委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教師定期註冊條件者准予定期註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註冊條件者不予定期註冊的。

  第二十一條 註冊範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註冊,按照註冊不合格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人對定期註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教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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