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政發〔2014〕52號
各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各縣屬機構:
《密雲縣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規定》已經十二屆縣委第76次常委會議和第63次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密雲縣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0日
密雲縣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以及《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市委市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産工作部署進一步加強首都安全生産工作的實施意見》(京發〔2011〕20號)、《北京市安全生産“一崗雙責”暫行規定》(京政發〔2013〕38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和加強市政府工作部門安全監管(管理)職責的通知》(京政發〔2014〕27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職責規定。
第二條 安全生産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三條 安全生産“一崗雙責”是指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領導幹部在履行崗位業務工作職責的同時,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和“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履行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責任。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和加強市政府工作部門安全監管(管理)職責的通知》規定,安全監管(管理)責任分為管理責任、監管責任、專項監管責任、綜合監管責任四類,具體內容為:
管理責任:不具有行政審批權或行政處罰權的政府主管部門,在職責許可權內,對所主管行業的安全工作承擔日常管理責任。主要包括: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安全管理、安全生産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相關政府規章草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相關管理規範、技術標準。
2.落實市縣政府關於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業安全工作形勢,制定並實施相關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協調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
3.組織開展行業安全專項整治,指導督促有關單位開展隱患排查治理。
4.組織制定行業安全應急預案,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制定安全應急救援預案,組織行業安全應急處置和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5.組織開展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監管責任:具有行政審批權或行政處罰權的政府主管部門,在職責許可權內,除承擔上述管理責任外,還需承擔以下監管責任:
1.在履行行政審批職責時,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2.對已審批的事項,以及未經審批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3.依法對有關單位執行安全管理、安全生産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相關管理規範、技術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及時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
專項監管責任:承擔消防、治安、公共衛生、食品藥品、特種設備、職業衛生、文化執法等方面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在職責許可權內,對本領域的安全工作承擔監管責任。主要包括: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安全管理、安全生産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相關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管理規範、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落實市縣政府關於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本領域安全工作形勢,制定並實施相關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協調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
3.在履行行政審批職責時,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規定進行審查。
4.對已審批的事項,以及未經審批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5.制定並組織落實本領域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及措施。
6.依法組織開展本領域專項監督檢查,對安全違法行為予以糾正或給予行政處罰。
7.組織制定本領域安全應急預案,指導督促生産經營單位制定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按規定許可權組織本領域安全應急處置和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8.組織開展具有本領域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9.承擔法律、法規、規章和部門“三定”規定明確的具有本領域特點的其他責任。
綜合監管責任: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等負有安全綜合監管職責的部門,在職責許可權內,承擔以下綜合監管責任:
1.貫徹落實關於安全管理、安全生産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相關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管理規範、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
2.落實市縣政府關於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和要求,研究分析解決帶有全局性、普遍性、傾向性的重大問題,制定並實施相關工作規劃、計劃和方案、措施。
3.對安全工作進行分類指導、統籌協調、督促落實。
4.組織開展安全專項整治。
5.承擔法律、法規、規章和部門“三定”規定明確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安全應急管理、事故調查處理等其他責任。
第四條 各鎮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和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履行屬地安全生産管理責任,負責本地區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産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開展安全生産工作的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治理消除本行政區域的事故隱患以及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全縣安全生産工作綜合監管責任或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産工作管理責任、監管責任、專項監管責任,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産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治理消除本行業領域的事故隱患以及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全縣上下應當按照安全生産“一崗雙責”的要求,逐級明確各級領導、職能部門的安全職責,層層落實安全生産責任。
第二章 領導幹部安全生産工作職責
第七條 縣、鎮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産工作第一責任人,並擔任本級安全生産委員會主任,對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街道、地區辦事處和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參照此規定執行)。
(一)組織實施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産決策部署,積極推進安全發展戰略,支援、監督政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抓好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工作。
(二)把安全生産工作納入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安全生産工作彙報(每季度至少一次),主持召開或者委託分管負責人主持召開安全生産委員會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産規劃的制定落實、安全投入、專項整治、隱患治理等重點工作。
(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把安全生産工作納入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嚴格進行安全生産綜合考核。
(四)依法加強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建設,配備與工作要求相適應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安全生産工作實際需要,足額安排安全生産經費預算,不斷加大安全生産投入;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安全生産監管部門執法裝備建設、重大隱患治理和安全生産宣傳教育培訓。
(六)深入基層組織開展安全生産督促檢查,指導並協調解決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專項整治和“打非治違”等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七)發生生産安全事故時,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指揮救援和善後處理工作。
第八條 縣、鎮政府分管安全生産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並承擔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産工作綜合協調和監督指導的領導責任(街道、地區辦事處和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參照此規定執行)。
(一)協助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貫徹落實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産決策部署,組織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産規劃、工作計劃和重大措施,研究解決安全生産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二)受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委託,負責本級安全生産委員會的日常領導工作,統籌安排部署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隱患排查治理、專項整治和“打非治違”等安全生産重點工作。
(三)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産檢查;督促指導負有安全生産監管職責的部門認真落實有關安全生産決策部署。
(四)組織完善本級政府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加強應急救援演練,建立健全應急救援指揮體系。
(五)依法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産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認真落實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制度,積極支援配合上級政府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六)受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的委託,協調、支援、配合政府其他負責人做好其分管行業領域內的安全生産工作。
第九條 縣、鎮政府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街道、地區辦事處和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參照此規定執行)。
(一)抓好分管行業領域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産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工作,及時提請本級政府研究安全生産突出問題。
(二)督促指導分管部門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認真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安全生産委員會有關安全生産工作部署。
(三)督促分管部門加強安全生産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幫助其改善安全生産工作條件。
(四)組織開展分管行業領域安全生産檢查;督促抓好分管行業領域涉及安全生産事項的行政許可、標準化建設、隱患排查治理、專項整治和“打非治違”等重點工作,推動重大事故隱患和問題的整改。
(五)分管行業領域發生生産安全事故時,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指揮救援和善後處理工作,督促分管部門積極支援配合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條 縣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本行業領域,下同)安全生産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
(一)抓好本部門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産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定期研究部署本部門的安全生産工作,及時提請本級政府研究涉及本部門的安全生産突出問題。支援、監督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抓好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産工作。
(二)把安全生産工作列入本部門重要議事日程,堅持將安全生産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考核驗收。
(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實本部門安全生産責任制,把安全生産工作納入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嚴格進行安全生産綜合考核。
(四)依法加強安全生産工作機構建設,明確本部門安全生産監管機構和人員,按照相關規定足額安排安全生産經費預算,加強本行業領域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五)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做好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理工作,並認真組織落實事故調查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縣政府工作部門分管安全生産工作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産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並承擔本部門安全生産工作統籌協調的領導責任。
(一)協助本部門主要負責人貫徹落實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産決策部署,組織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産管理政策標準和重大措施,研究解決安全生産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二)定期分析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産形勢,統籌組織本部門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打非治違”、綜合考核、重大隱患治理和安全生産宣傳教育等重點工作。
(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産檢查,督促指導有關單位認真落實安全生産決策部署。
(四)組織制定本部門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加強應急救援演練,建立健全應急救援指揮體系。
(五)按有關規定參加生産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並認真落實事故調查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縣政府工作部門分管其他工作負責人對其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産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一)抓好分管範圍內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産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二)組織開展分管範圍的安全生産檢查,督促抓好分管範圍內涉及安全生産事項的行政許可、標準化建設和“打非治違”等重點工作,推動重大事故隱患和問題的整改。
(三)堅持將安全生産工作與分管領域的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考核驗收。
(四)分管領域發生生産安全事故時,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指揮救援和善後處理工作,並認真落實事故調查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縣、鎮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和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及縣政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産工作職責,嚴格落實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産決策部署,建立健全本地區、本部門安全生産責任制,經常性地研究本地區、本部門安全生産工作,及時解決安全生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強化安全生産應急管理,組織進行安全生産宣傳教育,開展安全生産工作檢查指導,嚴格依法依規處置生産安全事故。並建立健全本地區、本部門安全生産“一崗雙責”制度,明確領導班子成員及內設機構安全生産工作具體職責,並報縣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 相關部門單位安全生産職責
第十四條 縣政府辦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負責縣政府安全生産會議會務工作。
(二)負責全縣安全生産重點事項的督辦工作。
(三)負責全縣安全生産事故的應急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縣安全生産日常工作資訊和重大事故資訊的審核、發佈工作。
第十五條 縣安監局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負責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産工作。
(二)負責縣安全生産委員會及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縣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負責對全縣各部門、各行業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綜合監管責任。
(四)負責安全生産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五)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管或專項監管責任。
(六)負責對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的治理工作進行監督。
(七)負責牽頭調查處理一般生産安全事故。
(八)負責監督考核安全生産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具體組織安全生産綜合考核工作。
(九)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十六條 縣發展改革委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負責將安全生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並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負責牽頭本縣電力、煤炭、金融等行業的安全生産監管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十七條 縣經濟信息化委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指導和協調工業、通信業、資訊服務業加強安全生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在工業、通信業、資訊服務業發展規劃、政策規定、標準規範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産工作,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加強産業結構升級和佈局調整,嚴格行業准入管理,淘汰落後工藝和産能。
(二)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專項資金,支援工業、通信業、資訊服務業重大安全技術改造項目、安全領域重大信息化項目,促進先進、成熟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推廣應用,促進企業本質安全水準不斷提高。
(三)負責民爆器材的行業及生産、流通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民爆器材安全生産工作,負責民爆器材生産、銷售准入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通信、資訊服務和民爆器材等行業安全生産統計分析,依法參與有關行業一般生産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六)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十八條 縣教委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負責教育系統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負責各類教育機構(含幼兒園)的安全生産管理工作,指導各類教育機構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落實防範安全生産事故的措施,並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將安全生産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指導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開展安全生産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生産知識。
(三)負責指導各類學校加強學生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生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校車的監督管理,對教師、學生和家長進行安全乘車教育,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五)負責組織直屬學校、單位和教育設施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督促指導教育系統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生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中小學、幼兒園校舍安全工程監督檢查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七)負責教育系統安全生産管理統計分析,依法參與有關安全生産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九)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十九條 縣科委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負責將科技進步促進安全生産納入本縣科學技術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産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的組織指導工作,推動安全生産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
(三)會同有關部門嚴格落實安全生産重大科研項目的投入,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産研發資金投入,促進企業逐步成為安全生産科技投入和技術保障的主體。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二十條 縣住建委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負責對縣域內從事建築、房地産開發、監理、中介、物業等生産經營活動的企業實施行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協助市住建委做好中央和市屬在密單位在密工程項目的建設協調和服務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城鎮房屋安全和房屋防汛等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負責建設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鐵路、交通、水利、園林綠化、文物修繕、通信、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除外)安全生産監管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貫徹落實有關建設工程品質和安全生産的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依法查處安全生産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安全隱患。
(四)在對建築業企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對涉及安全生産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查把關,並承擔相應監管責任。
(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鄉村建設工程施工技術規程、安全生産指南、建築抗震與節能技術應用導則等技術文件,引導限額以下鄉村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建築材料,做好技術指導和服務。
(六)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七)負責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綜合管理和城鎮房屋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産權單位加強樓宇建築結構安全使用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八)承擔轄區內建築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安全生産統計分析,依法參與有關安全生産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二十一條 縣農委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負責新農村建設、農村環境建設、農村能源建設、山區開發建設、設施農業建設及山區農民搬遷的安全生産監管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組織協調本縣大型農業生産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産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二十二條 縣文化委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負責對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行業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處理娛樂場所安全生産相關違法行為舉報。
(三)負責組織、指導、檢查縣文化委組織的大型文化活動的安全生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本縣各類文物保護單位、使用單位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印刷複製行業的安全監管或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六)依法參與有關安全生産事故調查處理。
(七)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八)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二十三條 縣市政市容委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按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戶外廣告、牌匾標識、標語、宣傳品安全生産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負責鐵路道口安全監管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主管石油、天然氣管道(不包括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保護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四)負責本縣城市道路及附屬設施、燃氣、供熱、市容環境衛生等方面的安全生産監管,負責轄區內城市道路、環衛、燃氣、供熱等應急搶險工作,負責本縣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五)負責本縣市政重點工程建設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市級市政重點工程建設安全生産工作。
(六)依法參與有關安全生産事故調查處理。
(七)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八)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二十四條 縣商務委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負責商貿領域和餐飲、美容美發、洗染、攝影、家政、修理等生活服務業的行業安全管理。按有關規定對商業零售經營單位、餐飲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行業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按有關規定對拍賣、典當、租賃、汽車流通、舊貨流通、再生資源回收等行業進行安全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對生活必需品、部分應急商品、防汛物資、農業生産資料等政府儲備倉庫(含冷庫)等行業進行安全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負責大型促銷活動的安全生産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五)負責糧食收購、儲存等環節的安全監管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本縣對外投資合作企業的安全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七)依法參與有關安全生産事故調查處理。
(八)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二十五條 縣編辦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負責審核本縣機關科級內設機構和相當科級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産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科級領導職數以及科級非領導職數。
(二)統籌管理本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行政執法編制,進一步理順安全生産監管體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審核提出本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能和機構編制調整的意見,綜合協調和理順部門之間的職能關係。
(三)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二十六條 縣法制辦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負責對縣政府工作部門報送的安全生産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負責受理安全生産法律、法規諮詢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承辦縣政府安全生産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
(三)負責組織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資格認定工作,指導行政執法隊伍的法制建設工作。
(四)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二十七條 縣財政局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根據安全生産工作需要,嚴格落實政府安全生産投入,支援政府安全生産體系建設。
(二)研究完善安全生産經濟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産經濟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二十八條 縣人力社保局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將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産知識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人員的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和培訓學習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依法組織對用工單位遵守有關女職工和未成年人保護方面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生産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依法參加一般生産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五)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六)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二十九條 縣公安局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依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北京市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負責全縣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審批許可和大型群眾活動期間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並承擔相應監管責任。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相關規定,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制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指標,督促、檢查各有關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情況;組織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檢查,依法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負責對道路交通管理設施進行監管;負責縣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並承擔相應的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責任。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等法律法規,負責全縣滅火救援、火災預防和消防監督工作;擬定消防安全責任制指標,並組織實施;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並指導社會消防力量的培訓;審核建築工程消防設計,依法對有關建築工程進行消防驗收;對申報的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和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進行使用、營業或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負責組織消防安全生産綜合檢查工作,監督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措施的落實,依法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負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縣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依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負責對全縣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資訊網路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五)依據《北京市預防煤氣中毒工作方案》的相關規定,負責縣預防煤氣中毒辦公室工作,履行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六)依據《關於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道路運輸通報機制強化運輸過程動態管控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爆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七)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安全生産法》的相關規定,查處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案件。
(八)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九)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三十條 縣監察局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參加安全生産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行政監察對象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並承擔相應的監察責任。
(二)參加一般生産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嚴格查處事故涉及的不履職或不正確履職、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違法違紀行為。
(三)組織對一般生産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決定和意見。
(四)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三十一條 縣司法局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將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廣泛宣傳普及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知識;指導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為生産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産法律服務。
(二)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三十二條 縣國土分局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負責全縣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建立監測、預報體系和群測群防網路,組織重大地質災害的治理,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依法負責採礦許可,對全縣礦産資源勘查、開採進行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無證開採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産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等礦山關閉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縣廢棄礦山的治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三十三條 縣環保局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依法負責生産經營過程中的放射性物品、電磁輻射等的安全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依法對危險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産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按職責分工,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負責生産安全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依法負責對環境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三十四條 縣交通局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負責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産和應急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公路運輸安全生産政策、規劃和應急預案,並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按照職責組織並開展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産專項整治工作,依法組織查處車輛客貨混裝、超載、非法營運等違法行為,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交通運輸系統安全生産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安全生産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三十五條 縣水務局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負責水利工程設施、防洪工程設施、水土保持設施等建設與運作安全的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供水、排水、再生水利用的行業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負責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水利系統安全生産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與水利建設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三十六條 縣農業局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負責種植、畜牧、水産、農業機械化的行業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負責生豬定點屠宰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專項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三十七條 縣衛生局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共衛生、消毒産品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等的監督管理,負責對食物、生活飲用水等中毒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或專項監管責任。
(二)負責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採供血機構、從事致病性微生物實驗的科學研究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科學安全使用危險化學品及醫療廢棄物、安全處置放射性物品等,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三十八條 縣工商分局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負責組織開展打擊非法違法生産、經營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産專項整治,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依法對本縣生活消費品和生産資料市場開辦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進入市場的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四)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三十九條 縣質監局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負責本縣産品品質監督工作,依法查處産品品質違法行為,對産品品質安全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全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特種設備安全方面的宣傳教育,依法對特種設備生産、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並對特種設備安全承擔相應的專項監管責任。
(三)按規定許可權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的統計分析。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四十條 縣體育局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負責組織擬訂體育工作有關安全生産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有關安全生産宣傳教育工作,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督促體育系統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組織對體育系統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體育運動場館、設施和項目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管,並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組織指導群眾性體育活動、全縣性體育競賽和以體育局名義承辦的重大體育競賽活動的安全監管,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監管或管理責任。
(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四十一條 縣園林綠化局(含園林綠化中心)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森林防火工作;負責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按有關規定對全縣林業行業、園林綠化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行業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負責組織擬訂公園和風景名勝區有關安全生産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生産宣傳教育工作,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督促本行業、本系統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監督檢查本行業、本系統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監管或管理責任。
(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四十二條 縣旅游委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旅游安全法律、法規、政策、標準。
(二)負責對旅游業、住宿業安全生産工作實施行業安全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協調處理旅游安全事故,依法參與有關安全生産事故調查處理。
(四)負責指導、規範、監督、檢查旅游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産及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旅游行業安全生産統計分析工作。
(六)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七)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四十三條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排查全縣食品藥品行業的安全生産隱患,及時督促整改,並承擔相應的專項監管責任。
(二)負責宣傳、貫徹、實施有關食品藥品方面的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監管或管理責任。
(四)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四十四條 縣規劃分局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統籌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佈局,保障安全生産工作需要,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指導全縣違法建設查處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監管或管理責任。
(四)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四十五條 縣民防局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負責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管理和使用安全,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人民防空工程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三)負責擬定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産應急預案和各項保障方案;負責指導、督查有關部門及使用單位制定防空工程安全生産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監管或管理責任。
(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四十六條 縣公路分局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負責公路分局管理範圍內的道路、橋梁等交通設施建設過程中的施工安全,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公路分局管理範圍內的公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公路工程建設有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公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承擔有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並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監管或管理責任。
(四)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四十七條 縣民政局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負責本縣殯葬服務、社會福利等機構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擬訂各類民政社會福利機構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並開展有關安全生産宣傳教育工作。
(二)將安全工作納入社區服務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區服務站做好社區安全建設工作。
(三)負責本縣烈士陵園、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管理責任。
(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四十八條 縣廣電中心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産宣傳教育工作。
(二)對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三)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四十九條 縣城管執法監察局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按職責分工,負責戶外廣告、牌匾安全生産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依法查處街面流動無照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配合公安機關糾正、制止違法燃放的行為,並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按職責分工,查處安全生産非法違法行為,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五十條 縣總工會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調查研究安全生産工作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貫徹落實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制度。
(三)指導各級工會組織參與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培訓和教育工作,開展群眾性勞動安全衛生活動。
(四)參加一般生産安全事故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代表職工監督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
(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五十一條 其他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嚴格遵守和貫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安全生産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根據職責分工,履行安全生産職責,做好安全生産事故防範、監督和事故處理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五十二條 各鎮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和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
(一)根據本地區安全生産工作需要,明確負責安全生産工作的機構和人員,組織、協調、檢查本地區安全生産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參照縣安全生産職責規定,及時制定和完善安全生産責任制,逐級明確各級領導、職能部門的安全責任,層層落實安全生産責任。
(三)每年與轄區內各村(居)委會及生産經營單位簽訂安全生産責任書並進行備案。
(四)負責宣傳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五)負責指導幫助生産經營單位建立、完善安全生産規章制度,依法開展生産經營活動。
(六)對轄區內生産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進行檢查,留存檢查記錄,並將安全生産檢查情況定期上報縣有關部門。
(七)對生産經營單位不符合安全生産條件,存在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産違法行為,及時提出治理、整改意見,並報告縣政府有關部門。
(八)支援、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産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九)加強對轄區內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
(十)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事項。
第四章 安全生産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五十三條 縣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和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以及各類生産經營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和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本行業領域、轄區和單位的安全生産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縣政府有關部門、各鎮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和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制定的安全生産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以及各類生産經營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和活動主辦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産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按照《北京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進行評審和備案。
第五十四條 發生安全生産事故,有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五條 發生安全生産事故後,各單位應當積極採取救治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章 監督落實與責任追究
第五十六條 加強教育培訓。建立教育培訓制度,採取集中學習、集中培訓等形式,切實加強對領導幹部的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工作,督促其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自覺落實安全生産“一崗雙責”制度,認真履行安全生産工作職責。領導幹部要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安全教育,堅持一級抓一級,不斷提高所屬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五十七條 加強監督檢查。縣安全生産委員會要對各鎮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和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本級政府工作部門的安全生産“一崗雙責”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建立和落實“一崗雙責”制度的,要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整改。各鎮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和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安全生産委員會要對轄區內安全生産“一崗雙責”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 完善考核機制。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各鎮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和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安全生産委員會每年12月中旬向縣安全生産委員會提交年度安全生産工作報告。各級領導幹部要將履行安全生産“一崗雙責”的情況作為年度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安全生産綜合考核情況要作為政府績效考核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並將考核結果作為評先選優和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九條 嚴格安全生産責任追究。對各級領導幹部不落實安全生産“一崗雙責”制度和履行安全生産工作職責不認真造成不良影響的,監察部門要進行問責;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四不放過”原則,及時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對於安全生産“一崗雙責”履職不到位、因工作失職、瀆職而發生安全事故的,要嚴肅進行責任倒查,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密雲縣安全生産職責規定》(密政發〔2011〕4號)同時廢止。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由縣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