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企〔2014〕2047號
市級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政府股權投資資金管理,規範政府股權投資工作,防範投資風險,提高政府資金的投入效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在支援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加快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方面的作用,推動國有資産監管方式向管資本轉變,我們制定了《北京市財政局政府股權投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見附件),經報請市政府批准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區縣財政局可根據本區縣的實際情況,參照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特此通知。
北京市財政局
2014年9月30日
北京市財政局政府股權投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政府股權投資資金管理,規範政府股權投資工作,防範投資風險,提高政府資金的投入效果,確保政府投入資金安全有效運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股權投資資金來源於市級公共財政預算、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政府資金。政府資金中能夠實施市場化運作,具備股權投資條件的原則上都要採取股權投資方式。
第三條 股權投資資金管理的實施主體包括行業主管部門(含國資監管機構,下同)、市財政局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
第四條 實施股權投資方式的項目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産業發展的有關政策要求;具有良好市場前景和較強市場競爭力及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五條 政府資金中以股權方式直接投入企業,以及以股權方式投入基金,通過基金投入企業的資金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股權投資資金運作原則和管理模式
第六條 政府股權投資資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迴圈使用、提高績效”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
第七條 政府股權投資資金的管理採取兩種方式,一是委託代持方式,由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代表市政府持股,並按照簽訂代持協議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二是直接出資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試點單獨成立公司,封閉運作管理,將政府股權投資資金直接作為該公司的資本金,股權管理公司對所持國有股權投資資金實施市場化運作和管理,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一)採取委託代持方式的,市財政局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視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管理,對其代持的國有股權行使監管職責,依法收繳國有資本收益。採取基金方式的,市財政局只對母基金代持機構進行管理。
(二)採取直接出資方式的,市財政局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列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管理,對其資金運作情況進行績效考核,按稅後凈利的一定比例收繳國有資本收益。
第三章 股權投資管理主體及職責
第八條 市財政局是代市政府履行股權投資資金的監管主體。負責股權資金的監督管理、收益上繳管理和績效評價;負責審核確定國有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管理費用,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進行收益分成;&&負責提出以財政資金出資設立的各種基金的設立方案;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審定項目,根據候選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條件選定具體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組織國有股權退出工作。
第九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以股權方式直接投資項目的推薦;負責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簽訂協議,就股權的投資、管理、退出等事項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負責審定項目,對國有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審定,對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管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審核國有股權退出計劃、股權退出意見、組織股權退出工作;會同市財政局提出以財政資金出資設立的各種基金的設立方案。
第十條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按照與行業主管部門簽訂的代持協議要求,負責國有股權的管理以及市場化運作,以政府出資額為限對被投資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承擔責任;提出股權處置建議,按照要求實施股權退出,及時將應上繳的投資收益和退出資金繳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四章 股權投資資金的撥付
第十一條 股權投資項目確定後,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市財政局提出項目資金申請,申請材料包括:行業主管部門的資金申請文件;行業主管部門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擬簽署的代持協議書。協議書主要內容包括:協議當事人、投資項目名稱、項目投資金額、當事人的權利、責任和義務、資金管理、資金退出方式以及其他根據項目情況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五章 股權投資資金的投入與退出
第十二條 股權投資資金由市財政局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申請撥付股權投資管理機構,股權投資管理機構進行股權資金投入,持有國有股權,並與行業主管部門簽署代持協議。
第十三條 根據市政府批准文件或行業主管部門要求,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所持國有股權退出項目承擔企業,退出收入繳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退出方式按照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執行。經市政府批准,以其他方式退出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國有股權的退出程式:
(一)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應結合宏觀經濟環境和市場形勢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國有股權退出建議。
(二)行業主管部門結合産業發展動態和項目實施進展程度提出退出初審意見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國有股權的退出工作。
(三)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的相關要求實施具體退出工作,將應上繳的國有股權本金和退出凈收益及時上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十五條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未提出退出建議而行業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退出時,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應按照要求退出。
第六章 股權投資資金的收益收繳和使用
第十六條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應及時上繳國有股權收益。採取直接出資方式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按照年度凈利潤扣除相應的獎勵和分成後按規定比例上繳。採取委託代持方式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按照代持國有股權的股比應獲得的股利、股息收益扣除相應的獎勵和分成後全額上繳。
第十七條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上繳國有股權收益,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一)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按照市財政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市財政局報送國有股權收益申報表及相關材料。
(二)市財政局向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下達收益上繳通知書,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三)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根據收益上繳通知書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國有股權收益繳庫手續,應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十八條 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渠道上繳的國有股權收益及退出本金由市財政局統籌安排使用。市政府批准有專門使用用途的按批准用途使用。
第七章 股權投資資金的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通過行業主管部門撥付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資金,行業主管部門為行政單位的,收到資金時作“財政撥款收入”處理,撥付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時作“經費支出”處理;行業主管部門為事業單位的,收到資金時作“財政補助收入”處理,撥付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時作“事業支出”處理。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收到資金作增加“資本公積”處理,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上繳退出的股權本金作減少“資本公積”處理。
第二十條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對採取股權投資方式資金的投入和退出單獨進行核算,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一條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應完整保存國有股權的投資記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15年以上。
第八章 股權投資資金的考核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的資金納入財政資金考核評價體系,統一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定期進行評價。
第二十三條 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的資金不得用於從事期貨、房地産、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用於贊助、捐贈等支出。
第二十四條 股權投資資金應及時撥付項目或企業,已撥付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股權投資資金,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年仍未撥付項目或企業,財政部門將視作結余資金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益收繳方式收回國庫。採取基金方式投入企業的資金在基金存續期內形成的結余資金不作上述處理。
第九章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資質條件:
(一)按照有關規定已註冊登記的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市屬國有獨資公司(企業)。
(二)管理政府股權的機構可為市屬國有獨資公司(企業)、或市屬國有獨資公司(企業)設立的全資子公司,股權投資管理機構需設專職管理部門和團隊人員管理,團隊人員應具有較強的專業資質、優勢和經驗。
(三)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應具有較強的資本實力和健全有效的財務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經營業績、誠信記錄和資本運營經驗。具有較強的行業分析能力和項目管理能力。具備完善的股權投資管理制度、規範的投資決策程式和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
(四)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從事股權投資管理業務3年以上,具備有效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人力資源(可向投資企業派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五)能夠有效執行市政府及市有關部門促進産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和制度。
(六)按照有關規定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管理費用的核定與獎勵
(一)市財政局對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實行國有股權投資保值增值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鼓勵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加強國有股權管理,提高投資收益。
(二)市財政局向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按年度支付管理費用。其資金來源可從相應的專項資金中列支。具體標準為:國有股權投資額在2億元(含2億元)以下的項目管理費用按全年實際投資加權平均餘額的1.5%核定;2億元以上的項目管理費用按全年實際投資加權平均餘額的1%核定;單一項目的管理費用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三)國有股權投資項目當年獲取分紅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可按當年分紅額的5%提取獎勵資金。
(四)國有股權投資退出時,其投資凈收益部分,市財政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按照8:2的比例實施分成。
(五)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代持政府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費用從其約定。
第二十七條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應按季向市財政局報告股權投資資金運營情況。每年年度終了將仲介機構審計的項目承擔企業會計決算報表、會計報表附注以及財務説明書和股權管理報告一併報送市財政局、行業主管部門。直接出資設立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應報送經仲介機構審計的本機構會計決算報表、會計報告附注以及財務説明書。
第二十八條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委託通過法人治理機構對項目承擔企業進行管理,定期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股權投資情況。對於出現以下可能影響股權投資價值的情形,應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相關情況,必要時提出建議。
(一)股權投資市場價值大幅度波動。
(二)項目承擔企業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解散或申請破産。
(三)項目承擔企業進行重大投資,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産,進行大額捐贈。
(四)項目承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動。
(五)項目承擔企業發生有可能使政府股權投資的市場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出現以下可能影響股權投資價值的情形,應及時向市財政局報告相關情況,必要時提出建議。
(一)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減資、合併、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銷、決定申請破産或被申請破産。
(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
(三)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
(四)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發生其他有可能使政府股權投資的市場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財政局有權撤銷其受託資格或更換受託機構:
(一)股權投資管理機構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産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産。
(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營私舞弊,違規操作,不履行委託協議的,或者嚴重失職,造成國有股權投資經營不善或重大損失。
(三)股權投資項目連續三年出現損失,且財政部門不予認可的。
(四)在市財政局開展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績效考核評價工作中考核成績不合格的。
(五)代持協議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原有政府股權投資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地方按本辦法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