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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4-08-28
  5. [成文日期] 2014-07-29
  6. [發文字號] 京財會〔2014〕142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07-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工作規則》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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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會〔2014〕1423號

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

  為加強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規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規定》(財會[2013]19號)、《北京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京財會[2013]1023號)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北京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工作規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2014年7月29日

北京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規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規定》(財會[2013]19號)、《北京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京財會[2013]1023號)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

  第三條 北京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遵循統一領導、分級實施的原則。

  (一)北京市財政局負責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具體包括:

  1.制定北京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考辦法、考務規則、考試相關要求、報名條件等考試政策;

  2.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體系統的建設及管理;

  3.接收並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4.組織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5.按照財政部發佈的統一格式和有關要求,印製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6.組織巡視,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並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7.建立全市會計人員資訊資料數據庫。

  (二)區縣財政局按照北京市財政局的統一部署,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組織實施工作。具體包括:

  1.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與資格審核;

  2.具體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與證書發放工作;

  3.組織宣傳並貫徹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各項政策。

第二章 考試報名

  第四條 根據財政部相關規定以及本市實際情況,北京市財政局確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考時間、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時長、考試題型以及合格標準,並將考試政策提前向社會公佈。

  第五條 報考人員應當按公佈的報考時間及相關要求,登錄北京財政網站(www.bjcz.gov.cn)進行網上報名、繳費。

  報考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全部報名手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安排補報名。

  第六條 報考人員應當在報考時一次性填報所有三門考試科目。

  第七條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北京市財政局取消其考試成績,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由北京市財政局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北京市價格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收費納入區縣財政預算,考務支出由財政預算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北京市財政局與區縣財政局應根據管理職責,承擔相應費用。

  第十條 北京市財政局根據考點設置以及考點考場安排情況進行考場編排工作,並於考試前向報名成功的人員開通登錄網站自行列印准考證功能。

第三章 考點考場設置

  第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按區縣設置考區,考區下設考點。考點由各考區按市財政局統一要求安排確定,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二條 考點和考場的設置應按照便利、集中的原則,根據報考人數及分佈情況合理確定。

  第十三條 考點及考場應當安全、安靜,寬敞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風性能,並具有防熱、防火、防電擊等保護措施,以及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四條 考點應當有獨立的電子考場、伺服器機房(機櫃)、考務辦公室、應考人員候考區、衛生間等。

  第十五條 考點應當配置考試伺服器、考試電腦、備用電腦、不間斷電源、局域網路等無紙化考試必要的軟硬體設備,確保考場滿足無紙化考試的要求。

  第十六條 考點應當配備必要的技術人員,負責考場軟硬體設備的維護以及突發故障的處理。

  第十七條 考點要根據需要配備保衛、醫務等服務人員,維護考試秩序及為考生服務等。

  第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場應當配置身份識別設備、監控設備等必要的防舞弊設備,防範替考、抄襲、交頭接耳、傳接物品、使用通訊設備等作弊行為。

  第十九條 考試前各考區應將考試安排上報區(縣)政府,並協調相關部門,取得公安、城管、供電、衛生、交通、消防等部門的支援,做好保障工作。

  第二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不得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相關輔導、培訓工作。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嚴格對考點及考場的管理,定期進行評估考核。對不符合條件的考場,應當予以限期改造完善;經改造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作為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場。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二十二條 考區及考點應按要求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方案,成立領導小組,明確管理職責。

  各考區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其職責為:組織成立本考區應急領導小組;本考區考點的安排確認及管理;本考區考試考務工作組織管理。

  各考點設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兩人,其職責為:主持考點的考試,全面負責考點的考務工作;組織實施考場的佈置和考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監督考試紀律執行情況,處理本考點考試期間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三條 各考點應當在考點入口處等顯著位置標明考點名稱,並提前張貼考場示意圖、考試時間表和考場規則等。各考場應當在顯著位置張貼考場號及考試機位(或座位)起止號。

  第二十四條 各考點應當劃出考試區域,並設置明顯的標識。根據考試工作需要,選配必要的考務工作人員。考務工作人員在考試期間執行任務時,必須佩戴北京市財政局統一制發的證件。無證人員一律不準進入考場。監考人員應當阻止非考務工作人員和非本考場應考人員進入考場。

  第二十五條 考試期間,北京市財政局根據各考點考場數量以及應考人數,選派巡視人員監督、檢查考試的實施情況,協助做好考試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考場應當按考生人數配備監考人員,考場外應當設若干流動監考人員。每個考場(25人及以下)應當配備至少2名監考人員,每增加25名考生應當增加配備1—2名監考人員。監考人員應當熟悉監考規則、有責任心、工作嚴格認真。考點負責人不得兼任監考人員。

  第二十七條 除巡視人員、考區負責人、考點負責人、監考人員、管理員以及該場的考生,未經批准,任何人不準進入考場。不得在考場內採訪、拍照和攝影。

  第二十八條 考務工作人員在接受培訓後方能承擔監考、巡視工作。

  第二十九條 考務工作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凡與本場應考人員有直系親屬或直接工作隸屬關係的,不得承擔本場考試監考工作。

  第三十條 考試前,考務工作人員應當做好張貼考試資訊、確保電力供應、檢查調試考試設備、安裝設置考試軟體、導入考試試卷等準備工作。

  第三十一條 應考人員入場時,考務工作人員應當認真核對應考人員身份,核對無誤後由應考人員本人在考生名單上簽字存檔。應考人員必須攜帶准考證和身份證參加考試。考試當天未帶齊證件或證件遺失的,應由考區工作人員通過考生數據查詢確認考生資訊,開具臨時准考證,並通知應考人員考試結束後在規定時間內到考點復核證件,復核結果報北京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應考人員應當提前按指定座位入座,錄入身份證號或准考證號登錄考試系統,閱讀考生須知。待考試開始後按照試題要求進行答題。

  考試開始30分鐘後,應考人員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第三十三條 應考人員准考證資訊有誤的,由監考人員填寫《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准考證資訊錯誤記錄表》。本考區考試結束後,各考區對本區考點准考證資訊錯誤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報北京市財政局備案。應考人員在登錄考試系統時應按准考證上列印的內容輸入。

  第三十四條 考試進行期間,考點網路應當是獨立局域網,與外部網路物理或技術隔離。

  第三十五條 考試進行期間,考試電腦禁止連接任何可移動存儲設備,如隨身碟、移動硬碟、光碟等。

  第三十六條 考試系統在考試過程中定時自動備份應考人員答題情況,確保應考人員能夠在重啟或更換考試電腦的情況下繼續答題。

  第三十七條 每科目考試開考30分鐘後,應考人員可提前交卷。本場最後一門科目交卷後,應考人員應當儘快離開考場。

  第三十八條 考試以考試伺服器時間為準,考試結束時間到,考試伺服器將自動收卷。

  第三十九條 考試期間,應當使用監控設備對考場進行全程錄影,並保證考場無盲區。錄影文件嚴禁無關人員調看、拷貝。

  第四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考試考風考紀工作、強化考務管理、加大監考力度,禁止應考人員將各種數據存儲、傳輸及通信設備帶入考場,禁止拷屏、螢幕錄影、螢幕拍照、手工抄題等行為。一經發現,應當沒收設備,停止考試並按考試違紀處理。

  第四十一條 各考區應當對考試過程中出現考試設備嚴重故障、考場斷電、考場大面積舞弊等重大突發事件,或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無法正常進行考試的情況,做好應急預案並及時妥善處理。各考區應急預案報北京市財政局及本級政府辦公室備案,並取得相關部門的支援。

  第四十二條 考務工作人員在執行考務工作中存在違紀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對出現嚴重作弊、考場秩序混亂等違紀的考區或考場,要追究責任,並在全市範圍內通報,嚴重者取消考區或考場全部考生成績及考試資格。

  第四十四條 考試期間,北京市財政局、各考區以及考點要配備值班人員,設立值班電話,以便處理緊急異常情況。

  第四十五條 建立考試資訊溝通機制,要求考點實行突發事件逐級報告制度。考試期間,各級應急小組應設置固定值班電話,值班人員必須監守崗位,值班電話必須暢通無阻。各級應急小組成員的無線通訊工具應全天開啟。

第五章 考試資訊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試題嚴格按照財政部規定的制度和手續進行交接和保管,做到保密和安全,嚴防泄密或其他事故發生。

  第四十七條 北京市財政局統一管理考試資訊,具體包括:考試報名人數、應考人員答題結果和考試成績等,並按要求向財政部報送相關資訊。

  第四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通過考試系統進行評卷,不得人為調整應考人員成績。應考人員考試科目完成後當場顯示成績。應考人員可在全部考試結束後根據准考證公佈的成績查詢時間登錄北京財政網站查詢考試成績。

  第四十九條 同一應考人員所有報考科目考試成績一次性全部合格的,視為通過考試。單科考試成績不滾動計算。

  第五十條 北京市財政局在公佈考試結果的同時,將所有考試通過人員資訊導入本級會計從業人員管理系統並設置為待激活狀態。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生效時將其資訊激活。

  第五十一條 考試系統日誌、應考人員資訊、試卷試題編號、答題結果、考試成績的保管期限為1年,考試期間監控錄影的保管期限為6個月。

  第五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期間,發生考試舞弊人員資訊將納入禁考人員數據庫管理,在規定期限內不允許再次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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