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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4-09-12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調發〔2014〕19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09-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留學人員就業創業服務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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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調發〔2014〕196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委、辦、局人事(幹部)處,各企業集團(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各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各留學人員創業園,各有關單位:

  留學人員是我市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鼓勵留學人員回國(境)返京創新創業,營造良好的政策服務環境,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留學人員就業創業服務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涉及的留學人員是指勞動年齡內,留學前即具有北京市常住戶籍(在校學生集體戶口、博士後集體戶口及國內駐京機構辦事處工作戶口等除外),留學期間及結束後戶籍仍保留在本市並回京居住就業,在國(境)外高校學習並取得大專以上學歷且所獲學歷經教育部認證的人員。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攻讀正規課程,所獲學歷經教育部認證的人員可參照辦理。

  二、留學人員在國(境)外學習前已就業並將檔案存入我市各級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檔案管理機構”),或在國內高校畢業時按未就業派遣到戶籍所在地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在其留學期間由原檔案管理機構繼續做好檔案保存管理。留學人員在國(境)外學習前已就業,檔案保留在原單位的,在其留學期間可按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檔案管理機構。

  三、留學人員在國(境)外學習期間,檔案保存在原單位、原檔案管理機構、原學校或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的,學成返京就業後,可於30日內憑教育部《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以下簡稱“學歷學位認證書”)、教育部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就業報到證(以下簡稱“教育部就業報到證”)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留學人員工作分配(調整)通知單》(以下簡稱“人社部分配通知單”)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留學人員回京報到登記表》(以下簡稱“市人社局報到登記表”)等將檔案轉入用人單位或單位委託存檔的檔案管理機構。

  四、留學前尚未建立個人檔案、學成返京的留學人員,可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蓋章確認的《留學人員建檔申請表》作為建檔依據建立檔案。於《留學人員建檔申請表》蓋章確認30日內辦理就業及報到手續,並將檔案會同其他材料轉至用人單位或單位委託存檔的檔案管理機構。

  五、留學人員學成返京後,到我市各類用人單位就業的,按照用人單位有關招錄招用手續辦理就業及檔案接轉;除事業單位外,不再統一要求辦理見習期滿考核鑒定及轉正定級手續。用人單位沒有檔案管理許可權的,應在檔案管理機構開立單位委託存檔戶,委託管理留學人員人事檔案。

  六、留學人員學成返京後暫未落實就業單位或自謀職業(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可憑市人社局報到登記表等材料將檔案轉至戶籍所在地區(縣)檔案管理機構辦理委託存檔,按照靈活就業人員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

  七、留學人員學成回國(境)後選擇在京外地區各類企業及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等單位初次就業,戶籍仍保留在本市,需回本市就業或將檔案轉回本市的,可憑在京外地區初次就業證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開具的《留學人員返京申請表》等辦理檔案接轉,檔案可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市內轉移。

  八、留學人員學成返京後暫時未在本市實現就業的,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可到市、區(縣)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優先推薦就業,享受相應優惠政策。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建立留學人員返京就業及存檔工作臺賬,對返京留學人員予以登記,分層分類做好留學人員就業及跟蹤服務工作。

  九、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採取現場招聘與網路報紙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留學人員專場招聘。每年組織我市留學人員創業園在園留學人員創辦企業以“北京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名義,面向高校開展校園招聘活動。

  建立京津冀地區就業崗位定期通報制度,充分挖掘就業資源,積極開拓就業渠道,為留學人員提供便利快捷的就業服務。根據我市留學人員創辦企業需求,組織用人單位赴津冀地區進行招才引智及成果推介。

  十、留學人員可按相關政策規定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或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本市小額擔保貸款,符合條件的可享受財政貼息。個體工商戶小額擔保貸款最高擔保額度為20萬元;小型、微型企業小額擔保貸款最高擔保額度為100萬元;勞動密集型小型、微型企業小額擔保貸款最高擔保額度為200萬元。留學人員學成返京後兩年內未就業,可在本市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參加創業培訓。

  十一、本市各留學人員創業園可在資金、土地、註冊登記、稅收減免等方面為留學人員創辦企業提供諮詢指導服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每年組織評選一定數量的優秀留學人員初創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至20萬元的創業啟動資金支援,並擇優推薦參加全國範圍評選。

  十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返京創業工作兩年以內的留學人員給予科技項目擇優資助。每年組織評選一定數量的優秀留學人員科技項目,分別給予5萬元至15萬元的資金資助,並擇優推薦參加全國範圍的資助評選,特別優秀的推薦參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高層次回國人才資助項目評選。

  十三、留學人員創辦企業在聘員工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及人才引進辦理條件的,可優先辦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總體計劃範圍內,對留學人員創辦企業引進優秀畢業生進行計劃單列,專項下達。

  十四、留學人員首次申報參加我市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可視不同職稱系列的要求給予相應傾斜。留學人員在科研項目經費申請、科研成果或榮譽稱號申報等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

  十五、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創業工作、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可參加“北京市留學人員創新創業特別貢獻獎”評選,獲得市政府表彰獎勵。入選者優先推薦參加中央及北京市各類專項引才計劃評選。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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