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就發〔2014〕208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係,切實做好失業保險待遇退回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失業保險基金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不得補繳正常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其他社會保險費。已補繳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社會保險費的,由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通知其辦理退回相關社會保險費或失業保險待遇手續。
二、失業人員在正常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應參加除醫療保險外的其他社會保險。對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的,由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通知其辦理退回相關社會保險費或失業保險待遇手續。
三、退回失業保險金的同時,應退回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的醫療補助金、失業保險基金代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退回失業保險金後,保留相對應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和標準檔次,與再次失業後的失業保險待遇合併計算。
四、申請退回失業保險待遇的,應填寫《失業保險待遇退回申請表》,與相關材料一同遞交失業保險待遇領取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審查,報送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回失業保險待遇。
申請退回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相關政策和經辦流程辦理。
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後,當月實現就業轉出並於同月參加社會保險的,不再退回該月的失業保險金或社會保險費。
六、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