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發〔2014〕352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地局,各房地産開發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有序推進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以下簡稱自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落實參建各方責任,加強品質監管,確保自住房項目建設品質並按期交付使用,結合自住房設計、建設等環節中實際存在的問題,根據《關於加快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設的意見》(京建發〔2013〕510號)和《關於加強自住型商品住房工程品質管理的通知》(京建發〔2014〕128號)等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住房戶型設計應嚴格按照商品房設計規範執行,不得降低設計標準,併合理組織室內空間,提高室內空間的利用率,滿足項目對採光、日照、隔聲以及熱工、衛生等方面的要求,確保使用功能。
二、建設單位應明確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建設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組織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品質管理制度,負責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開工復工申請,組織單位工程品質竣工驗收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品質責任。
三、嚴格執行施工許可制度。對存在違法開工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從嚴進行處罰,並追究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四、切實落實總承包責任制。建設單位不得採購或指定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鋼筋和鋼結構構件及供應單位。建設單位存在上述行為的,視為肢解發包,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施工總承包單位不得以明顯低於本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價格採購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鋼筋和鋼結構構件。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在上述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五、建設單位應在土方工程施工之前按照《關於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推廣使用遠端視頻監控系統的通知》(京建法〔2013〕17號)的有關技術要求,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及場內其他位置高處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前端設備,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控和管理。
六、為督促參建各方落實相關規定,由品質安全監督機構在進行品質監督或安全監督交底時,應對自住房項目的建設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進行約談,約談內容包括:前期安全品質管理工作、綠色施工管理等工作是否落實。落實不到位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據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並記入信用檔案。
七、建設單位應合理評估工程進度,對於存在逾期交房風險的,應及時做好賠付預案,按照預售合同約定,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
八、分戶驗收合格後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組織開展工地開放日活動,邀請部分業主察看房屋品質,充分聽取業主意見並及時整改,廣泛接受群眾監督。
九、建設單位應認真履行品質保修責任。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建設單位應在小區內公示保修處理程式,切實做好工程品質保修服務。
十、工程交付使用後,建設單位要至少進行一次品質回訪和業主意見評價,及時了解業主對自住房工程品質的意見和建議。對於業主提出的工程品質等問題,建設單位應及時解答、回復業主相關疑問,並做好維修工作。
十一、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方案約定的時序開展建設,確保自住房小區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建設、同步交用。
十二、本市鼓勵自住房的施工單位爭創優質工程,不斷提高自住房建設工程品質,帶動提升首都建築行業整體水準。
十三、建設單位應在銷售場所處,隨項目施工進度同步公示項目中使用的建築鋼筋、預拌混凝土、産業化住宅部品與建築外窗、給水管材等結構及重要使用功能建築材料,及電梯、防火消防等設備資訊。公示內容包含供應企業名稱、品牌、産地、規格等。施工單位及相關設施設備供應商,應配合做好資訊提供工作。
十四、進一步加強自住房工程參建各方的動態監管。自住房項目取得施工許可後,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自住房作為品質監督執法檢查的重點,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組織開展自住房工程的網格專項執法檢查。
十五、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