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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價格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4-07-07
  6. [發文字號] 懷政發〔2014〕1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07-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懷柔區水價調整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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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政發〔2014〕17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懷柔區水價調整工作實施方案》已經2014年第4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

2014年7月7日

懷柔區水價調整工作實施方案

  一、居民用水價格

  (一)水量分檔和水價標準。按年度用水量計算,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劃分三檔,水價分檔遞增。第一階梯用水量不超過180立方米,水價為每立方米5元;第二階梯用水量在181—260立方米之間,水價為每立方米7元;第三階梯用水量為260立方米以上,水價為每立方米9元。自來水供水水資源費按每立方米1.57元,污水處理費按每立方米1.36元執行;自備井供水水資源費按每立方米2.61元,污水處理費按每立方米1.36元執行。

  (二)多人口家庭用水。因家庭人口較多導致用水量增加的用戶,具備分表條件的用戶給予分表;不具備分表條件且人口數為6人(含)以上的用戶,每增加1人,每年各檔階梯水量基數分別增加30立方米,由供水企業根據用戶提供的居民戶口簿或居(村)委會提供的實際居住證明,直接認定用戶階梯水量基數。

  (三)供水企業根據《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北京市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的通知》(京發改〔2014〕865號)和北京市自來水集團制定的《北京市居民階梯水價實施細則》,研究制定本區居民階梯水價具體實施細則。

  (四)少數不具備一戶一表條件而無法抄表到戶的居民用戶,暫不執行階梯水價,水價按照第一階梯水價標準執行。對於一錶帶多戶的用戶由供水企業安裝分戶計量水錶。

  (五)2014年階梯用水量按實際8個月的用水量計算,即:第一階梯用水量不超過120立方米,第二階梯用水量在121—176立方米之間,第三階梯用水量為176立方米以上。戶人口數在6人(含)以上的,每增加1人,各檔階梯水量基數分別增加20立方米。

  (六)對於分戶計量的居民用戶,按每個日曆年內每次抄表的水量累計執行階梯水價;跨年抄表時,以1月1日為劃分點,根據劃分點前後用水天數,分段計算上年用水量及當年用水量。

  (七)對於卡式水錶預付費的居民用戶,按日曆年內累計購水量執行階梯水價。用戶購水達到臨界水量將要實施下一階梯水價時,由供水企業負責提醒。

  (八)水價調整後,供水或物業等水費查收單位抄表計費時,以調價日為劃分點,根據調價日前後用水天數,按新舊水價分段計費,並自調價日起開始計算階梯水價當年用水量。(新舊水價水量分段計算及水費計費示例見附件)

  二、執行居民水價的非居民用戶

  (一)執行居民水價的非居民用戶,水價統一按每立方米6元執行。其中:自來水供水的水費標準為每立方米3.07元,水資源費按每立方米1.57元,污水處理費按每立方米1.36元執行;自備井供水的水費標準為每立方米2.03元,水資源費按每立方米2.61元,污水處理費按每立方米1.36元執行。

  (二)執行居民水價的非居民用戶用水範圍:

  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水;

  向老年人、殘疾人、孤殘兒童開展養護、託管、康復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用水;

  城鄉社區居委會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水;

  政府扶持的便民浴池用水;

  園林、環衛所屬的非營業性公園、綠化、灑水、公廁、垃圾樓用水。

  具體學校以市教育部門按相關規定認定為準;社會福利機構和城鄉社區居委會公益性服務設施以市民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認定為準;便民浴池以市商務部門會同市水務部門按相關規定認定為準。

  (三)按照《北京市節約用水辦法》,繼續執行超定額累進加價政策。

  三、非居民用水價格

  (一)特殊行業用戶水價。本區洗車業、洗浴業、純凈水業、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用水戶為特殊行業用戶,水價為每立方米160元,水資源費按每立方米153元,污水處理費按每立方米3元執行。

  (二)非居民用戶水價。除上述特殊行業用戶外,本區工商業、旅游飯店餐飲業和行政事業等其他非居民用戶,自2014年5月1日起,水價為每立方米7.15元,自來水供水水資源費按每立方米1.63元,污水處理費按每立方米2元執行;自備井供水水資源費按每立方米2.61元,污水處理費按每立方米2元執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水價為每立方米8.15元,自來水供水水資源費按每立方米1.63元,污水處理費按每立方米3元執行;自備井供水水資源費按每立方米2.61元,污水處理費按每立方米3元執行。

  (三)混合用戶水價,共用一塊水錶計量、具有不同用水性質的混合用水戶,應主動與供水單位聯繫辦理單獨裝表計量事宜;按照《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調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價格的通知》(京發改〔2014〕884號)要求,混合用水戶應按非居民用水性質進行分類裝表,執行相對應的水價標準。不具備單獨裝表條件的,經供水單位認定,可安裝二級計量水錶分別計量收費;凡不單獨裝表(或二級表)的混合用水戶,供水單位按水價從高的原則收費。

  (四)自備井供水的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按相應標準執行。

  (五)按照《北京市節約用水辦法》,非居民用水繼續執行超定額累進加價政策。

  四、地表水價格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自來水供水和自備井供水用戶價格進行了分類確定,未明確地表水用戶用水價格。經研究,本區地表水用戶執行以下方案:

  (一)嚴格執行地表水的使用管理制度。凡使用地表水的用戶須向區水務局進行申報,區水務局負責對取水水源、取水方式、用水量、用途等進行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

  (二)地表水的使用採取“誰使用、誰建設、誰管護”的原則,取水設施建設方案必須經區水務局行政審批後方可實施。

  (三)地表水用戶按用水量收取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對照《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調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價格的通知》(京發改〔2014〕884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北京市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的通知》(京發改〔2014〕865號)要求,居民用戶的水資源費按每立方米1.57元,污水處理費按每立方米1.36元執行;非居民的用水戶水資源費按每立方米1.63元,污水處理費按每立方米2元執行;特殊行業用水戶水資源費按每立方米153元,污水處理費按每立方米3元執行。今後可隨水價調整做相應調整;按照《北京市節約用水辦法》,繼續執行超定額累進加價政策。

  (四)地表水的用戶收費由區節水辦負責收繳,納入區財政。

  五、農村自備機井取水

  (一)加強用途管制,加大農業灌溉機井轉變用途的監管力度,嚴格核定取水戶的取水方式、用途、水量、範圍,加強對無證取水的執法檢查。

  (二)推進地下水取水智慧監控,進一步提高農村和農業用水監管水準。

  (三)落實鎮鄉地下水管理責任,將農村機井管理責任落實到人頭,管水員實現包井管理,負責巡查機井用途變更、取用水管理情況、偷水行為的監視報告等工作。

  六、違法違規用水查處工作

  (一)自建供水設施(含自備井和集中供水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北京市自建供水設施管理辦法》執行。

  (二)對違法開採水資源(地下水、地表水)、私接供水管網取水、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或非法侵佔公私財物的行為,按照刑法盜竊罪執行。

  (三)區水務局對違法取水行為依法查處,並按照《北京市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規定,按照程式,對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懷柔區人民檢察院行刑銜接辦公室,由檢察院與公安局溝通予以立案偵查。

  (四)自建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發現盜水且損失金額較大的可依法向公安部門報案查處。

  七、再生水價格

  按照《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調整北京市再生水價格的通知》(京發改〔2014〕885號),本市再生水價格由政府定價管理調整為政府最高指導價管理,每立方米價格不超過3.5元,鼓勵社會單位廣泛使用再生水。結合實際,本區再生水價格按每立方米2元標準執行。今後可隨水價調整做相應調整。區水務局負責制定再生水利用規劃。

  八、其他

  (一)由懷柔自來水公司供水的用戶執行“三費一單”,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由供水企業代徵代繳入庫區財政。其他自來水供水的集中供水廠用戶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由供水企業代徵代繳入庫區財政。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管理,收費由區水務部門負責,委託供水企業代收,需簽訂委託書並辦理《收費許可證》副本。

  (二)自備水源供水的用戶,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由區節水辦負責徵繳,納入區財政。

  (三)區水務局作為行政監管部門對水價調整工作具體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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