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政發〔2014〕29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懷柔區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8日
懷柔區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作,改善和提高水環境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加大污水處理費徵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良性運作機制的通知》(計價格〔1999〕1192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調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價格的通知》(京發改〔2014〕884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北京市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的通知》(京發改〔2014〕865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個人及其他公共供水和自備井取水用戶,都應按照本辦法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三條 污水處理費是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運作管理的專項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收費單位每月15日之前將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上繳區財政,財政每年在部門預算中安排專項經費用於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支出。
第四條 區水務局負責全區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自備井用戶的污水處理費由區節約用水辦公室代徵;公共供水用戶的污水處理費由公共供水單位代徵。
第五條 區水務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領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並與區節約用水辦公室和公共供水單位辦理委託代徵污水處理費相關手續。收費單位應當在固定收費場所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實施收費時,必須出示《收費許可證》和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
第六條 污水處理費依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按照供取水量逐月徵收。自備井用戶的污水處理費按照取水量徵收;由北京市自來水集團懷柔分公司供水的用戶執行“三費一單”,污水處理費由供水企業代徵代繳入庫區財政;其他自來水供水的集中供水廠用戶污水處理費由供水企業代徵代繳入庫區財政。
第七條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定期對徵費單位執行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區財政局負責定期對徵費單位徵費票據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區水務局負責代徵單位日常徵費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未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區水務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置。
第九條 毆打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代徵單位不能按期足額上繳代徵污水處理費的,由區水務局責令其限期上繳;逾期仍不上繳的,由區水務局申請法院強制其上繳。
第十一條 徵費單位、代徵單位和徵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一級主管部門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區水務局負責解釋。《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懷柔區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懷政發〔2005〕46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