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政發〔2014〕4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各縣屬機構:
《密雲縣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十二屆縣委第72次常委會和縣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密雲縣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3日
密雲縣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力度,建立健全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管理制度,規範運作程式,完善監督措施,實現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依據北京市財政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進一步加強北京市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工作實施意見》(京財會〔2010〕500號)和中共北京市紀委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産資源管理和監督工作的意見》(京紀發〔2013〕5號)等文件,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範圍
第二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包括:自有資金、財政性資金、社會支援資金和借入資金。
(一)自有資金包括土地徵佔補償資金、確權確利資金、集體資源承包租賃收入資金、集體資産拍賣及租賃資金、經營收入資金等各項資金。
(二)財政性資金包括村級公益事業專項補助資金、轉移支付資金、電力設施維護資金等專項資金。
(三)社會支援資金包括各村向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爭取的資金或上述單位贈與村內的各項資金。
(四)借入資金包括向金融機構、單位或個人借入的資金。
第三章 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管理
第三條 來源管理
(一)賬戶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只保留一個賬戶,賬戶性質為零餘額基本賬戶。
(二)資金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全部納入鎮級財政,實行指標化管理,由鎮級財政下達村級。縣直各部門撥付的財政性資金應將其用途告知鎮財政科,鎮財政科將財政性資金來源告知鎮託管中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
(三)資金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資金在村級零餘額基本賬戶中核算,如遇特殊情況無法在村級零餘額基本賬戶中核算的,使用鎮託管中心零餘額專用賬戶核算。
(四)嚴格控制村級債務。堅決糾正經濟管理活動中各種不規範行為,從源頭上防止新的村級債務發生。一是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彌補收支缺口;二是不得為企業貸款提供擔保或抵押;三是不得採取由施工企業墊支等手段上項目;四是不得舉債興建工程;五是不得舉債發放村幹部工資、津貼、補貼及解決辦公經費不足;六是不得鋪張浪費或隨意增加非生産性支出。
凡違反上述規定形成新債的,一經查實,按照“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條 支出管理
(一)申報審核。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支出須嚴格按照資金申報審核程式和許可權申報審核後,方可開支。(見附件1)
(二)支出審批。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支出必須使用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收款收據,必須有經手人簽字、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簽字,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蓋章後方可報賬。鎮託管中心工作人員負責對審核審批程式、民主理財程式及開支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票據予以入賬。(見附件2)
(三)財政性資金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專款專用。
(四)各村接收的社會支援資金要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未註明資金使用用途的,按照村集體預算、申報、審核程式執行。
(五)對於手續不完備、無民主程式、無鎮政府審核同意簽訂的各類合同、借據等所涉及的資金支出,雖經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簽字審批並加蓋公章,村集體經濟組織不予認可,鎮託管中心不予撥款。
(六)各村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村幹部工資、津貼;村務人員勞務報酬;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超過結算起點1000元以上的應通過支票結算。
第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準坐支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頂庫、不準保留賬外公款、不準私設小金庫、不準單位之間互相借用資金、不準用集體的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
第四章 民主決策與審計監督
第六條 財務收支實行預決算制度
(一)財務預算方案應按照實事求是、統籌兼顧、量入為出、留有餘地的原則,並充分考慮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實力、融資渠道等實際情況,依據本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算年度的工作計劃,結合本村經濟實力和上一年度的財務結轉等實際情況,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本年度的財務預算。
(二)財務預算由村兩委班子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常設機構負責編制,經鎮政府審核同意並提交村成員大會或代表會討論通過後方可實施。如遇特殊情況需做重大變動或需預算外追加資金時,經鎮政府審核同意,並經村成員大會或代表會討論通過後方可進行調整或追加預算。
(三)村成員大會或代表會審議通過的預算收入、支出情況須上報鎮託管中心備案。鎮託管中心的工作人員負責檢查所轄村財務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如有超預算情況須逐級上報鎮託管中心副主任、農經中心主任和主管農經工作的副鎮長及鎮長。對各項支出必須依據預算方案,定項限額,審核使用。(見附件3)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決算由鎮託管中心依據村本年度收支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編制,做到項目齊全,數字準確。
(五)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每年1月20日民主日向村成員大會或代表會公開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七條 堅持民主理財與財務公開
村務監督委員會每月定期對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理財,逐筆審理本月的收支票據。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通過的票據,由村現金會計按期上報鎮託管中心,鎮託管中心審核無誤後,進行記賬、歸檔。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按季度實行逐筆公開,財務公開內容應具體詳細。財務公開表由村現金會計抄錄,經鎮託管中心審核後在公開欄上進行公開。
第八條 加強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的審計監督
(一)建立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年審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使用情況應當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鎮農經中心對本鎮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使用情況每年定期進行審計,審計村數不低於30%(3年內審計完畢);對未實行賬款雙託管的村,每年必須對上一年度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合規性審計,並形成書面審計報告上報縣經管站。縣經管站、縣審計局每季度選擇4至5個鎮、每鎮抽查一個村,對上一年度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合規性審計,並形成書面審計報告。
(二)村集體土地補償費的管理使用、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經濟事項和固定資産增減變動情況、集體土地徵佔收入管理使用情況、應收款項的回收情況、集體資産對外投資收益情況等,應當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專項審計和定期審計。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任期屆滿或離任時,應當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經濟責任審計。
(四)業務主管部門在審計中查出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流失情況,應提出處理意見;涉及違法違紀的,提請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除業務主管部門審計外,可以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第九條 建立監察和審計聯動工作機制。鎮紀委應每月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開展一次巡查。各鎮財政科和託管中心應根據鎮紀委、監察科開展信訪調查和案件查辦工作需要,協助完成相應的財務審計。各鎮農經中心應定期向鎮紀委、監察科通報日常審計和專項審計情況,發現黨員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移送鎮紀委、監察科處置,審計報告在報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同時,報鎮紀委、監察科。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十條 縣直有關單位和各鎮對撥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政性資金負有監督責任,應進行跟蹤檢查,確保專款專用和使用效率。
第十一條 各鎮黨委、政府對本鎮託管中心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應定期聽取鎮託管中心的工作彙報,檢查鎮託管中心工作運作情況,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
第十二條 鎮紀委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使用情況負有監督責任。
第十三條 鎮託管中心是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委託鎮級管理的具體業務部門,應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工作職責,確保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安全和規範使用。具體審核、登記各村上報的原始憑證,做好賬務處理工作;指導村現金會計業務工作;盤點各村備用金工作;各村賬目、報表等財務資料的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村級財務收支預決算的審核。
第十四條 各村是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管理和使用的主體,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有領導責任。應認真履行資金使用民主程式,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堅持民主管理和財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 縣監察局、縣農委、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審計局和縣經管站等部門,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有監督職責,應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反黨紀、政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並追究相關部門和領導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執行。《密雲縣村集體合作經濟組織內部往來票據管理辦法》(密政辦字〔2002〕56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同時各村停止使用“密雲縣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往來專用收據”和“密雲縣村集體經濟組織現金支出憑證”。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經管站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