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4-08-29
  6. [發文字號] 海行規發〔2014〕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08-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

列印
字號:        

海行規發〔2014〕12號

各鎮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各委、辦、局,各相關單位:

  為切實保障本區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649號令)、《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京政發〔2013〕24號)以及《北京市民政局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民社救發〔2014〕161號)相關要求,結合本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社會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民生優先、保基本、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發展目標,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規範管理,加強能力建設,努力構建標準科學、對象準確、待遇公正、進出有序的工作格局,推動社會救助從生存型向發展型轉變,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二、基本原則

  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堅持應保盡保、動態管理、統籌兼顧;落實政府責任,加強部門協作,強化監督問責,確保把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全部納入社會救助範圍。工作程式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準有升有降,實現社會救助水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相適應。

  三、主要目標

  一是制度設計更加合理。社會救助城鄉統籌發展,合理設定救助範圍,實現最低生活保障與專項救助及其他保障制度的有機銜接,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及慈善救助制度的有機銜接。

  二是核查手段更加有效。在完善傳統收入核查手段的基礎上,建立行之有效的綜合核查家庭收入、財産以及支出狀況的社會救助認定標準體系,不斷提高認定的合理性和準確性。

  三是監督管理更加規範。完善和規範社會救助工作程式和管理制度,大力提升監督管理制度化、社會救助法制化水準,加大社會救助誠信體系建設力度。

  四是工作保障更加有力。基層工作能力明顯加強,專項工作經費編制更加合理,社會救助工作開展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得到有力保障。

  四、具體工作

  (一)建立“一站式”救助服務窗口

  認真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法規政策規定,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依託各區域現有綜合性辦事大廳建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窗口,負責本轄區本部門內各項社會救助工作的開展落實。

  1.街道、鎮社保所統一設立社會救助綜合服務窗口

  (1)主要職責。負責城鄉社會救助受理審核工作;居民經濟狀況核查及數據採集提交。

  (2)工作內容。①低保對象家庭基本狀況材料收集,受理初審和系統錄入提交審核;②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教育、住房、就業、臨時等救助項目的受理初審、數據系統錄入和轉辦服務等;③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基礎資訊採集,系統錄入提交。④受助對象物資和救助資金髮放管理;⑤上級交辦其他事項。

  (3)人員配備。社會救助綜合服務窗口按照保障對象數量和標準要求,在現有一名正式編制工作人員的基礎上,至少增加2至3人,以滿足工作實際需要。辦公場所、設施配備按規範化建設要求設置。

  2.工作經費保障

  財政部門要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切實保障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的落實,確保日常管理、服務等各項救助工作正常開展。社會救助工作中的具體服務事項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形式,城鄉低保等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的認定核查,可委託社會組織、社區義工、4050低年齡的退休人員等,按照區級30%入戶、街道(鎮)100%的入戶調查比例要求購買服務,按每人/天調查4-6戶數量,每次至少2人參加,每人/天費用100元(工作補助70元,餐補30元)。

  (二)實施“救急難”救助工作

  “救急難”是對遭受各種急難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居民救助和幫扶的工作機制。各級有關部門立足工作實際,密切協作,重點推進我區“救急難”工作實施。

  1.基本原則

  要堅持以人為本、為民解困,保基本、托底線,及時、便利、高效的原則,確保有困難的群眾都能求助有門,並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2.申請程式

  申請人遇到急難情形需要救助時應當依照救助事項向有關部門提出,也可向所在地街道、鎮綜合救助服務窗口提出救助申請,也可委託社區(村)委會進行。經辦機構受理後,依據救助訴求和申請人家庭的實際困難狀況,及時辦理或分辦、轉辦有關部門落實。

  3.救助條件

  一是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二是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保家庭;三是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4.救助方式

  一是採取發放臨時救助金;二是發放實物保障基本生活;三是對申請對象提供轉介服務等。要發揮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優勢,為救助對象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服務,各相關部門要通過完善政策給予支援,注重服務效果。

  (三)開展救助工作宣傳培訓

  加大社會救助政策宣傳和貫徹落實力度,綜合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站、宣傳欄、宣傳冊等形式,深入社區(村)現場宣傳《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法規政策、各項救助制度和我區“一站式”救助申請受理程式,讓廣大困難群眾受助有門,各項惠民政策落到實處。要組織開展好業務培訓,讓社會救助工作人員熟悉掌握《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法規政策、各項救助制度的最新規定和工作要求,紮實提升業務技能,轉變工作作風,切實提高救助工作管理服務水準。

  (四)加強救助工作監督考核

  社會救助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負責制,部門主要領導負總責。要把《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法規政策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績效管理考核體系,加強政策落實監督,嚴格“一站式”服務和“救急難”工作績效管理,完善考評辦法,突出責任落實。要強化投訴舉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各地區各部門救助窗口均要設立社會救助服務電話,對人民群眾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回應社會關切,杜絕騙保、錯保,以及關係保、人情保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五、部門職責

  完善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建立“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社會救助管理服務,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會救助法規政策貫徹落實工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區民政局:負責落實城鄉低保、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統籌協調醫療救助、教育、住房和就業以及臨時救助等各項制度銜接工作;負責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社會救助的資訊統計和對外發佈等。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將建立和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時辦理社會救助體系項目立項手續;研究提出本區促進社會救助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監測本區居民主要農副産品及日用消費品零售價格變動情況。

  區人力社保局:負責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有勞動能力均處於失業狀態的成員,通過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費用減免、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確保該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負責城市低保人員參加城鎮職工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及城鎮居民大病保險等工作。

  區衛生局:參與城鄉醫療救助政策的制定、督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政策,為救助對象提供便捷的醫療衛生服務。

  區教委:負責本區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低保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研究制定教育救助政策,根據困難家庭子女不同教育階段需求,採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實施,保障教育救助對象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區房管局: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困難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負責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等。

  區財政局:負責區級各項社會救助資金的保障;負責制定社會救助資金管理辦法;加強社會救助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參與社會救助政策的制定。

  公安海淀分局:負責本區居民身份確認,協助民政部門核查救助對象資訊等事項。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救。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對警務工作中發現的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

  區司法局:協調政府部門、發揮政府職能,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和機構建設,充分發揮街、鎮和五大社團法律援助工作站貼近百姓的優勢,組織各工作站在全區範圍內為困難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務;負責法律援助宣傳,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法律援助,逐步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切實維護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

  區農委:負責將農村困難群眾救助工作納入全區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進程;扶持農村困難群眾發展生産,幫助他們逐步脫貧致富,並及時提出政策建議。

  區統計局:配合民政等職能部門,對城鄉困難群眾生活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預測,提供統計資訊和諮詢建議。加強對低收入家庭消費情況監控,根據相應要求啟動應急預案。

  區殘聯:負責協調組織開展貧困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培訓、扶貧、維權工作,扶助貧困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參與對本區社會救助工作政策的制定及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

  區紅十字會:依靠政府和社會各界支援,廣泛募集人道救助資金,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按照救助項目,實施對困難家庭及個體的救助。

  區慈善協會:依靠政府和社會各界支援,廣泛募集慈善資金;實施救助項目,開展扶貧濟困和社會救助活動,為困難群眾服務。

  其他各相關單位要結合本部門職責,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法規政策要求,研究制定相應的幫扶救助措施,為廣大城鄉困難群眾提供救助服務,共同推進我區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9日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