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衛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農業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4-10-01
  5. [成文日期] 2014-09-30
  6. [發文字號] 京農發〔2014〕19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09-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農業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農發〔2014〕198號

各區縣農業局、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辦公室),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了《北京市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農業局

2014年9月30日

北京市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規範動物診療行為,保障動物健康和公共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和農業部《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診療機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依法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的機構,包括動物醫院和動物診所。

  第三條 在本市設立的動物診所,其動物診療場所使用面積(不包括兼營區域)應當不小于60平方米;在本市設立的動物醫院,其動物診療場所使用面積(不包括兼營區域)應當不小于120平方米。

  第四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具有佈局合理的診療室、手術室、藥房等設施。

  動物診療機構兼營動物用品、動物食品、動物美容等項目的區域應當與上述診療區域合理分區,設置在獨立房間內。

  第五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聘用註冊或者備案的執業獸醫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第六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動物診療許可證和執業獸醫資格證書、監督電話等。

  執業獸醫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佩戴載有本人姓名、照片、執業地點、執業等級等內容的標牌。

  第七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建立病歷、處方、藥品、手術、住院、醫療廢物處置、醫源性感染控制和檔案管理等診療管理制度。

  第八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確定專門部門或者人員承擔診療活動中與動物疫病醫源性感染有關的危險因素的監測、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動物疫情報告和醫療廢物處置工作。

  動物診療機構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向當地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採取隔離和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

第二章 病歷管理

  第九條 病歷是指在診療活動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病歷歸檔以後形成病歷檔案。

  第十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建立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為同一動物建立標識號碼。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應當標注頁碼或者電子頁碼。

  第十一條 病歷書寫應當符合有關動物診療機構病歷書寫規範,並由相應執業獸醫簽名。

  第十二條 執業獸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告知動物主人有權要求複製或者查閱病歷。

  第十三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嚴格病歷管理,防止病歷毀損和丟失,任何人不得隨意塗改病歷。

  第十四條 動物診療機構建立電子病歷系統的,病歷應當符合上述要求,系統應當顯示實施診療的執業獸醫的簽名,並可列印紙質版本。

第三章 處方管理

  第十五條 獸醫處方箋應當由依法註冊的執業獸醫按照其註冊的執業範圍開具。執業獸醫應當在其執業的動物診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

  第十六條 執業獸醫應當根據診療需要,按照動物診療相關技術規範以及藥品説明書中的藥品適應症、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第十七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使用規範的處方箋。前記包括動物診療機構名稱、動物主人姓名、病歷號、動物種類、年(月)齡、性別、體重、數量、臨床診斷等;正文以Rp或R標示,分列藥品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及休藥期;後記包括開具處方執業獸醫註冊號(執業證書編號)和簽章、開具處方日期等。

  第十八條 處方箋一式三聯。第一聯由開具處方藥的動物診療機構保存;第二聯由獸藥經營者保存;第三聯由動物主人保存。

第四章 藥品管理

  第十九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從合法供貨單位採購藥品,對供貨單位的資質和産品批准證明文件進行審核,並留存首次購進藥品加蓋供貨單位印章的前述證明文件的複印件以及每批藥品的供貨憑證。

  第二十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建立藥品購進和用藥記錄。購進記錄應當載明藥品的通用名稱、生産廠商、批號、有效期、供貨單位、購入數量及日期等內容;用藥記錄應當可追溯藥品的通用名稱、生産廠商、批號。

  第二十一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具有專用的場所和設施、設備儲存藥品,並按照品種、類別、用途、以及溫度、濕度等儲存要求,分類存放。

  獸用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應當分區或分櫃擺放。

  過期、變質、被污染等藥品應及時清理。

  第二十二條 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等特殊藥品應當由專人保管,採取雙人雙鎖專櫃保存,憑單獨處方領用,建立專用賬冊,實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發藥日期、動物主人姓名、動物種類、病歷號、藥品名稱、規格、數量、開具處方執業獸醫、處方編號,經辦人等。

  特殊藥品只能用於診療正當需要,由執業獸醫單獨開具處方,並直接使用於動物,嚴禁非執業獸醫人員使用。

  廢棄、過期的特殊藥品應當由本單位負責人簽字批准後按照規定銷毀處理。

第五章 手術管理

  第二十三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建立並實施手術安全核查、安全用藥、手術物品清點等制度,防止發生診療差錯與事故。

  第二十四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通過有效的空氣品質控制、環境清潔管理、醫療設備和手術器械的清洗消毒滅菌、無菌技術操作等措施,降低發生感染的危險。

  第二十五條 執業獸醫在術前應當向動物主人書面告知手術的重要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取得動物主人的同意,並簽訂手術協議書;術後應告知動物主人護理注意事項。

第六章 住院管理

  第二十六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對需要住院治療的動物進行住院登記,並與動物主人簽訂住院協議。

  第二十七條 患有傳染病的動物應當與其他住院治療的動物隔離飼養。

第七章 醫療廢物處置

  第二十八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具備以下醫療廢物處理及暫存設備條件,並參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包裝、處理。

  (一)污水處理設備;

  (二)暫存病死動物、動物病理組織的專用設備;

  (三)暫存廢棄的醫用針、手術刀、玻璃器皿等醫用銳器的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容器;

  (四)暫存被動物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過期、變質或者被污染的廢棄藥品以及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易爆性的廢棄的化學物品等醫療廢物的防滲漏的專用包裝物或密閉容器。

  第二十九條 醫療廢物的暫存設備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等安全措施,並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三十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或無害化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簽訂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理委託協議,並建立委託處理記錄,記錄內容應包括醫療廢物種類、數量或重量、交接時間以及經辦人簽名等。

第八章 醫源性感染控制

  第三十一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制定並落實醫源性感染控制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規範,嚴格執行《動物診療機構消毒操作技術規範》等有關技術規範,有效預防和控制醫源性感染。

  第三十二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對工作人員進行預防和控制醫源性感染相關技術規範和規程的培訓。

  第三十三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保持診療環境表面的清潔與乾燥,遇污染應及時進行有效地消毒;對診療室、手術室、隔離室、化驗室等感染高風險區域應定期進行消毒;與動物直接接觸的診療臺等設施應當“一動物一用一消毒”。

  第三十四條 動物診療機構使用的進入動物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達到滅菌要求。各種注射、穿刺、採血器具應當一動物一用一滅菌。凡接觸皮膚、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須達到消毒要求。

  第三十五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加強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提供必要的防護物品,保障其職業安全。

  第三十六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定期對醫源性感染控制工作進行檢查與監測,及時總結分析與反饋,如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

第九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七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設置檔案管理室或檔案櫃,由專人負責收集、整理和保管檔案,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許可材料:動物診療許可證申請表、動物診療場所地理方位圖、室內平面圖和各功能區佈局圖、動物診療場所使用權證明、各項規章制度文本、設施設備清單;

  (二)人員檔案: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複印件、執業獸醫和服務人員的健康證明材料;

  (三)病歷檔案:病歷、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與協議、動物住院登記記錄和住院協議等;

  (四)各項記錄:處方、藥品購進、獸用毒麻藥品和精神藥品登記、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理、疫情報告和人員培訓等記錄。

  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清晰,不得隨意塗改、偽造和變造,確需修改的,應當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第三十八條 動物診療病歷、處方、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等資料應當保存至少3年;獸用毒麻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應當保存至少5年。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評價建議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