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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食品藥品監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4-11-01
  5. [成文日期] 2014-09-28
  6. [發文字號] 房政發〔2014〕1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09-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房山區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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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政發〔2014〕1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中心,區直屬各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房山區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8日

房山區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區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監督管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和《北京市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監督管理指導意見》(京食藥監食生〔2013〕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食品生産加工作坊是指有固定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産加工規模小,預包裝或簡易包裝,從事具有北京傳統特色食品生産加工(不含現制現售),取得食品作坊准許證的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區行政區域範圍內食品生産加工作坊(以下簡稱“食品作坊”)從事食品生産加工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區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區的食品作坊監督管理工作。結合本區實際,制定食品作坊生産加工食品的品種目錄。品種目錄根據實際情況實施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佈。

  第五條 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本區食品作坊准許及監督管理工作。鼓勵食品作坊擴大經營規模,按照食品生産許可標準升級為食品生産企業,併為食品作坊改造升級提供服務和支援。各鄉鎮(街道)負責轄區內食品作坊安全隱患排查、協助執法、資訊報告和宣傳教育等工作。房山工商分局、區衛生計生委、區農業局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食品作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作坊准許範圍和條件

  第六條 本區食品作坊實行准許證制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生産加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取得《北京市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證》(以下簡稱《食品作坊准許證》)。

  第七條 申請《食品作坊准許證》不包括下列範圍:

  (一)屬於國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産的食品;

  (二)納入國家産業政策目錄的産品;

  (三)不具備本市傳統特色的食品或者僅對食品進行分裝的;

  (四)經工商預先名稱核準或註冊登記為企業的;

  (五)食品生産許可證、食品作坊准許證被吊銷尚未超過5年的;

  (六)生産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及北京市有關文件明確規定不屬於食品生産加工範疇的。

  第八條 取得《食品作坊准許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作坊應具備與其申請准許生産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生産場所。生産場所設置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商業佈局和食品安全規劃,並徵得其所在鄉鎮(街道)同意,由鄉鎮(街道)出具《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場所真實性和合法性徵求意見函反饋單》。

  1.生産廠房應遠離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垃圾場(堆)、排污溝渠、廢品收購站、蚊蟲滋生場所等其他污染源100米以上。

  2.應有獨立的食品生産車間,生産車間使用面積應不小于80平方米;應有獨立的庫房,庫房面積應與其實際生産能力相適應,其中原料庫、成品庫使用面積合計應大於40平方米。

  3.生産車間入口應設置防塵防蠅設施、洗手設施、工作靴鞋消毒池、更衣設施。採用紫外燈消毒的區域應符合紫外燈高度和照度有效滅菌面積的要求,以每10—15平方米配備1隻40瓦紫外燈為標準,安裝高度離地1.5—2米,照射時間每次不少於30分鐘,每天至少照射2次。採用臭氧發生器等消毒裝置的,其數量與滅菌效果應達到相應的滅菌要求。

  (二)具備與其申請准許生産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産設備或者設施。生産設備、器具為無毒、無害、不易生銹且便於清洗;生産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應分開使用;生産過程中有溫度控制要求的,應具備相應的溫度控制措施和設備。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無害化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應有獨立的辦公及生活用房,生産區與生活區應分開。

  (三)具備與申請准許生産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合理的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應採取有效措施使原輔料、半成品與成品有效分離,並確保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工具等表面清潔,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具備與申請准許生産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生産操作人員等專職人員。

  1.具備與申請准許生産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上述人員總數不少於3名。

  2.所有人員具有有效的健康證明,並保持個人衛生檢查記錄,患傳染性疾病期間應暫時調離與食品接觸的工作崗位。

  3.明確食品安全主要負責人,要求其熟練掌握食品品質安全有關法律法規,了解應依法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負責。

  4.配備與生産規模相適應的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食品品質安全管理、原料驗收工作,熟悉食品品質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了解應依法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五)使用的原輔材料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原輔料或非食品用原輔料生産食品。列入生産許可證管理的,應使用獲證産品。

  1.生産用水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並且每年均要取得有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合格檢驗報告。

  2.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對人體安全、無害。

  3.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2760《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14880《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

  4.禁止在食品生産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任何化學物質、非食品用原輔料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禁止超範圍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禁止在食品生産中添加藥品;禁止在食品生産中添加國家衛生計生委公佈的《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中的物品;禁止生産和使用未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公佈的新資源食品。

  (六)具備保證食品安全的各項管理制度,並明確責任人。管理制度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培訓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原料採購查驗管理制度;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生産過程安全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衛生管理制度;産品出廠登記制度;食品包裝、儲存、運輸管理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問題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品質投訴處理制度;重要情況報告制度;食品安全檔案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責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等。

  (七)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應使用安全、無害的容器、工具和設備,配備與其生産規模和食品種類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設施以及具有連續測量和記錄溫度功能的裝置,並保證正常運轉,不得無故關停,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八)應定期將生産的食品委託具有食品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委託檢驗每年不得少於2次。

  第九條 食品作坊禁止下列行為:

  (一)委託或者受委託生産食品。

  (二)生産裸裝食品。

  (三)向商場超市、連鎖經營的餐飲服務企業銷售生産的食品。

  (四)生産准許證範圍外的産品。

  (五)用非食品原料生産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産食品。

  (六)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産動物肉類,或者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為原料生産食品。

  (七)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生産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章 食品作坊准許程式

  第一節 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食品作坊准許證》,應當向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對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申請受理決定書》。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屬於作坊生産准許範圍的,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同時出具《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並説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向申請人發出《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生産核準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及補正日期。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節 審查與決定

  第十二條 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就食品作坊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徵求所在鄉鎮(街道)的書面意見,並根據書面意見決定是否予以安排現場審核。

  第十三條 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自收到食品作坊所在鄉鎮(街道)出具的書面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組織對食品作坊進行現場審核,審核人員不得少於2名。食品作坊所在鄉鎮(街道)應當派出1名觀察員監督現場審核過程,維持現場秩序。觀察員應當為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管所持有行政執法證的執法人員,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加實地核查,對審核組和被核查食品作坊在核查活動中的行為進行監督,監督審核的公正性。

  (二)督促食品作坊為審核組實地核查提供工作便利條件,維護現場核查秩序,並在相應文書上簽字。

  (三)監督檢查食品作坊持續保持保證食品安全的基本條件。

  第十四條 區食品藥品監管局組織開展現場審核,食品作坊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除不可抗力外,由於申請人原因導致現場審核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視為現場審核不合格。

  第十五條 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一)食品作坊所在鄉鎮(街道)出具的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場所存在真實性和合法性問題的,依法直接作出不予生産准許核準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食品生産加工作坊不予准許決定書》,並説明不予准許的理由。

  (二)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核合格的,應當自完成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決定書》,並於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頒發《食品作坊准許證》。

  (三)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核不合格的,在完成現場審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經補正、整改,並經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審核確認補正、整改合格的,應當自審核確認補正、整改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決定書》,並於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頒發《食品作坊准許證》。

  (四)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核不合格的,在完成現場審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經補正、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生産准許核準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食品生産加工作坊不予准許決定書》,並説明不予准許的理由。

  第三節 試産食品檢驗

  第十六條 擬設立的食品作坊應在收到《食品作坊准許證》(正本)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根據准許檢驗的需要組織試産食品,試産食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十七條 食品作坊應當及時向區食品藥品監管局申請對試産食品進行抽樣檢驗,並在北京市法定檢驗機構中選擇檢驗機構。

  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抽取和封存樣品,並告知食品作坊在封樣後7日內將樣品送交檢驗機構。

  第十八條 檢驗結論合格的,食品作坊可以出廠銷售食品。

  第十九條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登出《食品作坊准許證》(正本)。

  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檢的,復檢結論合格的,食品作坊可以出廠銷售食品;復檢結論為不合格的,登出《食品作坊准許證》(正本)。

  第四節 證書延續、變更、補發和登出

  第二十條 《食品作坊准許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向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提交延續申請書。

  申請延續的食品作坊如果滿足延續申請書中申請人承諾的全部條件,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在收到延續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予以延續,並在其《食品作坊准許證》正、副本上填寫審核有效期,不需要再次進行文件審核和現場審核。

  申請延續的食品作坊如果不能滿足延續申請書中申請人承諾的任何一項條件,應當按照證書變更程式進行辦理。

  第二十一條 在上一准許有效期記憶體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許證延續:

  (一)出現2次及2次以上的監督抽查、風險監測不合格情況的。

  (二)被發現存在超准許範圍生産等違法行為的。

  (三)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四)日常監管中發現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未配合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六)相關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食品作坊准許證》有效期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作坊應向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提出變更申請:

  (一)食品作坊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三)生産地址名稱變化的;

  (四)生産地址發生變化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申請變更的其他情形。

  屬於前款(一)、(二)、(三)項的,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直接辦理變更手續;屬於前款第(四)、(五)項的,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組織實地核查,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食品作坊提出變更申請,應當提交變更申請書和《食品作坊准許證》正、副本,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遺失《食品作坊准許證》的,應當及時向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提出書面説明,申請補發。

  第二十四條 食品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依法登出《食品作坊准許證》:

  (一)《食品作坊准許證》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被依法吊銷的;

  (二)食品作坊申請登出的或者准許證有效期滿未換證的;

  (三)食品作坊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准許生産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准許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生産者責任

  第二十五條 食品作坊應當保證生産條件持續符合規定要求,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並對其生産的食品安全負責。

  第二十六條 食品作坊應當落實品質安全主體責任,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食品安全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並落實本單位食品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督促檢查本單位食品安全工作,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四)建立健全職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健康檢查及相關檔案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

  (五)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六)每年應參加不少於40小時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科學知識和行業道德倫理的集中培訓,保證所有從業人員每年不少於40小時的食品安全集中專業培訓。

  (七)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

  第二十七條 食品作坊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並承擔以下職責:

  (一)向職工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標準和知識,講解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

  (二)檢查職工遵守食品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情況,搜尋影響食品安全的關鍵環節和隱患,並及時報告。

  (三)督促職工按時參加食品安全培訓、進行健康檢查。

  (四)定期匯總、分析反映本單位食品安全狀況的資訊,並及時報告。

  第二十八條 食品作坊應當建立本辦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的相應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食品作坊應當落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建立和保存對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責令召回執行情況的記錄,包括:企業通知召回情況;實際召回情況;對召回産品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的記錄;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向當地政府和監管部門報告召回及處理情況。所有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年。

  第三十條 食品作坊應妥善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作坊還應建立和保存處置食品安全事故記錄。所有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食品作坊准許證》的核發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區食品作坊的食品安全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二)在職責範圍內將《食品作坊准許證》獲證資訊向社會公告,並將辦理《食品作坊准許證》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三)制定本區食品作坊的執法檢查和監督抽查計劃,報請區政府批准後實施。

  (四)組織對食品作坊從業者進行法律法規、標準的宣傳培訓工作。

  (五)監督食品作坊對其生産的不安全食品進行召回並銷毀或者實施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二條 食品作坊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挂或擺放《食品作坊准許證》。

  第三十三條 准許證被登出、吊銷的,食品作坊應當及時向區食品藥品監管局上繳准許證,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應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條 食品作坊使用已被撤銷、撤回、吊銷《食品作坊准許證》的,按照無證生産加工查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食品作坊准許證》,擅自從事食品生産活動的,由區食品藥品監管局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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