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游/旅游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4-04-14
  5. [成文日期] 2014-04-14
  6. [發文字號] 通政發〔2014〕1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04-1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通州區大運河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字號:        

通政發〔2014〕18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各區屬機構:

  現將《北京市通州區大運河森林公園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4日

北京市通州區大運河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北京市通州區大運河森林公園(以下簡稱公園)管理,改善通州新城生態環境,塑造運河濱水景觀,大幅提高新城品質和價值,為市民提供良好的休閒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公園管理辦法》、《北京市公園條例》以及《北京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通州區大運河森林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管理處)負責公園的建設、保護和日常管理;區園林綠化局是公園管理處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其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區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公園工作進行管理。

  第三條 區政府各相關部門及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間組織應積極配合區園林綠化局共同做好公園管理的各項工作。

第二章 公園的建設與保護

  第四條 本公園作為大型公益生態森林公園,對美化通州和改善全區生態環境有着積極作用,任何組織和個每人平均應對其給予保護。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的功能,不得侵佔公園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用地性質。

  第六條 規劃確定的公園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確需調整時,應當制定調整方案,調整方案需經規劃、園林綠化等部門論證提出意見,報相關部門審批。

  第七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或者以捐贈、認養等方式參與公園建設。

  第八條 在公園內進行工程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徵得公園管理處同意,按相關規定報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施工過程中,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及各類設施,不得影響游人游覽安全。施工區域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誌,並在工程險要處採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結束後,應當恢復原貌。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公園場地舉辦各類商業、文化等活動,須向公園管理處申請,經區園林綠化局同意後,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待相關手續齊備後方可舉辦。公園舉辦大型文化、商業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到區公安、文化、消防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待相關手續齊備後方可舉辦,必要時報市相關部門審批。

  第十條 經批准在公園內舉辦的大型活動,舉辦方在搭建舞臺、展臺等臨時設施時,不得影響公園景觀。活動期間,應及時清除垃圾等各類廢棄物,活動結束後,及時清理場地,拆除臨時設施,恢復公園景觀、綠地、設施原狀。對公園樹木、草坪、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 在公園內拍攝電影、電視或使用專業攝影、攝像設備進行拍攝應當經公園管理處同意,並報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拍攝的單位和個人應保證公園財産安全和游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條 在公園內從事導游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範和職業道德。

第三章 公園管理處職責

  第十三條 公園管理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規劃進行建設。

  (二)建立健全公園管理的各項制度。

  (三)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制定游園須知。

  (四)保持園內設備、設施完好,加強安全管理,維護公園的正常游覽秩序。

  (五)依法管理、保護公園的財産和景觀,對破壞公園財産及景觀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要求賠償或者補償。

  (六)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項目、標準收費。

  (七)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公園管理處在公園開放時,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採取臨時關閉公園、景區、展館,疏散游人等措施,並及時向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 游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游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受公園提供的各項服務;對認為不稱職的工作人員進行投訴;對公園發展與保護提出合理的意見和建議。

  (二)自主選擇經相關部門批准依法經營的經營者提供的各項服務,按照約定獲得與價格相符的服務。

  (三)享有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的權利。

  (四)法律、法規規定游人享有的其他合法權利。

  第十六條 游人進入公園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園的相關規定,不得攜帶槍支、彈弓、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及任何動物入園。

  第十七條 在公園游覽區內禁止吸煙,游客在規定區域內吸煙不得亂扔煙頭。

  第十八條 機動車輛、自行車應在規定區域內行駛,不得佔用其他車道。除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等使用的手搖、手推輪椅車和兒童車外,其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公園游覽區。進入公園內的車輛應聽從公園管理人員的指揮,文明停車。

  第十九條 不得在園內宗教活動區域外從事任何宗教活動。

  第二十條 游人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物、保護環境,不得影響和妨礙他人游覽、休憩。禁止下列行為:

  (一)翻越圍墻、欄杆、綠籬,在禁煙區吸煙,在非游泳區游泳,在非滑冰區滑冰,在非釣魚區釣魚,在非體育運動場所踢球、滑旱冰,隨地吐痰、便溺,亂丟果皮(核)、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

  (二)營火、燒烤,捕撈、捕捉動物,採挖植物,恐嚇、投打、傷害動物或者在非投喂區投喂動物。

  (三)在建築物、構築物、設施、樹木上涂寫、刻劃,攀折花木,損壞草坪、樹木。

  (四)搭建棚舍;隨意堆放物料、拉繩物。

  (五)擅自擺攤設點;追逐游客強行兜售物品,無證載客影響游覽秩序。

  (六)其他影響園容和游覽秩序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園內各項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區園林綠化局和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各自職責實施。

  第二十三條 對游人在公園內因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産損失的,應當分清責任,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相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由區園林綠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