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發〔2014〕1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中心),各市屬垂直部門:
現將《延慶縣城規劃區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延慶縣人民政府
2014年6月4日
延慶縣城規劃區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規範我縣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遷與補償行為,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京國土房管拆〔2003〕666號)和《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的通知》(京國土房管徵〔2003〕606號)等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凡在縣城規劃區內的項目或經市級以上政府批准的重大項目,拆遷宅基地上房屋,需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確定拆遷補償且不再另行審批宅基地安置的,適用本意見。
第三條 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和房屋安置兩種補償方式,被拆遷人可以自主選擇。
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補償款由房屋拆遷補償和各項補助獎勵兩部分組成。
選擇房屋安置方式的,先確定房屋拆遷補償和各項補助獎勵,再按規定標準選購安置房屋。
第四條 房屋拆遷補償的計算方法
房屋拆遷補償的計算以認定的宅基地面積為基礎。認定的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給予重置成新價補償,未蓋房屋的空地面積給予適當獎勵(標準略低於重置成新價平均值),充分體現“亂建不多得,少建不少得”的原則。
房屋拆遷補償包括宅基地區位補償、房屋重置成新價和垃圾減量獎勵。
(一)宅基地區位補償按被認定的宅基地面積乘以宅基地區位補償單價確定,未認定的宅基地面積不予補償。
1.宅基地面積的認定,以縣、鄉鎮政府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有效批准文件為準。
對不能提供有效證明文件的,以村集體組織和屬地鄉鎮政府共同確認且公示無異議為準,其結果作為補償依據。
2.宅基地區位補償單價,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參考安置房屋價格,在項目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中予以規定。
(二)房屋重置成新價按認定的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進行補償,包括房屋結構作價補償(屋面、屋架、墻身、門窗、頂棚、地面)和房屋裝修及設備附屬物補償兩部分。
1.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或縣、鄉鎮政府有效批准文件標明的建築面積為準。對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且被拆遷人長期使用的房屋,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實測數據報拆遷工作組認定,認定房屋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認定的宅基地面積。
2.被認定的房屋建築面積房屋結構作價由評估機構據實評估;房屋裝修及設備附屬物不再另行評估作價,按固定的單價進行定額補償,2014年指導價暫定為每建築平方米900元。如被拆遷人對定額補償有異議,可以申請對裝修及設備附屬物進行據實評估。
3.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4.自建二層及地下室據實評估予以補償,不執行本條第(二)項第2目的定額補償規定;三層及以上給予適當拆除補助。
(三)為避免造成資源浪費及影響環境情況的發生,對認定宅基地範圍內未建房空地面積給予垃圾減量獎勵(包括未建房獎勵和設備附屬物款項兩部分),2014年指導價暫定每平方米1300元。其中,未建房獎勵,指導價為每平方米700元;設備附屬物不再另行評估,指導價為每平方米600元。
第五條 選購安置房屋的方法
安置房屋面積計算以批准的每宗宅基地面積為基礎,結合北京市有關政策確定,遵循“以地定房,面積封頂,合理補償,互找差價”的原則,與宅基地內的戶數、人口無關。
(一)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39號)的規定,房屋安置的選房指標原則上應按如下標準把握:
認定的宅基地面積小於0.3畝(含)的,安置房屋的建築面積應小於等於認定的宅基地面積。
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認定的宅基地面積在0.3畝至0.4畝(含)的,安置房屋的建築面積應小於等於認定的宅基地面積;大於0.4畝的,安置房屋的建築面積應不超過267平方米。
1982年以後劃定的宅基地,安置房屋的建築面積應不超過200平方米。
(二)安置房屋價格由項目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互相結算差價。
第六條 其他各項補助、獎勵費的計算方法
1.提前搬遷獎
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簽約搬遷(騰空交房)的,給予被拆遷人提前搬遷獎勵費。超過搬遷期限未簽約搬遷的,不再享受提前搬遷獎勵費。
2.工程配合獎
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根據簽約搬遷(騰空交房)的完成時間,可以分時段設立適當的工程配合獎勵。
3.臨時安置費(租房周轉費)
臨時安置費標準由項目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參照屆時房屋租賃市場價格水準)。實行貨幣補償或者以現房進行安置的,以虛擬規定的安置房屋建築面積為基數,臨時安置費發放期限為四個月;以期房進行安置的,以預選的安置房屋建築面積為基數,發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發佈回遷安置公告後的第五個月。
4.搬遷費(搬家費)
以認定的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為基數,按照每建築平方米40元的標準給予被拆遷人搬遷費。
5.設備移機費
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等設備移機費,參考我縣同期市場水準確定。
6.停産停業綜合補償費
對利用宅基地內自有房屋從事生産經營,因拆遷造成損失的,按認定的經營面積,參照《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産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通知》(京建法〔2011〕18號)規定,依據納稅情況等條件給予被拆遷人停産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七條 具體項目實施中,在制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對需要適當調整的情況以及對本意見中未明確或未涉及的相關事項做出相應規定,並將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縣政府通過後實施。
第八條 本意見由延慶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意見自2014年7月4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