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政發〔2014〕4號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豐台區夜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1日
豐台區夜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豐台區夜景照明管理工作,創造優美和諧的夜間環境,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夜景照明,是指本區行政區域內建設和投入使用的夜景景觀照明以及一些臨時性營造景觀照明等。
第三條 本區夜景照明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區域管理、獨立運作。
第四條 區市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城內夜景照明規劃、建設、運作和監督管理。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區市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落實本轄區內夜景照明建設、運作和監督管理。建設、園林、公安、路政、電力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夜景照明設施建設和運作。
第五條 區市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夜景照明專項規劃管理許可權範圍,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區夜景照明詳細規劃,並報市市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夜景照明設施建設、運作、管理標準和規範參照本市夜景照明相關標準和規範制定。
第七條 在本區夜景照明規劃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廣場和綠地上建設夜景景觀照明設施及臨時性營造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到區市政管理部門辦理建設方案審核手續。
第八條 建設夜景照明設施應充分考慮居民生活、交通安全、市容環境和文物保護等因素,並滿足環保、節能和安全等要求。
第九條 夜景照明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由産權單位負責;産權單位與管理單位、使用單位之間約定了管理維護責任的,由約定責任人負責。夜景照明設施的産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按照規定開閉夜景照明設施,並加強設施維護管理,及時維修損壞的夜景照明設施,做到整潔美觀,使用安全。
第十條 夜景景觀照明設施建設和運作費用按照以下原則解決:
(一)建(構)築物夜景景觀照明費用由産權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
(二)政府建設的公益性夜景景觀照明費用,由本級政府或建設單位負責。其中:屬於行政事業單位的,可以通過原資金渠道解決;屬於財政全額或部分撥款單位的,可以申請撥付專款解決;屬企業單位的,可以按照規定在成本中列支。
對於非經營性的夜景景觀照明設施,在申報電力增容和收繳電費時,按電力部門現行標準執行。特殊夜景照明設施,可以由區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一條 本區夜景景觀照明設施運作按照平日、一般節假日和重大節日三個等級管理。
(一)平日運作管理:
時間:星期日至星期四。
範圍:(本區範圍內)所有夜景景觀照明設施。
開啟時間:隨道路照明開啟。
關閉時間:5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為每日22時;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間,為每日21時30分。
(二)一般節假日運作管理:
時間:星期五、星期六、端午節、兒童節、中國共産黨誕生紀念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中秋節、元旦假日期間及其前一日。
範圍:(本區範圍內)所有夜景景觀照明設施。
開啟時間:隨道路照明開啟。
關閉時間:5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為每日22時30分;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間,為每日22時。
(三)重大節日運作管理:
時間:春節、國際勞動節和國慶節假日期間及其前一日。
範圍:(本區範圍內)所有夜景景觀照明設施。
開啟時間:隨道路照明開啟。
關閉時間:每日24時。
(四)如遇重大活動等特殊情況,開啟和關閉時間由市級市政管理部門另行通知。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區城管執法監察局按照《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區市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