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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
  4. [實施日期] 2014-01-01
  5. [成文日期] 2013-11-27
  6. [發文字號] 京交發〔2013〕16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11-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發佈《〈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的通告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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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發〔2013〕160號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確保實現2017年底全市機動車保有量控制在600萬輛以內的工作目標,結合小客車數量調控工作的實際情況,現將修訂後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予以發佈,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

2013年11月27日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小客車數量的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降低能源消耗和減少環境污染,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對小客車實施數量調控和配額管理制度。

  小客車年度增長數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交通、環境保護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小客車需求狀況和道路交通、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本市小客車年度調控目標。

  第三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指標(以下簡稱指標)的,應當通過搖號方式無償取得。

  本市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再新增公務用車指標。

  營運小客車指標單獨配置,具體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小客車數量調控的統籌協調工作,並組織實施小客車數量調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國稅、地稅、民政、司法、財政、人力社保、商務、工商、質監等政府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監察部門負責對各行政主管部門履職行為的監督檢查。

  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負責指標申請的歸集、審核結果的公佈、搖號的組織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條 指標配額按年度確定,每兩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標配額順延至下次配置。指標配額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 申請及審核

  第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指標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提出申請,獲取申請編碼;

  (二)經審核合格後,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參加搖號;

  (三)通過搖號方式獲得指標編碼。

  第七條 下列單位申請指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上一年度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稅總額5萬元(含)以上;

  (二)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在本市新註冊企業,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在註冊當年累計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稅總額5萬元(含)以上。

  第八條 下列單位申請編碼的數量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企業上一年度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稅總額合計在5萬元(含)以上的當年可以申請1個編碼,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但年度申請編碼總數不得超過8個;

  (二)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每年可以申請1個編碼;

  (三)新註冊企業當年累計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稅總額5萬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請1個編碼,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申請編碼總數不得超過8個。

  第九條 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申請指標。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包括:

  (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並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及外籍人員;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五)持有本市有效暫住證且近五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個體工商戶申請指標的,按照個人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申請指標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網站上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也可以到各區(縣)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資訊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登陸指定網站或到各區(縣)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變更。

  第十二條 指標管理機構負責歸集對外辦公窗口受理的指標申請,並於每月8日前將未經審核的申請人資訊分別發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質監、國稅、地稅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審核。

  市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個人身份資訊;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港澳臺居民、華僑、外籍人員的身份資訊和在京居住資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車輛資訊以及個人的駕駛證件資訊;國稅、地稅部門負責審核納稅資訊;質監部門負責審核組織機構代碼資訊;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審核非本市戶籍人員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資訊和社會保險繳納資訊。

  本市相關審核部門在接收到申請人資訊後8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資訊的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反饋指標管理機構。

  本市相關審核部門需要提請上級部門配合審核申請人資訊的,上級部門審核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審核期限。

第三章 指標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條 指標管理機構每月在指定網站上分批公佈有效編碼。

  經審核認定為無效編碼的,指標管理機構在指定網站上説明原因。申請人對審核結論存有異議的,可以向相關審核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復核合格的,審核部門向指標管理機構反饋復核意見,由指標管理機構將其納入下一次搖號基數。

  第十四條 指標管理機構于配置指標當月26日組織搖號,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搖號結果和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在指定網站上公佈。搖號時間或地點因故發生變化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提前向社會發佈。

  第十五條 根據個人參加搖號的累計次數設置階梯中簽率。累計參加搖號24次(含)以內未中簽的,中簽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累計參加搖號25次至36次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2倍;累計參加搖號37次至48次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3倍,以此類推。

  持有有效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駕駛證(C5)的申請人,累計參加搖號24次(含)以內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2倍;累計參加搖號25次至36次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3倍;累計參加搖號37次至48次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4倍,以此類推。

  第十六條 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或者通過電話方式查詢搖號結果,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可以由申請人自行下載列印或到各區(縣)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領取,作為指標證明文件。

  單位經搖號未取得指標的有效編碼,自動轉入下一次搖號基數,未取得指標的有效編碼保留到當年12月31日,保留期滿後重新申請。

  個人經搖號未取得配置指標的有效編碼保留6個月,在保留期內自動轉入下一次搖號基數,在保留期滿後需要繼續申請指標的,應在保留期滿之前,登陸指定網站或者在各區(縣)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確認,有效期將自動延長6個月。未在保留期滿之前進行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申請,需重新申請才能參加搖號。

  申請人主動申請退出搖號的,其有效編碼從搖號數據中刪除。

  第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取得指標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

  指標所有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二手車銷售發票驗證、車輛贈與公證等相關手續時,應當出示真實有效的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

  國稅部門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免稅憑證時,工商部門驗證二手車銷售發票時,公證機構辦理車輛贈與公證時,應當查驗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經查驗後在相應票證背面加蓋“已取得指標”字樣的印章。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辦理小客車註冊、轉移登記和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分別查驗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二手車銷售發票、車輛贈與公證書以及其他應當查驗的材料和內容。

  第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報廢名下小客車後需要小客車更新指標(以下簡稱更新指標)的,不需要參加搖號,直接申請更新指標,以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作為更新指標證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標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更新指標。

  指標管理機構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出售、報廢小客車轉移、登出登記資訊,核對申請人申請資訊,審核通過後在指定網站發佈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

  具體辦理程式和要求比照本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報廢名下小客車後需要申請小客車更新指標的,應當自辦理完成車輛轉移、登出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並完成申請。逾期未完成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更新指標申請。

  第二十條 個人自動放棄的配置指標,由指標管理機構納入個人小客車配置指標中重新配置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一條 名下有應當報廢機動車但未辦理登出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在申請取得配置指標或更新指標前,應當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相關規定,先行辦理報廢機動車的登出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名下處於正常登記狀態的小客車若被盜搶,公安機關立案滿12個月後仍未追回,並已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登記被盜搶狀態的,可在此後6個月內申請小客車指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申請。

  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指標時須承諾:被盜搶小客車若被找回,已取得指標尚未使用的,可選擇放棄小客車指標或放棄已找回車輛;已使用指標購置車輛的,應放棄被找回車輛。被放棄的小客車在出售或報廢後不産生更新指標。

  2010年12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小客車被盜搶,公安機關立案滿12個月後仍未追回,並已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登記被盜搶狀態的,可自本《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申請。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持立案證明材料到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列印小客車被盜搶狀態資訊憑證,持被盜搶小客車資訊憑證和其他相關材料,到各區(縣)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提出申請並簽署承諾書。

  各區(縣)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將資訊錄入到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資訊系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獲得小客車指標。

第四章 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管理

  第二十四條 依據《北京市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的規定,本《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所稱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是指列入《北京市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生産企業和産品目錄》中的純電驅動小客車。

  第二十五條 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指標單獨配置。若申請數量少於當期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指標配額,直接配置。若申請數量超過當期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指標配額,搖號配置。

  第二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的條件,需符合本《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第七、八、九條的規定。企業申請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申請編碼總數不受本細則第八條規定限制。

  第二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報廢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後,可以申請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更新指標。

  第二十八條 個人不可同時申請小客車指標和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指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承擔審核申請資訊和查驗指標證明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細則的分工和工作實際,制訂本部門審核標準、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並切實履行職責。工作人員未按本細則要求履行查驗職責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每人平均有權對申請人採取不正當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標的行為、政府部門及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指標管理機構、各審核部門和監察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並認真履行監督職責。

  第三十一條 對於提供虛假資訊、材料或者偽造、塗改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的,相關審核部門查實後應當向指標管理機構反饋,由指標管理機構取消該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標或更新指標、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

  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僅限指標所有人使用。對於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標或更新指標、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含義:

  (一)小客車包括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及市人民政府公佈的其他需要實施調控的車型。

  (二)營運小客車是指《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使用性質為“出租客運”、“租賃客運”、“教練”等的小客車。

  (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具有駕駛小客車資格的駕駛證。

  第三十三條 個人因婚姻、繼承發生財産轉移的已註冊登記的小客車不適用本細則。有關機關依法辦理轉移登記。

  因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發生小客車所有權轉移,申請在本市辦理小客車轉移登記或由外省(區、市)轉入本市時,現機動車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其中涉及因婚姻、繼承發生小客車轉移登記的,適用本條第一款。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賣本市號牌小客車發生所有權轉移的,競買人須符合小客車配置指標申請條件,競拍成功後買受人持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指標管理機構共同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原車輛所有人不能因此獲得更新指標。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修訂及補充內容

  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市政府第227號令),結合小客車數量調控工作的實際情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控制需要,現對《〈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修訂)(京交發[2011]5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作如下修訂補充:

  一、修訂內容:

  (一)原第五條修訂為:指標配額按年度確定,每兩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標配額順延至下次配置。指標配額不得跨年度配置。(《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第五條)

  (二)刪除原第六條內容。

  (三)原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修訂為:持有本市有效暫住證且近五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第九條)

  (四)原第十五條修訂為:指標管理機構于配置指標當月26日組織搖號,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搖號結果和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在指定網站上公佈。搖號時間或地點因故發生變化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提前向社會發佈。(《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第十四條)

  (五)原第十六條第三款修訂為:個人經搖號未取得配置指標的有效編碼保留6個月,在保留期內自動轉入下一次搖號基數,在保留期滿後需要繼續申請指標的,應在保留期滿之前,登陸指定網站或者在各區(縣)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確認,有效期將自動延長6個月。未在保留期滿之前進行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申請,需重新申請才能參加搖號。(《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第十六條)

  (六)原第十七條第二款修訂為:指標所有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二手車銷售發票驗證、車輛贈與公證等相關手續時,應當出示真實有效的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第十七條)

  (七)原第十九條第一款修訂為: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報廢名下小客車後需要申請小客車更新指標的,應當自辦理完成車輛轉移、登出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並完成申請。逾期未完成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更新指標申請。(《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第十九條)

  (八)刪除原第十九條第二款內容。

  (九)原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訂為:因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發生小客車所有權轉移,申請在本市辦理小客車轉移登記或由外省(區、市)轉入本市時,現機動車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其中涉及因婚姻、繼承發生小客車轉移登記的,適用本條第一款。(《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十)原第二十七條修訂為:本《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第三十四條)

  二、補充內容:

  (一)增加一條:根據個人參加搖號的累計次數設置階梯中簽率。累計參加搖號24次(含)以內未中簽的,中簽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累計參加搖號25次至36次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2倍;累計參加搖號37次至48次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3倍,以此類推。

  持有有效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駕駛證(C5)的申請人,累計參加搖號24次(含)以內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2倍;累計參加搖號25次至36次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3倍;累計參加搖號37次至48次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4倍,以此類推。(《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第十五條)

  (二)增加一條:單位或者個人名下處於正常登記狀態的小客車若被盜搶,公安機關立案滿12個月後仍未追回,並已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登記被盜搶狀態的,可在此後6個月內申請小客車指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申請。

  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指標時須承諾:被盜搶小客車若被找回,已取得指標尚未使用的,可選擇放棄小客車指標或放棄已找回車輛;已使用指標購置車輛的,應放棄被找回車輛。被放棄的小客車在出售或報廢後不産生更新指標。

  2010年12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小客車被盜搶,公安機關立案滿12個月後仍未追回,並已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登記被盜搶狀態的,可自本《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申請。(《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第二十二條)

  (三)增加一條:單位或者個人持立案證明材料到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列印小客車被盜搶狀態資訊憑證,持被盜搶小客車資訊憑證和其他相關材料,到各區(縣)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提出申請並簽署承諾書。

  各區(縣)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將資訊錄入到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資訊系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獲得小客車指標。(《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第二十三條)

  (四)增加一章: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管理。(《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第四章)

  (五)增加一條:依據《北京市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的規定,本《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所稱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是指列入《北京市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生産企業和産品目錄》中的純電驅動小客車。(《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第二十四條)

  (六)增加一條: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指標單獨配置。若申請數量少於當期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指標配額,直接配置。若申請數量超過當期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指標配額,搖號配置。(《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第二十五條)

  (七)增加一條: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的條件,需符合本《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第七、八、九條的規定。企業申請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申請編碼總數不受本細則第八條規定限制。(《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第二十六條)

  (八)增加一條: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報廢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後,可以申請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更新指標。(《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第二十七條)

  (九)增加一條:個人不可同時申請小客車指標和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指標。(《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第二十八條)

  (十)原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僅限指標所有人使用。對於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標或更新指標、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第三十一條)

  (十一)原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因本市法院司法拍賣本市號牌小客車發生所有權轉移的,競買人須符合小客車配置指標申請條件,競拍成功後買受人持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指標管理機構共同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原車輛所有人不能因此獲得更新指標。(《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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