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技管〔2013〕98號
管委會各執法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行政處罰若干程式規定》經管委會2013年第11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行政處罰若干程式規定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3年9月29日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行政處罰若干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保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法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並參照《北京市行政處罰案標籤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管委會依職權行使行政處罰權,管委會各職能部門是相應領域行政處罰案件的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執法部門),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辦理,並接受相應領域市級部門業務指導。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開發區分局以管委會名義行使行政處罰權,其行政處罰相關文書由管委會負責人授權城管分局負責人簽署。
第二章 立案
第三條 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應當立案。適用簡易程式的除外。
第四條 立案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由執法部門負責人審查同意後,報管委會主管領導審批。上級機構對立案審批程式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並由執法部門將其法律依據報管委會法制部門備案。
立案審批表應當記載初步掌握的案件當事人和案件情況,並準確記載案件來源、承辦意見、審批意見、審批時間等。
第五條 辦案人員應將立案審批表及下列反映案件情況的材料一併上報領導審批:
1.反映、檢舉、控告材料;
2.監督檢查材料;
3.上級機關交辦的或有關部門移轉材料;
4.當事人交代的材料;
5.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章 調查取證
第六條 執法部門進行調查或檢查時,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執法證件。辦案人員同時持有上級部門和管委會頒發的執法證件的,應當使用管委會頒發的執法證件。
第七條 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依法收集、調取證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
第八條 辦案人員可以要求當事人及證明人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材料,並由提供人在有關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辦案人員應當在材料上註明。
第九條 辦案人員應當收集、調取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書證。調取原始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複製,複製件應當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並由出具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條 辦案人員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應當分別進行。詢問前應當告知其須如實陳述事實、提供證據。
第十一條 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其更正或補充,並在塗改處按壓指印、加蓋印章等技術處理。經核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逐頁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並簽署“記錄屬實”字樣。辦案人員亦應在筆錄上簽名。被詢問人拒絕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第十二條 案件調查終結,辦案人員應當做出調查終結報告,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情節、後果,處罰依據,自由裁量權適用理由,承辦人處理意見和簽名,審批意見、簽名和時間等。
第四章 審查決定
第十三條 調查終結報告由執法部門負責人審查同意後,報管委會主管領導。管委會主管領導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決定,並在案件處理呈批表上簽署意見。但是,對於重大疑難案件,應當經過集體討論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下列案件屬於重大疑難案件,應當由執法部門、管委會主管領導和管委會負責人集體討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1.責令停産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3.對公民處以超過1000元的罰款;
4.對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處以超過30000元的罰款;
5.其他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
上級機構對重大疑難案件認定標準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並由執法部門將其法律依據報管委會法制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經管委會主管領導批准或集體討論決定後,辦案人員應當以管委會的名義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以及實施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辦案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上報。
第十六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聽證權利。執法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會。
第十七條 聽證程式及其他注意事項按照《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對於重大疑難案件,經過集體討論或聽證程式後,執法人員應當製作案件處理呈批表,並由管委會主管領導在其上簽署意見。
第十九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準確記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和證據;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及其條、款、項、目;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及其種類;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及其期限等內容。當事人不服管委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大興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送達執行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由執法部門負責送達和執行,執行結果應在結案審批文書中記載,並由管委會主管領導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 管委會各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市級業務部門的有關要求和《北京市行政處罰案標籤準》製作執法案卷。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對外使用的法律文書,一律蓋管委會印章。
第二十二條 辦案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實施行政強制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要求,並按照《北京市行政強制案標籤準(試行)》製作行政強制文書,單獨成卷。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原《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行政處罰若干程式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