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公路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3-12-23
  6. [發文字號] 京交運發〔2013〕57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12-2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關於印發《佔道停車經營服務規範(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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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運發〔2013〕578號

各區(縣)停車管理部門、停車行業協會、佔道停車場經營企業:

   為加強本市路側佔道停車管理,提升路側佔道停車行業經營服務水準,創造良好的路側佔道停車環境,制定了《佔道停車經營服務規範(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

2013年12月23日

佔道停車經營服務規範(試行)

  1 範圍

  1.1 本規範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臨時佔道停車經營企業和佔道停車收費員的經營服務行為。橋下停車場的經營服務適用《公共停車場運營服務規範》(DB11/T596-2008),不適用本規範。出租汽車泊位等專用佔道停車泊位的管理不適用本規範。

  1.2 實施特許經營的臨時佔道停車經營企業,除遵守本規範要求外,還應遵守特許經營協議中有關經營服務的特別約定。

  2 企業經營規範

  2.1 佔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勞動用工、財務管理、收費巡查、崗位責任、人員培訓、資訊公示、安全應急、糾紛處理等管理制度。

  2.2 佔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不得採取轉包、轉租、挂靠經營等方式將佔道停車泊位轉交他人經營。

  2.3 佔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遵守勞動用工規定,與停車管理員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停車管理員繳納社會保險。

  2.4 佔道停車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會計準則,接受市、區審計部門審計,不得違反財務管理規定。

  2.5 佔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工作流程,並對各崗位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

  2.6 佔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遵守收費價格管理規定,嚴格執行收費標準和計費方式,不得擅自塗改收費公示牌,不得多收費、議價收費或者擅自將計時收費改為計次收費。

  2.7 佔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遵守稅收管理規定,依法申報納稅,妥善保管專用發票並建立領用、核銷臺賬,不得使用他人發票,不得使用假發票,不得出租、轉借、轉讓本單位發票。

  2.8 佔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備案經營的路段、車位數量經營,不得私劃佔道停車泊位,不得在道路上設置地樁地鎖,不得擅自塗改備案停車泊位標線,不得超越備案路段和車位範圍收費經營。

  2.9 佔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人員培訓和管理制度,並對停車管理員就停車相關政策、法律、法規、車場制度、安全措施、消防知識、停車引導、收費管理、糾紛處理、應急預案等進行培訓,不得使用無上崗證人員或非本單位人員收費。

  2.10 佔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為停車管理員提供統一的工裝,並在工裝醒目位置標注企業名稱及標識。

  2.11 佔道停車經營企業應建立和執行資訊公示制度。

  2.11.1 長度不超過300米的路段,應當在收費起止車位處設置規定樣式的收費公示牌;同一路段中含12米及以上寬度十字路口的,應當在路口兩側起止車位處分別增設收費公示牌。長度超過300米的路段,應當在路段中間位置增設收費公示牌。道路兩側均有佔道停車泊位的路段,應在道路兩側分別設置收費公示牌,並分別公示相應資訊。

  2.11.2 收費公示牌應統一公示企業名稱、備案編號、備案路段、區域類別、車位數量、起止編號、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並在收費公示牌指定位置張貼二維碼標識(收費公示牌具體樣式及規格見附錄)。

  2.12 佔道停車經營企業應建立設施設備巡視維護制度,建立設施設備檔案及維修保養記錄臺賬,建立設施設備的交接班檢查記錄臺賬,對達到使用期限或者損耗嚴重的設施設備應及時更換,對關鍵設施設備應由專人負責保養維護,確保設施設備完好、標誌標線、車位編號清晰。常溫施劃的佔道停車泊位標線及編號原則上每半年由經營管理單位重新施劃一次,採用熱熔技術施劃的佔道停車泊位標線及編號原則上每年由經營管理單位重新施劃一次。

  2.13 佔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安全應急管理制度,明確報告程式、應急指揮、應急設備的儲備及處置措施等內容。建立並執行火警、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爆炸、防汛、公共衛生防疫等方面的應急處置預案,並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2.14 佔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標準、數額和方式繳納行政規費。

  2.15 佔道停車經營企業應建立並執行服務糾紛處理制度,明確糾紛處理程式和時限要求,公佈企業服務糾紛處理電話並設專人處理服務糾紛。

  2.16 佔道停車經營企業經營電子收費路段,還應遵守本規範3.1-3.5電子收費服務規範的要求。

  3 電子收費服務規範

  3.1 經營電子收費路段的佔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遵守電子收費有關規定,並使用電子收費設備刷卡收費。

  3.2 佔道停車經營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停車人使用電子收費設備相容的卡介繳費。停車人採取現金繳費的,佔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在收取現金後刷停車管理員專用卡結算,並向停車人開具停車發票。

  3.3 佔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統一安裝佔道停車電子收費資訊管理軟體,並對停車管理員執行電子收費情況進行巡查和線上監控。

  3.4 佔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維護電子收費設備,定期對收費終端設備進行檢測,確保電子收費設備正常使用。

  3.5 佔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對停車管理員進行電子收費相關政策、操作流程、設備使用管理的培訓,確保停車管理員正確、規範使用電子收費設備。

  4 停車管理員服務規範

  4.1 停車管理員應經專業機構考試合格並取得上崗證後方可上崗收費。

  4.2 停車管理員上崗時應着工裝、佩戴上崗證,並保持工裝乾淨、整潔,不與其他服裝混穿。

  4.3 停車管理員應行為端莊,舉止文明,用語規範。

  4.4 停車管理員應嚴格遵守以下操作規程:

  4.4.1 引導車輛入位規程

  4.4.1.1 車輛入位時,應對車輛履行檢查職責。發現帶有易燃、易爆、劇毒或污染品等不符合停放要求的車輛時,應制止其停放。

  4.4.1.2 車輛入位時,應以語言或手勢引導車輛行進路線。

  4.4.1.3 車輛入位時,指揮車輛在停車泊位內順向停放。

  4.4.2 告知及計費規程

  4.4.2.1 出示上崗證,向停車人告知經營企業名稱、車輛所在停車位編號、收費標準、計費方式資訊;

  4.4.2.2 車輛入位停穩後,人工計時的停車場,填寫停車憑證(卡、單),並告知停車人計時起始時間。電子收費的停車場,列印計時憑證,並告知停車人計時起始時間。

  4.4.2.3 向停車人發放計時憑證,並告知計時憑證放於車輛前風擋左側位置備查,提醒停車人關好車窗、鎖好車門,不在車記憶體放貴重財物。

  4.4.3 收費及引導車輛出場規程

  4.4.3.1 收回計時憑證,核定車輛停放時間,並告知停車人停放時間及收費金額。

  4.4.3.2 向停車人收取停車費並支付相應數額發票(電子收費的,應刷卡收費並列印收費憑條)。

  4.4.3.3 引導車輛安全駛離車位,提醒司機出場路線。

  4.5 停車管理員不得引導車輛逆向停放或斜向、垂直車位停放,不得引導車輛在備案停車泊位以外路段或區域停放。

  4.6 停車管理員不得多收費、議價收費或者擅自將計時收費改為計次收費,將後付費改為預付費。實行人工計時收費的,停車管理員收費後應主動提供發票。

  5 管理責任

  5.1 因佔道停車經營企業未履行停車設施設備維護責任或未盡到管理服務義務,造成停放車輛損壞或停車人經濟損失的,佔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5.2 因佔道停車經營企業或其停車管理員原因,造成車輛未停車入位且被公安交管部門處罰的,佔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6 服務糾紛處理

  6.1 佔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保證公佈的服務糾紛處理電話24小時暢通並有人值守接聽,隨時處理服務糾紛事件。

  6.2 佔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遵守停車行業服務糾紛處理規定,對停車人提出的服務品質問題應及時調查處理,並在5個工作日內答復停車人。

  6.3 佔道停車經營企業應配合相關政府部門開展投訴調查處理,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相關政府部門和投訴人。

  7 其他要求

  7.1 佔道停車經營企業經營服務中有關消防安全、環境保護、拾遺處理、巡查、服務終止的要求,按照《公共停車場運營服務規範》(DB11/T596-2008)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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