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食品藥品監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4-01-01
  5. [成文日期] 2013-12-25
  6. [發文字號] 京衛食安標字〔2013〕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12-2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衛生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食品安全標準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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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衛食安標字〔2013〕10號

各區縣衛生局,市衛生監督所、市疾控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本市食品安全標準專家的管理工作,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標準專家管理辦法》,現予印發。

北京市衛生局

2013年12月25日


北京市食品安全標準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食品安全標準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提高科學決策水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食品安全標準專家推薦、資格確認、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衛生局負責組建由食品安全、營養、農業、食品工程、食品檢驗、標準、法律等相關學科專業人員組成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標準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
  第四條 專家的主要職責為:
  (一)審評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僅限於擔任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委員的專家);
  (二)開展食品安全標準相關專題研究;
  (三)提出實施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建議;
  (四)對本市食品安全標準工作提供諮詢;
  (五)對企業提供食品安全標準的諮詢、起草、修訂、論證、審查等服務;
  (六)承擔市衛生局委託的其他食品安全標準工作。
  第五條 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職業道德,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認真負責,責任心強;
  (二)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行業、本專業的政策及標準規範,在本專業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豐富的實踐經驗,願意從事食品安全標準相關工作;
  (三)具備本科以上(含本科)學歷;
  (四)在相應專業的技術性工作崗位(領域)連續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應專業的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是省級以上相關食品標準化委員會委員。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食品安全標準相關技術工作。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技術機構、科研單位、高等院校、食品安全監管單位、行業協會和食品生産經營企業等單位中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人員,本人自願申請,單位同意,由所在單位或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向市衛生局推薦成為專家候選人。
  離退休人員可由兩名專家庫中的專家推薦成為專家候選人。
  市衛生局組織有關方面對專家候選人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成為專家並在我局官方網站(www.bjhb.gov.cn)對外公佈(含專家工作聯繫電話和電子郵件等簡要資訊),按專業技術特長進行分類。
  第七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食品安全標準相關資料和資訊;
  (二)獨立、公正、客觀地發表個人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三)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研製項目;
  (四)按有關規定獲得相應報酬;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專家承擔以下義務:
  (一)提供公平、公正、客觀、科學的建議和意見,並對所簽署的意見負責;
  (二)接受市衛生局委託的食品安全標準相關工作;
  (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四)對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食品安全標準活動,主動提出回避;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市衛生局對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每季度對符合條件的新申報候選人進行增補,對不再符合條件的專家及時取消其資格並在我局官方網站予以公佈。
  取消專家資格前應向專家説明理由,聽取專家意見。
  第十條 本市食品生産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在專家庫中自行選擇聘請專家,專家可以應邀參與企業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制修訂、審查及其他技術服務工作。
  專家庫中直接從事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的管理人員,不得參加企業或技術服務機構組織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制修訂和審查,不得參加其他有償服務。
  第十一條 專家應不斷學習、研究、跟蹤國內外食品安全標準進展情況,熟悉各類相關標準,掌握新發佈的與食品安全標準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按時參加食品安全標準相關培訓。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衛生局取消擔任專家的資格:
  (一)違反職業道德,不能公正客觀履行職責的;
  (二)簽署的專業意見明顯違反現行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政策要求的;
  (三)弄虛作假的;
  (四)對外透露企業秘密的;
  (五)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從事該項工作的;
  (六)長期不參加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活動的。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的專家還應符合審評委員會章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專家由市衛生局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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