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3-01-01
  5. [成文日期] 2013-12-20
  6. [發文字號] 京民勇發〔2014〕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12-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見義勇為人員獎勵、褒揚和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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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勇發〔2014〕2號

各區縣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3)55號,以下簡稱《意見》),現就見義勇為人員獎勵、褒揚和撫恤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的一次性獎勵金標準為不低於見義勇為行為發生時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從區縣見義勇為專項資金列支。此標準適用於2013年1月1日後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自2013年1月1日至《意見》下發之日期間,已按原標準發放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獎勵金和“區縣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獎勵金的,上述兩項獎勵金之和不足《意見》規定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的一次性獎勵金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作出確認決定的區縣民政部門予以補足,其資金從區縣見義勇為專項資金列支。“區縣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榮譽市民)”獎勵金不再另行發放。

  二、對未評定為烈士的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褒揚金標準為見義勇為人員死亡時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市政府名義發放,從市財政列支。此標準適用於2013年1月1日後確認的未評定為烈士的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榮譽市民)”死亡人員一次性獎勵金不再另行發放。

  三、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撫恤金標準適用於2012年7月19日後確認的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凡2012年7月19日至《意見》下發之日期間已按原撫恤標準發放撫恤金的,原標準低於現行標準的,不足部分由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予以補足,所需資金從區縣見義勇為專項資金列支。

  四、一至四級見義勇為傷殘人員享受護理費,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的,其護理費由區縣民政部門發放,從區縣見義勇為專項資金支付;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視同工傷的,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其護理費發放先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待遇執行,若工傷保險支付的護理費標準低於民政部門的護理費標準,其差額部分由傷殘見義勇為人員戶籍所在區縣的民政部門負責補足,補足部分資金從區縣見義勇為專項資金支付。

  五、涉及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額、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額核定有關獎勵、褒揚、撫恤標準,在正式數據公佈之前,按照現行標準執行,公佈後再重新核定並補發差額。

  各區縣要按照《意見》精神和本通知規定,認真貫徹落實見義勇為人員獎勵、褒揚和撫恤政策,確保獎勵金、褒揚金和撫恤金及時、足額發放。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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