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食藥監食生〔2013〕6號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各相關單位:
自2013年11月1日起,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全系統正式履行職能。現將《北京市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監督管理指導意見》重新修訂制發,並經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3年第18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31日
北京市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監督管理指導意見
為加強北京市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的監督管理,提高食品生産加工作坊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提出北京市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監督管理指導意見。
一、從業範圍
(一)從業主體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生産加工(不含現制現售)的個體工商戶。
(二)從業範圍
有固定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産加工規模小,預包裝或簡易包裝,從事具有北京傳統特色食品的生産加工。但不包括下列範圍:
1.屬於國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産的食品;
2.納入國家産業政策目錄的産品,如白酒、葡萄酒、乳製品等;
3.不具備本市傳統特色的食品或者僅對食品進行分裝的;
4.經工商預先名稱核準或註冊登記為企業的;
5.食品生産許可證、北京市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證(以下簡稱准許證)被吊銷尚未超過5年的;
6.其他法律法規及市人民政府有關文件明確規定不屬於食品生産加工範疇的。
二、監管職責
(一)區縣政府職責
1.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監督管理工作,構建嚴密、清晰的責任體系。
2.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制定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監督管理計劃,將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將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監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績效管理考核體系。
3.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區縣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可以由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生産加工的食品的品種目錄,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的准許條件和要求,並予以公佈。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城鄉規劃、商業佈局和食品安全規劃在本行政區域內禁止存在食品生産加工作坊。
4.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的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安全隱患排查、資訊報告、協助執法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5.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建設適合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從事食品生産加工活動的集中區域;鼓勵食品生産加工作坊進入集中區域從事食品生産加工活動。
6.區、縣人民政府應參照國務院和本市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出臺相應的政策支援,鼓勵和引導個體工商戶自願申請轉型升級為企業形式。
(二)食藥監管部門職責
1.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監督管理,並制定本市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的風險監測計劃並組織實施,定期將風險監測結果通報各區、縣人民政府。
2.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下列工作:
(1)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證的核發和管理;
(2)建立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的食品安全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3)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的執法檢查和監督抽查計劃,報請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4)組織對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從業者進行法律法規、標準的宣貫培訓;
(5)監督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對其生産的不安全食品進行召回並銷毀或者實施無害化處理。
三、准許品種目錄
(一)基本要求
1.區、縣人民政府應結合本區縣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域內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生産加工食品的品種目錄。
2.制定品種目錄時,應當充分考慮當地實際情況和地方傳統特色食品的發展需要,嚴格控制高風險食品。
3.列入品種目錄管理的食品,應當是已經具有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食品。
4.品種目錄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佈。
(二)品種目錄內容
品種目錄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食品類別
區、縣人民政府在制定品種目錄時,參照食品生産許可證28類食品的分類原則進行劃分食品類別,對於28類食品之外的,區、縣人民政府可自行確定分類。食品類別編號由區、縣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2.食品名稱
食品類別對應的具體食品名稱由區、縣人民政府自行確定。食品名稱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等相關要求。食品名稱應能反映食品的真實屬性,可為工藝相同、原料相近的一類食品名稱或者具體的産品名稱,如採用類別名稱,可以使用如醬滷肉、腌臘肉等類別名稱,也可使用具體名稱,如:醬豬蹄、家鄉腸等。
四、生産加工條件和要求
(一)基本原則
1.區、縣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生産加工條件和要求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生産場所要求。
①生産場所應當真實、合法;
②具有必要的生産場所,場所面積與生産能力相適應;
③生産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距離。
(2)設施與設備要求。
①具有必要的設施或者設備;
②生産設備、器具為無毒、無害、不易生銹且便於清洗;
③生産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應分開使用;
④生産過程中有溫度控制要求的,應具備相應的溫度控制措施和設備。
(3)人員要求。
①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
②生産人員應取得健康體檢證明後方可上崗,並每年至少體檢一次;
③生産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
(4)生産過程要求。
①使用的原輔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標準的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原輔料或非食品用原輔料生産食品。列入生産許可證管理的,應使用獲證産品;
②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及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不得購買、存放、使用亞硝酸鹽等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
③應採取有效措施使原輔料、半成品與成品有效分離,並確保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工具等表面清潔,防止交叉污染;
④應按照確定的生産工藝程式進行食品生産,應採取有效控制食品熱處理時間和溫度的措施;
⑤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⑥應定期將生産的食品委託具有食品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委託檢驗期限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5)管理制度要求。
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本單位的基本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2.區、縣人民政府制定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的生産加工條件和要求時,應當細化上述內容,並可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需要增設相關條件和要求。
(二)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禁止性行為
1.不得委託或者受委託生産食品。
2.不得生産裸裝食品。
3.禁止向商場超市、連鎖經營的餐飲服務企業銷售生産的食品。
4.禁止生産准許證範圍外的産品。
5.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産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産食品。
6.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産動物肉類,或者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為原料生産食品。
7.禁止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8.禁止生産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生産加工作坊主體責任要求
1.應當取得准許證,並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産經營活動。
2.應當落實本單位的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履行相關職責。
4.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5.採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生産許可證和産品合格證明文件,不得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6.應當建立原料採購、食品添加劑使用等記錄製度。
7.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法律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採取召回措施並予以銷毀或者實施無害化處理,同時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五、准許證核發程式
(一)證書申請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申請書(見附件1);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複印件;
3.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材料審查
1.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申請受理決定書》(見附件2)。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屬於作坊生産准許範圍的,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同時出具《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見附件3),並説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向申請人發出《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生産核準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見附件4),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及補正日期。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三)徵求意見、現場審核
1.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就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徵求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書面意見(見附件5),並根據書面意見決定是否予以安排現場審核。
2.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自收到作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書面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組織對食品生産加工作坊進行現場審核。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自行組織現場審核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現場審核。現場審核實行組長負責制,審核人數不得少於2名。
3.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開展現場審核,作坊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除不可抗力外,由於申請人的原因導致現場審核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視為現場審核不合格。
(四)許可決定
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1.作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場所存在真實性和合法性問題的,依法直接作出不予生産准許核準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食品生産加工作坊不予准許決定書》(見附件6),並説明不予准許的理由。
2.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核均合格的,應當自完成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決定書》(見附件7),並於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頒發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證書。
3.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核不合格的,在完成現場審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經補正、整改,並經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核確認補正、整改合格的,應當自審核確認補正、整改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決定書》,並於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頒發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證書。
4.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核不合格的,在完成現場審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經補正、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生産准許核準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食品生産加工作坊不予准許決定書》,並説明不予准許的理由。
(五)證書延續、變更、補發和登出
1.證書延續
(1)准許證審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向原發證部門提交延續申請書(見附件8)。
(2)申請延續的作坊如果滿足延續申請書中申請人承諾的全部條件,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在自收到延續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予以延續,並在其准許證的正副本上填寫審核有效期,不需要再次進行文件審核和現場審核。
(3)申請延續的作坊如果不能滿足延續申請書中申請人承諾的任何一項條件,應按照證書變更程式進行辦理。
(4)在上一准許有效期記憶體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許證延續:
①出現2次及2次以上的監督抽查、風險監測不合格情況的。
②被發現存在超准許範圍生産等違法行為的。
③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④日常監管中發現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⑤相關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2.證書變更
准許證有效期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産加工作坊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1)作坊名稱發生變化的;
(2)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3)生産地址名稱變化的;
(4)生産地址發生變化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申請變更的其他情形。
屬於前款(1)、(2)、(3)項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直接辦理變更手續;屬於前款第(4)、(5)項的,原發證機關應組織實地核查,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食品生産加工作坊提出變更申請,應當提交變更申請書(見附件9)和准許證正、副本,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3.證書補發
遺失准許證的,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提出書面説明,申請補發。
4.證書登出
食品生産加工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應當依法登出准許證:
(1)准許證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准許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2)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申請登出的或者准許證有效期滿未換證的;
(3)食品生産加工作坊依法終止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准許生産事項無法實施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准許證書的其他情形。
(六)社會公告
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將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證獲證資訊向社會公告,並將辦理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證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七)證書管理
1、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見附件10、附件11)。
2、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證編號由英文字母ZX和9位數字組成。具體樣式如下:
區縣編號如下:
3、證書由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自行套打蓋章。
4、申請人應在生産加工作坊的顯著位置懸挂或擺放證書。
5、准許證被登出、吊銷的,食品生産加工作坊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上繳准許證,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予以公告。
6、食品生産加工作坊使用已被撤銷、撤回、吊銷准許證書的,按照無證生産加工查處。
本意見自2014年1月6日起施行。
- 附件1: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申請書
- 附件2: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申請受理決定書
- 附件3: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 附件4: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生産准許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
- 附件5: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場所真實性和合法性徵求意見函
- 附件6:食品生産加工作坊不予准許決定書
- 附件7: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決定書
- 附件8: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證延續申請書
- 附件9: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變更申請書
- 附件10:《北京市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證》正本
- 附件11:北京市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