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15號
為進一步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精神 進一步做好本市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13〕17號)要求,規範個人轉讓住房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個人轉讓住房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個人轉讓住房按規定應徵收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能夠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或者通過稅收徵管、房屋登記等資訊系統能核實房屋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徵。對納稅人無法提供合法、有效住房裝修費用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在此次住房成交價格的10%範圍內核定住房裝修費用。
二、納稅人在辦理個人轉讓住房納稅申報時,應在《稅費資料清單》“住房裝修費用憑證”欄目中選擇“無”,不再提交《房屋裝修費用發票匯總表》和住房裝修發票原件,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住房裝修費用,並填寫在《個人銷售房屋代開發票申請表》“住房裝修費用”欄目中。
三、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徵管工作的通知》(京財稅〔2011〕418號)有關規定辦理。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關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轉讓住房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