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氣象、水文、測繪、地震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水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3-10-29
  6. [發文字號] 京水務法〔2013〕5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10-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水務局關於加強和規範水文行業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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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水務法〔2013〕55號

區縣水務局(東城區城市綜管委、西城區市政市容委)、市水文總站、市水務管理單位、各有關單位:

  水文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公益事業。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第638號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以下簡稱《水文條例》)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2013年8月27日,市政府取消“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批”行政許可事項(京政發[2013]26號)。為了認真貫徹國務院和市政府的有關決定,加強和規範水文行業管理,做好取消行政審批項目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快水文事業發展的重要意義

  水文是水務工作的重要基礎和前期工作。2011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要求“強化水文氣象和水利科技支撐,加強水文氣象基礎設施建設,着力增強水文測報能力,全面提高服務水準”。水文工作對實施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科學合理保護和開發利用水資源、維護水生態安全、防災減災、應對突發性公共事件和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技術支撐作用。國務院發佈的《水文條例》對水文管理體制、水文規劃與站網建設、水文監測與情報預報、水資源調查評價、水文監測資料匯交、保管和使用以及水文設施與監測環境保護等方面作出了規範,並設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水文機構、市屬各水管單位要正確認識加快水文事業發展的重要性,進一步開展《水文條例》的學習和培訓工作,深刻領會精神實質,準確把握《水文條例》賦予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文機構的各項職責,保證《水文條例》確定的各項法律制度落到實處,促進水文事業健康發展。同時要加大宣傳力度,努力使全社會更多地了解水文工作,關心和支援水文工作,為《水文條例》的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理順水文管理體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水文工作,市水文總站承擔本市水文行業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文工作。本市專用水文測站和從事水文活動的其他單位應當接受市水文總站的行業管理。

  市水文總站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市水文工作管理、監督和指導,組織實施全市地表水(河、湖、庫、渠)和地下水資源的水量與水質監測、分析評價;負責全市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承擔全市各類水文監測站點設立及調整的審核;負責全市水文水資源監測資料的收集、彙編和管理;負責全市水文資料使用的監管工作;承擔向社會發佈水文水資源情報預報資訊工作;受市水務局委託,承擔管轄範圍內水文業務行政執法工作。

  三、加快建立水文機構和水文專業隊伍

  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協調編辦、人事、財政等相關部門,設置水文管理機構,建立水文專業隊伍,完善水文事業經費投入機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水文工作的正常開展。市屬水管單位應當進一步明確水文機構及其職責。

  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市屬水管單位水文機構,實行雙重管理體制。即:水文業務工作實行全市統一管理,人員實行屬地管理,市、區(縣)及水管單位兩級水文機構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工作,資訊資源實行共用,水文設施建設投資、運作管理經費分別納入工程建設概算和運作管理經費。

  區(縣)及市屬水管單位水文機構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所屬區域(流域)水文水資源監測與調查評價工作;組織開展水情預警預報工作;承擔本區域(流域)水文事業發展規劃的具體編制和實施工作;負責區(縣)管轄的涉水工程和重要規劃的水文資料使用審查;負責管轄範圍內各類水文站點的日常管理和水文監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工作;負責管轄範圍內水文站點監測資料和水工程蓄(泄)水與生産調度資料的收集與匯交工作;負責本區域內其他水文相關的各項工作。

  四、水文站網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分類分級管理

  水文站網的建設應當依據本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堅持流域與區域相結合、區域服從流域,佈局合理、避免重復建設,兼顧當前和長遠需要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按照國家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建設程式組織實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水文規劃和流域水文規劃,組織編制全市水文規劃,具體工作由市水文總站承擔,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後報市政府批准實施,並報水利部備案。

  進一步規範水文測站的設立、調整、遷移、撤消工作。屬於國家重要水文測站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水利部水文局批准;其他一般水文測站的設立和調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報水利部水文局備案。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覆蓋的區域,確需設立專用水文站的,應當報市水文總站批准。其中,因交通、航運、環境保護等需要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前,應當徵求市水文總站的意見。

  五、建立水文資料統一匯交及共用制度

  在全市範圍內,從事地表和地下水資源水量、水質監測的部門和其他從事水文監測的單位,應當根據《水文條例》的規定,按照國家水文技術標準向市水文總站匯交水文水資源監測資料。水文水資源監測資料統一匯總、審定後納入市級國家水文數據庫。

  市水文總站應當與市氣象、環保、國土、交通、建設等部門建立聯動及資訊交換機制和水文水資源資料共用制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水文水資源監測資料進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水資源監測成果,予以刊印,並依法公開。水文機構為特定項目提供的水文水資源監測資料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轉讓、轉借或者用於其他營利性活動。監測資料屬於國家秘密的,對其密級的確定、變更、解密以及對資料的使用、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完善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後的落實和銜接工作

  根據《水文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編制本市的重要規劃,進行重點項目建設和水資源管理,開展有關水行政執法活動以及水事糾紛處理等使用的水文水資源監測資料應當完整、可靠、一致。市水文總站應當落實“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批”事項取消後的銜接工作,與資料使用申請單位簽訂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協議書,明確水文監測資料使用方向,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屬於國家秘密的水文監測資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同時修訂完善《北京市水文資料使用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批”許可事項取消後的日常監督管理措施,每年年底匯總水文監測資料詳細使用情況並向市水務局備案。

  七、依法保護水文監測設施

  市、區(縣)各級水文機構應當按照《水文條例》的規定做好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的劃定工作,並在保護範圍邊界設立地面標誌,依法保護水文監測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影響水文水資源監測設施的,危害監測環境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立項前,到有管轄權的水文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採取相應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務局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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