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3-12-25
  6. [發文字號] 京民法發〔2013〕48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12-2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行政復議接待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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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法發〔2013〕487號

各區縣民政局,局機關各處室,各二級、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復議申請接待工作,現將《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復議接待工作有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13年12月25日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復議接待工作有關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復議申請接待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行政復議接待工作人員不少於2人。

  第三條 行政復議接待工作實行首問責任制。

  首位接待行政復議申請的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首問責任人負責行政復議接待、行政復議申請的處理、案件辦理跟蹤、文書送達等工作。

  第四條 行政復議首問責任人應當將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材料即時進行登記,填寫《行政復議案件登記表》,對行政復議申請材料及行政復議申請進行初步審查。

  第五條 對行政復議申請材料的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行政復議申請書。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是兩個以上的,每增加一個,應增加一份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公民的,應提交身份證複印件;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法人證書(或該組織成立時的批件)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3、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復議的,應提交公民死亡證明和申請人與死亡公民親屬關係的證明;

  承受已終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復議的,應提交承受權利的證明;

  4、委託代理人參加復議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具體許可權和期限,並由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律師代理的,應當提交律師所函、律師證複印件;公民代理的,應當提交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5、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材料;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曾經向行政機關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明。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交因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事實的證明;

  6、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復議期限申請復議的,應當提交有效的證據;

  7、行政復議申請書所列的證據材料;

  8、其他必要的證據材料。

  第六條 對行政復議申請的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有無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有無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無明確的復議請求;

  4、有無必要的事實根據和理由;

  5、申請事項是否屬於行政復議受案範圍;

  6、是否屬於本機關管轄;

  7、申請人是否具備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與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存在利害關係);

  8、認為被申請人不作為的,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已經實際作出;

  9、行政復議申請是否已經超過法定復議申請期限,超過法定復議申請期限是否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

  10、申請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已經受理;

  11、申請人是否已向其他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其他有權受理行政復議機關是否已經受理;

  12、申請人是否簽名或者蓋章;

  13、是否有行政復議申請日期;

  14、行政復議申請書是否有遺漏的內容。

  第七條 行政復議首問責任人對行政復議申請進行審查,並根據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第八條 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首問責任人可以要求申請人補正。

  第九條 對不屬行政復議申請範圍或者不屬於北京市民政局處理的行政復議事項,首問責任人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並告知解決問題的途徑。

  第十條 申請人不能提供書面申請且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由首問責任人當場製作《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申請書》,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交申請人核實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並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除行政復議申請書以外的其他行政復議材料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行政復議接待工作人員在形式審查過程中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工作。

  第十二條 對擬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首問責任人應當製作材料清單、接待筆錄,並確認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第十三條 接待行政復議申請人,行政復議工作人員應當使用規範、文明的語言,同時做好法律宣傳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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