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規劃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4-01-01
  5. [成文日期] 2013-11-26
  6. [發文字號] 海行規發〔2013〕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11-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本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實施細則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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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行規發〔2013〕9號

各鎮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各委、辦、局,區屬各單位:

  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海淀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6日

海淀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實施細則

  一、前言

  依據國家《聲環境品質標準》(GB3096—2008)和《北京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調整技術細則》(京環發〔2012〕255號),為加強區域環境噪聲管理,改善聲環境品質,提高人民生活水準,推進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核心區建設,制定本細則。

  二、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海淀區行政區域內的聲環境管理。

  機場周圍區域受飛機通過(起飛、降落、低空飛行)噪聲的影響不適用於本細則。

  三、總體情況

  本細則適用的晝間、夜間時段分別為:晝間6:00~22:00,夜間22:00~6:00。

  海淀區國土面積430.77平方公里,設有1、2、4類聲環境功能區,不設3類區。其中1類區337.27平方公里,2類區38.04平方公里,4類區55.46平方公里。

  (一)1類區

  中關村核心區:海淀區轄區範圍內,除2類區和4類區以外的地區,面積337.27平方公里。

  (二)2類區

  2類區共38.04平方公里,分為4個區域。

  1.永豐産業基地:東起唐家嶺路、海淀-昌平區界;西至規劃永豐西濱河路(現狀宏豐渠附近);南起鄧莊南路及規劃西延段;北至規劃翠湖南路(現玉河路附近)。面積15平方公里。

  2.上地資訊産業基地、軟體園、北大生物城:東起京包鐵路;西至北大生物城西邊界、上地西路、西北旺東路;南起上地南路、北大生物城南邊界、東北旺南路;北至後廠村路。面積4.93平方公里。

  3.清河、西三旗地區:東起毛紡路、安寧莊東路、海淀-昌平區界;西至京包鐵路;南起西小口路、朱房路;北至海淀-昌平區界。面積10.96平方公里。

  4.環保示範園和稻香湖創新成果轉化基地:東起稻香湖東路、東埠頭排洪渠;西至溫陽路、三星莊後河、稻香園東路;南起京密引水渠;北至北清路、規劃翠湖南路(現蘇家坨路附近)。面積7.15平方公里。

  (三)4類區

  4類區總面積為55.46平方公里,名錄詳見附表。

  1.4a類區共有道路124條、場站1個,面積52.07平方公里。道路包括高速公路2條、城市快速路9條、軌道交通地面段3條、城市主幹路57條、城市次幹路53條,面積49.71平方公;場站為西郊機場,面積2.36平方公里。

  4a類區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幹路、城市次幹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兩側一定距離範圍內(距離要求見表1)區域。

表1 4a類功能區兩側距離的劃定要求

源強類型劃分距離,m相鄰功能區類型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801類區
502類區
303類區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主幹路、城市次幹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501類區
302類區
203類區
軌道交通地下與地面連接處的劃分以城市軌道交通中心線與地面交點處為圓心,外側一定距離為半徑繪製圓弧與線路兩側區界連接,半徑執行上述劃分距離要求。

  若臨路建築以低於三層樓房的建築(含開闊地)為主,線路邊界線外一定距離內(見表1)的區域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若劃分距離範圍內臨路建築以高於三層樓房以上(含三層)的建築為主,第一排建築面向線路一側至線路邊界線的區域及該建築物兩側一定縱深距離(見表1)範圍內受交通噪聲直達聲影響的區域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並排的兩個建築物臨路一側的相鄰兩點間距離小於或等於20米時,視同直線連接。第二排及以後的建築,若其高於前排建築或雖低於前排建築但因樓座錯落設置使部分樓體探出前排遮擋並受到線路交通噪聲的直達聲影響,則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樓層面向線路一側範圍為4a類區。其餘部分未受到交通噪聲直達聲影響的區域執行其相鄰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2.4b類區共有鐵路4條,面積3.39平方公里。

  4b類區為鐵路(鐵路專用線除外)用地範圍外兩側45米區域內。

  3.地面段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側非機動車道路或機非混行道路外沿為邊界,高路基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側的邊溝或路基邊緣為邊界,沒有輔路的高架公路和城市道路以高架段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側為邊界,高速公路以護網處為邊界,沒有護網的按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相關情況處理。

  4.對於4b類聲環境功能區與4a類聲環境功能區有重疊的部分,劃分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

  四、補充規定

  1.本細則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2.自實施之日起,海淀區人民政府《批轉<區環保局關於城市區域環境噪聲使用區劃分調整方案>和<海淀區環境噪聲功能區劃實施細則>的通知》(海政發〔2004〕12號)廢止。

  3.自實施之日起,已通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未通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建設項目,按本細則劃分的聲環境功能區劃進行管理和驗收。

  4.規劃的4類區未實施前按照當前功能區劃從嚴管理,規劃實施後調整為4類區。

  五、本細則由海淀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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