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政辦字〔2013〕5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密雲縣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切實保護本縣良好的生態環境,經縣政府同意,現將縣園林綠化局制定的《密雲縣園林綠化施工控制揚塵污染管理暫行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密雲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6日
密雲縣園林綠化施工控制揚塵污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密雲縣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以防治細顆粒物(PM2.5)為重點,防止園林綠化施工揚塵污染,根據《城市綠化施工控制揚塵污染管理規定》(京綠地發〔2007〕4號),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縣範圍實施的各種園林綠化、造林綠化、樹木移植及森林撫育等營造林綠化工程。
第三條 承擔園林、平原、荒山綠化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國家或北京市頒發的林業工程建設施工資質或園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沒有施工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不能從事各種綠化施工。
第四條 縣園林綠化局作為全縣園林綠化施工揚塵控制污染管理的行政主管單位,負責對縣域內實施的各種綠化工程施工揚塵控制污染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園林綠化局建立名單管理制度,制定空氣重污染期間停工工地名錄,並及時更新。
第六條 縣園林綠化局安排專人負責對綠化施工單位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綠化施工期間,每週定期檢查不少於2次,每月抽查不少於4次。
第七條 在綠化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要因時因地採取以下措施控制揚塵污染:
(一)在進行場地平整、換土、原土過篩等工程時,遇4級或4級以上大風天氣應停止施工。
(二)土地整理工作結束尚未進行建植的,要適時灑水防塵或覆蓋,4級或4級以上大風天氣必須及時灑水防塵。
(三)植樹挖掘出的坑土,必須加以整理、拍實、覆蓋。
(四)4級或4級以上大風天氣不得進行大樹移植。大樹移植後所形成的穴坑,必須隨移隨填。大樹移植後的場地必須及時恢復綠化。
(五)綠化生産垃圾,重點地區、主要道路要做到隨産隨清,其他地段要在24小時內清理乾淨,達到場光地凈。
(六)園林景觀綠化施工場地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進行圍擋。
(七)綠地內市政、電信等配套工程必須在完工後1周內恢復綠地景觀,做到場光地凈,不留裸露土地。
(八)在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及路邊便道地區進行綠化施工時,要進行必要的鋪墊,做到黃土不落地。産生的棄土、垃圾等要隨時清運,不得在道路旁堆放,完工後及時進行清掃。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或行道樹栽植後,當天不能完成清運的,應採取覆蓋等抑制揚塵措施。
(九)運輸車輛駛出綠化施工工地應當採取鋪墊、覆蓋等措施,不得帶泥土上路。
(十)荒山造林要儘量減少坑穴周邊植被破壞;挖出沙土要成堆拍實,杜絕隨意堆撒“攤大片”現象。苗木栽植後,要將所挖沙土全部回填、踩實、澆水。
第八條 在市空氣重污染應急委、市空氣重污染應急指揮部發佈空氣重污染預警後,縣域內各綠化施工單位或個人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預警四級(藍色)
應減少綠化機動車上路行駛;城區園林景觀綠化、道路綠化、平原綠化區域內增加對作業道路、開挖渣土砂石工地處灑水降塵頻次,加強施工揚塵管理。
(二)預警三級(黃色)
應減少綠化機動車上路行駛;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作。城區園林景觀綠化、道路綠化、平原綠化區域內增加對作業道路、開挖渣土砂石工地處灑水降塵頻次,加強施工揚塵管理;減少土石方施工開挖規模,對所挖土石方採取灑水、覆蓋等揚塵控制措施。
(三)預警二級(橙色)
應減少綠化機動車上路行駛;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作;減少運送渣土、砂石車等易揚塵運輸車輛運輸。城區園林景觀綠化、道路綠化、平原綠化區域內增加對作業道路、開挖渣土砂石工地處灑水降塵頻次,加強施工揚塵管理。土石方施工開挖規模降低至正常天氣施工量的50%,對所挖土石方採取灑水、覆蓋等揚塵控制措施。
山區荒山造林和各項撫育性林業生産施工規模降低至正常天氣條件下作業量的50%。
(四)預警一級(紅色)
應減少綠化機動車上路行駛;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作;停止渣土、砂石車等易揚塵運輸車輛運輸。城區園林景觀綠化、道路綠化、平原綠化區域內增加對作業道路、開挖渣土砂石工地處灑水降塵頻次,加強施工揚塵管理。土石方施工開挖規模降低至正常天氣施工量的30%,對所挖土石方採取灑水、覆蓋等揚塵控制措施。
山區荒山造林及各項撫育性林業生産一律停止。
第九條 施工現場應樹立明顯的告示牌,標明工程名稱、施工單位、施工期限、防塵降塵要求、工程負責人及聯繫電話等。
第十條 未達到綠化施工揚塵控制污染防治要求的施工單位應停止施工,並限期整改。整改後經縣園林綠化局復查,達到揚塵控制污染防治要求,施工單位方可復工。
第十一條 同一綠化工程出現兩次或兩次以上揚塵污染事故,且經整改仍未達到揚塵控制污染要求的,建議工程主管部門或建設部門終止其綠化合同;施工資質管理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在其資質復檢時降低其資質等級。
第十二條 對在市、縣空氣重污染應急委、市、縣空氣重污染應急指揮部發佈空氣重污染預警後,縣域內各綠化施工單位或個人未採取相應措施,造成揚塵污染事故,參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將控制揚塵污染納入密雲縣綠化工程招投標考核標準。凡公開招標的綠化工程,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綠化施工控制揚塵污染的要求;同時將發生揚塵污染事故作為解除綠化合同的主要款項。
第十四條 對綠化施工工地管理不力的綠化施工企業,要將揚塵污染項目、程度等資訊納入企業誠信管理。不重視防控以及防控不得力造成揚塵污染的綠化工程,不得申報綠化優質工程。
第十五條 因企業管理等原因造成較大範圍或較重揚塵污染觸犯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密雲縣園林綠化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