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3-12-18
  5. [成文日期] 2013-12-18
  6. [發文字號] 京發改規〔2013〕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12-1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北京市進一步促進地熱能開發及熱泵系統利用實施意見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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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發改規[2013]10號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能源局等4部委《關於促進地熱能開發利用的指導意見》(國能新能[2013]48號)和《關於印發北京市2013-2017年加快壓減燃煤和清潔能源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13]45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推進本市地熱能開發和熱泵技術應用,我們制定了《關於北京市進一步促進地熱能開發及熱泵系統利用的實施意見》,現予以印發,請貫徹落實。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北京市水務局

2013年12月18日

關於北京市進一步促進地熱能開發及熱泵系統利用的實施意見

  地熱能是綠色環保的新型可再生能源,資源儲量大,分佈廣;熱泵是一種節能環保新技術,能夠實現地熱能、餘熱等資源的清潔高效利用。積極開發地熱能和發展熱泵系統,對優化本市能源結構,減緩資源壓力,實現供熱多元化具有重要意義。為進一步推進本市地熱能開發和熱泵技術應用,改善大氣環境,特製定本實施意見。

  一、發展領域

  本市鼓勵新建公共建築、工業廠房和居民住宅樓使用熱泵供暖系統,支援燃煤、燃油供暖鍋爐利用熱泵系統進行清潔改造;重點推進餘熱、土壤源、再生水(污水)熱泵和深層地熱資源的開發利用。

  二、重點任務

  (一)充分回收餘熱資源。

  新建的燃氣熱電廠和鍋爐房同步建設餘熱熱泵供暖工程,具備改造條件的既有燃氣熱電廠和鍋爐房加裝餘熱熱泵回收裝置。重點完成四大燃氣熱電中心、太陽宮和鄭常莊等燃氣熱電廠餘熱熱泵供暖工程,加快開展科利源、魯谷和北重等大型鍋爐房利用熱泵回收餘熱資源工作。

  (二)積極開發淺層地溫能。

  加快推廣土壤源熱泵供暖系統,不斷提高淺層地溫能的應用水準。重點在沙河高教園、順義林河開發區、中關村科技園等重點功能區及成規模的住宅小區建設一批土壤源熱泵供暖工程。

  (三)加快發展再生水熱泵。

  現有和新建再生水廠內建築應採用再生水熱泵供暖系統,鼓勵再生水廠周邊和主幹管網沿線範圍內新建建築使用再生水熱泵系統供暖。重點建設電子城北擴、CBD東擴和中關村東升科技園等再生水熱泵供暖工程。

  (四)高效利用深層地熱能。

  加強地熱資源的統一規劃、規模開發和集約利用,加快大興、延慶和通州等地區深層地熱資源的開發利用,開展現有地熱供暖項目整合改造。重點推進北京新機場、採育新能源汽車基地和延慶新城等利用深層地熱供暖工作。

  三、支援政策

  (一)加大資金支援。

  熱泵系統主要包括熱源、一次管網和末端設備三部分。2013年到2017年,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進一步加大本市範圍內地熱能開發及熱泵系統應用的支援力度。其中:新建的再生水(污水)、餘熱和土壤源熱泵供暖項目,對熱源和一次管網給予30%的資金補助;新建深層地熱供暖項目,對熱源和一次管網給予50%的資金支援;既有燃煤、燃油供暖鍋爐實施熱泵系統改造項目,對熱泵系統給予50%的資金支援;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全額建設的項目,新建或改造熱泵供暖系統的按現行政策執行。

  專業化能源公司投資、建設和運營的熱泵供暖項目,可享受上述資金支援政策。

  (二)落實價格和稅收政策。

  採用熱泵系統的供暖企業參照我市清潔能源鍋爐供暖價格收取採暖費,具體價格由各區(縣)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對於符合《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産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要求的熱泵項目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對於符合國家《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3年本)》的企業進口自用設備,經批准可予免征關稅。

  (三)鼓勵技術研發和産業化發展。

  支援地熱能開發和熱泵技術成果轉化,對於符合政府採購的熱泵新技術和新産品,通過首購、訂購、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和示範項目、推廣應用等方式予以支援。

  引導熱泵企業向中關村自主創新示範區等高端功能區聚集,依託功能區在人才引進、稅收和資金等方面的支援政策,加快熱泵技術和産品的産業化進程。

  四、項目管理

  (一)簡化審批程式。

  熱泵供暖項目(不含新增供暖設備、設備改造)立項前置條件為規劃部門的規劃選址意見書(或規劃條件、規劃意見函)、國土部門的用地預審意見(或土地意見函覆)及環保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文件,其中再生水熱泵供暖項目應提供水務部門的水影響評價審查文件,深層地熱供暖項目應提供國土部門的地熱資源勘察審查文件。

  新建再生水、餘熱、土壤源熱泵供暖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區縣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市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資金申請報告;既有燃煤、燃油供暖鍋爐實施熱泵系統改造和新建深層地熱供暖項目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二)完善標準體系。

  建立並完善北京市地熱資源和熱泵系統標準體系,加快制定熱泵系統工程技術標準和運作維護規程,進一步修訂地熱資源勘察評價規範,保障熱泵供暖項目的高品質建設和高水準運作。

  (三)加強資源勘查。

  開展全市地熱、再生水等資源的勘查和評價工作,摸清資源分佈和開發利用潛力;對規劃使用地熱及熱泵系統供暖的重點區域,進一步做好資源的詳勘工作。

  (四)強化監管評估。

  加強熱泵系統供暖地區的地質、水質環境監測與評價,深層地熱供暖項目必須安裝回灌井,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建立熱泵供暖項目的後評估制度,確保地熱資源的科學利用和熱泵項目的穩定運作。

  本意見自發佈之日起實施,《關於印發關於發展熱泵系統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京發改[2006]839號)和《關於發展熱泵系統的指導意見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京發改[2007]88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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