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林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4-01-01
  5. [成文日期] 2013-12-19
  6. [發文字號] 密政發〔2013〕6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12-1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密雲縣人民政府關於森林高火險期嚴禁一切野外用火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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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政發〔2013〕6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

  為有效預防森林火災發生,確保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北京市森林防火辦法》有關規定,縣政府決定於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森林高火險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命令如下:

  一、森林高火險期內,嚴禁吸煙、燒荒、燎地邊、燒秸稈、上墳燒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點篝火、野炊、施放孔明燈、燒烤等一切野外用火;嚴禁攜帶火種或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進入林區的車輛須加裝防火罩,嚴禁司乘人員丟棄火種;森林防火區內的單位和居住人員,嚴格管理生活用火,防止跑火進山入林;停止辦理野外用火審批手續。

  二、全縣各級森林防火組織必須加強森林高火險期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嚴格管理火源,強化火險隱患排查,落實各項防火責任。各級專業森林消防隊伍進入戰備狀態,做好撲救森林火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三、違反本命令擅自野外用火的單位和個人,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引發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密雲縣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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