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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3-12-01
  5. [成文日期] 2013-10-31
  6. [發文字號] 門政發〔2013〕10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10-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門頭溝區“三定三限三結合”定向安置房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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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政發〔2013〕104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現將《門頭溝區“三定三限三結合”定向安置房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依照執行。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31日

門頭溝區“三定三限三結合”定向安置房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三定三限三結合”定向安置房項目(以下簡稱“三定三限項目”)順利實施,加強項目管理與監督,切實維護被徵地拆遷農(居)民的合法權益和長遠生計,根據市政府批復的《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建設項目徵收集體土地涉及農村居民點搬遷需要建設定向安置房供地辦法的初步意見》、《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三定三限三結合”定向安置房建設管理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定向安置房,是指政府按照“三定三限三結合”原則組織建設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條 下列工程(項目)確需徵收集體土地涉及農村居民點搬遷的,可建設三定三限定向安置房:

  (一)國家級、市級重點工程需徵收集體土地並涉及農村居民點搬遷,需要建設定向安置房的;

  (二)本行政區規劃新城建設需徵收集體土地並涉及農村居民點搬遷,需要建設定向安置房的;

  (三)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委聯合審核設立、批准確認的開發園區,市政府批准的重點功能區建設,需徵收集體土地並涉及農村居民點搬遷,需要建設定向安置房的;

  (四)為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經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儲備開發項目需徵收集體土地並涉及農村居民點搬遷,需要建設定向安置房的。

  第四條 各級政府為三定三限定向安置房建設和管理的責任主體,全區各相關委辦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建設原則

  第五條 三定三限定向安置房應當嚴格按照下列原則進行建設:

  (一)三定

  1.定性:三定三限項目為普通商品房性質,土地供應採取定向供應原則;

  2.定向:專為符合條件的重點工程、項目需要徵收集體土地涉及農村居民點搬遷的農(居)民安置使用;

  3.定量:嚴格限定需定向安置的農(居)民人數、標準和建設規模,安置農民(含已農轉居但仍有宅基地且未享受過安置房的居民)每人平均建築面積按不超過50平方米,安置居民每人平均建築面積不超過30平方米,上述安置標準均包括居住和經規劃主管部門明確的按千人指標核算的地上配套公建規模。

  (二)三限

  1.限戶型:原則上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90/70”的相關標準。具體戶型設計方案可根據制定的徵地拆遷補償標準結合安置需求,由安置房建設單位提出,經規劃主管部門批准;

  2.限價格:三定三限項目銷售價格可按:一級開發成本+建安成本+相關稅費+出讓金(毛地價)+類似經濟適用房建議的合理利潤率(3%)進行核定;

  3.限交易:(1)三定三限項目不予辦理預售許可,嚴格掌握定向、定量原則;(2)三定三限項目的産權人今後對所購安置房進行出售、轉讓等市場交易行為比照“兩限”普通商品房“退出機制”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三結合

  1.三定三限項目建設應與相對應的徵地拆遷方式相結合;

  2.三定三限項目的銷售價格應與相對應的徵地、拆遷補償標準及農村産權制度改革的相關政策相結合;

  3.三定三限項目建設應與我區現行的農村地區拆遷安置用房政策相結合。

第三章 項目報審

  第六條 三定三限項目由區政府向市政府報審。建設主體可由區政府提出,應當是經市政府批准的全資國有一級開發企業、已授權委託的一級開發企業、經公開招投標確定的一級開發企業。

  第七條 三定三限項目實行聯合會審制度。即:建設單位負責定向安置房項目方案的編制,區國土分局負責組織定向安置房項目方案的申報,區土地儲備聯席會負責定向安置房項目方案的初審工作,市政府相關委辦局聯合審核等,按照市政府相關審批程式逐級報審。

  第八條 三定三限項目主要實施下列審批流程:

  (一)定向安置房建設單位負責編制三定三限項目原則方案,並按照要求報送至區國土分局;

  (二)區國土分局對所報送的三定三限項目原則方案等材料進行內審,內審合格後報區土地儲備聯席會初審;

  (三)由區政府主管國土部門的領導召集,區國土分局牽頭,與區發展改革委、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市政市容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規劃分局、區監察局、區交通局、區環保局、使用方屬地政府等組成區土地儲備聯席會,對報送的三定三限項目原則方案進行初審,通過之後以區政府名義函報市國土局;

  (四)在市國土局報市政府批復後,定向安置房建設單位負責編制項目詳細方案並報區國土分局審核後,以區政府名義報送市國土局,市國土局組織相關委辦局聯合審核小組審核。以詳細方案通過的聯合審核會《會議紀要》作為項目辦理後續手續的依據。如果詳細方案比較原則方案有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上報市政府審批;

  (五)全區各相關委辦局負責協調對口市相關委辦局辦理相關手續,並對獲批的三定三限項目進行監督實施。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九條 資金來源及使用

  定向安置房建設資金原則上由建設主體負責籌措,建設資金包括建設單位自籌資金及被拆遷人繳納的安置房購房款。定向安置房建設資金必須專項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資金籌措

  (一)定向安置房個人購房款,原則上應當按照區政府制定的統一價格,由個人向定向安置房建設主體支付,經被拆遷人同意也可由拆遷主體統一撥付給定向安置房建設主體;

  (二)對於以土地儲備機構為主體的土地儲備開發項目,定向安置房建設主體資金確有困難的,可向土地儲備機構申請定向安置房建設資金。對於定向安置房銷售價格低於綜合建設成本(含文件規定的合理利潤)的,綜合建設成本與銷售價格的差額部分(即安置房資金缺口)可列入土地一級開發成本,由土地儲備機構通過向建設主體預付方式解決。對於土地儲備機構確需訂購安置房用於拆遷安置的,在確保資金能及時、安全收回的前提下,可由土地儲備機構通過向安置房建設主體支付訂金等方式解決;

  其他對接的政府投資的項目可參照執行。

  (三)上述兩項之外的建設資金由定向安置房建設主體使用自有資金或融資解決。

  第十一條 成本構成

  三定三限項目成本由土地一級開發成本、建安成本、相關稅費、出讓金(毛地價)、類似經濟適用房建議的合理利潤(3%)構成;定向安置房建設標準應按照區建設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項目最終綜合建設成本應由全程跟蹤審計公司出具決算審計報告並經政府審計主管部門審定金額為準,項目聯審會議紀要及市政府批復文件均須作為審計依據。

第五章 責任分工

  第十二條 區政府負責組織協調三定三限項目上報、三定三限項目實施方案初審、確定建設主體及定向安置房銷售價格,統籌管理三定三限項目剩餘房源和配套公建中商業用房及地下商業車庫(産權歸區政府所有),指導定向安置房建設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三定三限項目成本審核,協調三定三限項目的立項等相關手續取得工作。

  第十四條 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受理三定三限項目涉及由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的行政許可事項及行政服務事項;監督執行安置房工程建設標準、品質、工期,加強剩餘房源管理;會同使用方(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選購人名單、配售房源等材料核準,統一納入網簽管理,建立臺賬,對安置房交易行為進行政策監管。

  第十五條 區市政市容委負責協調三定三限項目的市政建設等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區財政局負責對三定三限項目資金的預算、結算、決算評審,參與三定三限項目竣工後的結算、決算工作。

  第十七條 區審計局負責確定三定三限項目審計公司,實行派駐審計機制,對三定三限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全程跟蹤審計所需審計服務費,納入三定三限項目成本;負責三定三限項目竣工後的結算、決算工作,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十八條 區規劃分局負責審核三定三限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及規劃指標,配合實施主體協調規劃條件、地塊控規等相關規劃手續取得工作,並監督安置房建設主體按照獲批方案實施安置房建設;按照市相關委辦局聯審會要求出具三定三限項目實施方案規劃意見,明確三定三限項目配套公建規模是否按照千人指標標準核算。

  第十九條 區監察局負責三定三限項目審批、建設、分配、安置、管理等過程中執行有關制度情況和各相關部門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紀違規人員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 區交通局負責協調三定三限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意見等相關手續的取得工作。

  第二十一條 區環保局負責協調和審批三定三限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區地稅局負責協調三定三限項目相關稅費的收繳工作。

  第二十三條 區公安分局負責協調出具三定三限項目被安置人員的戶籍人口證明。

  第二十四條 區國土分局負責組織對三定三限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初審;協調三定三限項目實施方案上報市相關委辦局聯審會審核;辦理三定三限項目用地預審、協調市國土局取得項目徵地批復;將安置房資金缺口計入對接一級開發項目成本,對安置房建設主體資金確有困難的,以預付或支付訂金方式解決,並與安置房建設主體簽訂與儲備項目對接的資金缺口支付協議,明確資金使用用途等事宜;督促建設主體辦理各項建設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三定三限項目所在地使用方代表即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同樣為定向安置房建設的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定向安置房建設主體簽訂監管協議;

  (二)全程參與安置房選址、方案編制、建設、交付、驗收等具體事務,負責組織拆遷、安置等方案徵求相關村和村(居)民意見,負責做好相關群眾信訪、維穩工作;

  (三)做好三定三限項目所需安置人口的調查、審核工作,協助出具人口證明;

  (四)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成立定向安置房項目部,參與項目實施中的品質、進度、投資控制工作,參與設計變更、洽商工作,對安置房項目進行日常監督、現場監督;

  (五)負責三定三限項目銷售、分配與管理等,對選購人名單、配售房源等材料進行調查、核準;會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統一納入網簽管理,並建立臺賬,對安置房交易行為進行規範及監督檢查;

  (六)積極配合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規劃分局、住房城鄉建設委等相關職能部門對三定三限項目進行稽察、評審、審計和監察;

  (七)參與組織定向安置房驗收工作,對相關職能部門組織的品質回訪工作予以配合;

  (八)負責做好定向安置房後續管理及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定向安置房建設單位應當依照相關規定,承擔下列責任:

  (一)負責三定三限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及上報工作;

  (二)負責三定三限項目的具體建設、手續報批、資金籌措等工作;

  (三)負責三定三限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採購等依法進行招投標;

  (四)按照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方案實施安置房建設,按照獲批的項目投資控制安置房成本,負責做出工程決算,報審計部門審定;

  (五)協助三定三限項目建設主管部門、使用方政府等進行安置房分配、銷售等工作;

  (六)負責向區政府移交剩餘房源、配套公建中商業用房及地下商業車庫;

  (七)按照國家房屋建造標準進行建設,項目品質達到建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標準,並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八)負責按照竣工驗收標準組織竣工驗收。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三定三限項目建設主體、相關部門及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依法依紀進行查處:

  (一)未按經市政府批復的定向安置房規模(含住宅及千人配套規模)實施建設的;

  (二)擅自向已備案安置名單以外的人員出售安置房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違規建設、銷售、編制虛假人員名單、騙購安置房等行為的;

  (四)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五)在三定三限項目建設中有履職不到位或監管缺失,造成工期延誤或工程品質安全等嚴重問題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國土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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