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政發〔2013〕47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各縣屬機構:
《密雲縣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燃發煙花爆竹的通告》已經縣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密雲縣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31日
密雲縣人民政府印發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加強我縣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實維護人民群眾人身、財産安全,進一步鞏固和提升我縣環境治理成果,營造健康文明、和諧穩定的工作、生産、生活環境,現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就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一)鼓樓東、西大街(東門環島至西門立交橋東橋頭)和鼓樓南、北大街(南門燈崗至城後街);
(二)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邊20米;
(三)新農村長途汽車站及其周邊10米;
(四)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及其周邊60米;
(五)輸、變電設施及輸電線路兩側30米、變電站圍墻外30米;
(六)醫院及其圍墻外10米;
(七)中小學校、幼兒園及其周邊10米;
(八)奧林匹克公園、飛鴻世紀園、密虹公園、法制公園;
(九)大劇院廣場、圖書館廣場及其周邊10米;
(十)敬老院及其周邊10米;
(十一)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及其周邊150米;
(十二)重要軍事設施及其周邊10米;
(十三)廣播電台、電視台及其周邊10米;
(十四)電信、郵政、金融單位及其周邊10米;
(十五)大型商場、超市及其周邊10米;
(十六)集貿市場及其周邊10米;
(十七)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窗口;
(十八)建築工地及其周邊30米;
(十九)設有外墻外保溫材料的建(構)築物全部列入煙花爆竹禁放範圍,其中屬於重點消防單位的高層建(構)築物及其周邊60米範圍內為禁放區域,其他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以上的建(構)築物周邊30米範圍內為禁放區域;
(二十)縣政府根據維護正常工作、生産生活秩序的要求,確定和公佈的其他地點。
二、上述禁放區域由各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指導與監督禁放工作。縣公安局負責鼓樓南北大街、東西大街的禁放工作;縣文委負責大劇院廣場、圖書館廣場和文物保護單位的禁放工作;縣交通局負責新農村長途汽車站的禁放工作;縣公安消防支隊負責賓館、飯店和加油站、煤氣站、燃氣公司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的禁放工作;縣供電公司負責輸、變電設施的禁放工作;縣衛生局負責醫院、衛生院的禁放工作;縣教委負責全縣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禁放工作;縣園林綠化中心負責奧林匹克公園、飛鴻世紀園、密虹公園、法制公園和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的禁放工作;縣民政局負責敬老院的禁放工作;縣廣電中心負責廣播電台、電視台的禁放工作;縣郵局、縣電信分公司和縣各銀行支行負責電信、郵政、金融單位的禁放工作;縣商務委負責大型商場、超市的禁放工作;縣住建委負責建築工地的禁放工作;各居(村)委會負責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窗口的禁放工作。
三、各街道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轄區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與禁放區域所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逐一簽訂《禁放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責任書》,做好禁放區域看護和非禁放區燃放秩序維護等安全防範工作。
四、違反本通告規定在上述禁止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燃放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佈的規格和品種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産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收繳其煙花爆竹,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是未成年人的,追究其監護人的責任,或責令所在學校給予批評教育。
五、物業服務企業、賓館、酒店等單位,發現違反本通告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主動制止並配合公安機關及時查處;不及時清理燃放垃圾違反“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對單位負責人處20元以上50以下的罰款。
六、燃放煙花爆竹噪聲擾民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以上500以下罰款。燃放産生的垃圾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七、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産、經營、運輸、儲存、銷售、郵寄煙花爆竹。違者由安監、質監、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八、上述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産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相關禁放責任單位和執法職能部門有監管不力、執法不嚴等失職瀆職行為的,要依法進行查處,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十、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密雲縣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