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延慶區政府辦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4-01-19
  5. [成文日期] 2013-12-20
  6. [發文字號] 延政辦發〔2013〕3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12-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延慶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延慶縣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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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政辦發〔2013〕3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中心),各市屬垂直部門: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延慶縣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延慶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20日

延慶縣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土地資源和節約用地,加強我縣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宣傳節儉、文明辦喪事的方針,推進殯葬事業健康發展,依據《殯葬管理條例》、《公墓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關於深化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民發〔2009〕170號)及《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縣農村公益性公墓的選址、審批、建設及運營管理。

  本辦法實施前已有的農村公益性公墓改建、擴建及運營適用本辦法。

  土葬改革區暫不列入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範圍。

  第三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是指本縣轄區範圍內鄉鎮政府為本轄區村民建立的骨灰安放、安葬設施。

  公益性公墓屬社會公益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農村公益性公墓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建設,內容包括墓地、骨灰堂、骨灰墻及骨灰林等。

  第四條 縣民政局是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殯葬政策法規;負責全縣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審批、監督、業務指導和管理。各鄉鎮政府負責本轄區農村公益性公墓和村級公益性集中埋葬點的審核、申報和管理。

  縣園林綠化局、縣水務局、縣市政市容委、延慶國土分局、延慶規劃分局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依法履行相應的職責。

第二章 農村公益性公墓的選址

  第五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要按照統籌安排、合理佈局、因地制宜、方便群眾、規模適當的原則統一選址、建設。

  第六條 各鄉鎮政府負責本轄區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具體選址工作,報縣民政局、縣園林綠化局、延慶國土分局、延慶規劃分局聯合批准。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設用地,不得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等有關規劃相矛盾。

  第七條 各鄉鎮政府在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時要分期建設,要根據本轄區內的人口數量及分佈情況控制最小用地規模,公墓建設用地標準參照每年6‰的死亡率及不低於60年使用期確定用地面積,並預留一定的發展空間。

  第八條 各鄉鎮政府在農村公益性公墓選址時,應充分利用荒山瘠地,保護自然景觀。禁止在耕地、城市規劃區、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河流堤壩和公(鐵)路兩側建立公墓。

  城鄉高壓輸配電架空線通道內不得建立骨灰安葬設施,骨灰安葬設施與高壓輸配電架空線通道相鄰處應有明顯界限。設有祭品焚燒設施或裝置的骨灰安葬設施,應根據當地的地形地勢及周邊環境敏感區分佈等因素,選擇有利於煙塵擴散並不引起環境糾紛的區域。

第三章 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項目審批

  第九條 興建農村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建設公益性公墓的土地;

  2.符合鄉鎮轄區內的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選址要求;

  3.選址應符合殯葬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條 各鄉鎮政府收到村民委員會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負責集中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八條所述條件的,由鄉鎮政府集中報縣民政局審查。

  第十一條 縣民政局牽頭協調縣園林綠化局、延慶國土分局、延慶規劃分局等部門聯合進行實地審核,符合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條件的,由縣民政局報請縣政府同意後,通知鄉鎮政府辦理具體規劃、用地、採伐等手續。

  第十二條 上述用地等相關手續全部辦理完畢後,縣民政局依法進行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作出准予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的許可決定。收到許可決定後,鄉鎮政府可以依法進行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需要招投標或者進行建設許可的,按照有關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完成後,縣民政局、縣園林綠化局、延慶國土分局、延慶規劃分局等相關部門要進行聯合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及管理

  第十四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內的墓穴只埋骨灰盒,每個墓穴佔地不得超過0.7平方米,使用立碑或臥碑,立碑高度離地面不超過0.7米。公墓內的規劃要按照公園化、景觀化、園林化的標準設計,墓地建設完成後,綠地率應達到25%,墓地覆蓋率達到60%,道路、廣場、停車場、業務、辦公、附屬建築設施齊全。

  應根據墓園的規模、人流總量和各功能區域的人流規模以及管理需要,確定園路的路線、分類、分級、鋪裝場地的位置和特色要求。通向骨灰安置區的道路應滿足消防車、救護車的通行且應有環形路。

  墓園道路應結合墓園不同功能區合理安排,有利於雨水排泄和便於管道敷設。通行機動車的主路寬度應大於4米,轉彎半徑不應小於12米。

  第十五條 在農村公益性公墓園區內應建設草坪葬、花壇葬、樹葬等生態型墓葬設施。生態葬設施應達到20%以上。

  第十六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應當具有管理用房、衛生間以及消防等必要的設施、設備。

  第十七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由所在的鄉鎮政府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管理人員參照公益性崗位設置。嚴禁以任何形式委託或轉包給其他個人或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八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只為本鄉鎮轄區內的戶籍人員提供服務,具體服務範圍由各鄉鎮政府核定,不得對服務範圍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九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資金由鄉鎮政府支出,列入財政預算。公益性公墓建設資金和運營資金應設立專項資金賬戶,專款專用。管理費、墓碑刻字及約定項目的服務費用等需喪者家屬自行負擔。

  第二十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單位應建立亡者骨灰安置登記臺賬制度,並與使用者簽訂骨灰安置服務合同,明確墓穴種類、安置位置及使用年限。骨灰安置服務合同樣本由縣民政局統一提供。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設施的使用年限以20年為一個使用周期。第一個使用年限屆滿前6個月內,使用者及其直系親屬可以向公益性公墓管理單位要求延長使用期,每一個延長的周期不得超過20年,並就續用設施的有關事項達成協定。

  農村公益性公墓使用年限屆滿後,經管理單位通知,使用者或其直系親屬未申請延長使用期限的,按合同約定由管理單位對安置骨灰統一深埋處理。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單位應建立檔案管理和統計制度,形成具有保存價值的歷史記錄。

  檔案至少具有兩套,並異地存放。每月5日前將上月提供服務的統計數據報送縣民政局殯葬管理所,每年1月15日前將上年匯總數據報送縣民政局殯葬管理所。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單位應公開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服務程式和墓穴安排方式。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禁止在公益性公墓內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第五章 農村公益性公墓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民政局依據殯葬管理法規,對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及管理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擅自興建殯葬設施、超標準超範圍建設墓穴、利用公益性公墓從事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縣發展改革委、縣公安局、縣園林綠化局、延慶工商分局、延慶國土分局、延慶規劃分局等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能予以監管,對違法行為依據各部門職責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中,存在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的,由所在鄉鎮政府和縣園林綠化局、延慶國土分局、延慶規劃分局等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式、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審批、建設及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鄉鎮政府要加強對農村公益性公墓的監督、管理,嚴禁利用農村公益性公墓從事營利等違法活動,一旦發現,嚴格查處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的申請書格式、提交材料告知單、公益性公墓服務合同、骨灰寄存證等由縣民政局統一提供。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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