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4-01-01
  5. [成文日期] 2013-12-19
  6. [發文字號] 〔2013〕1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12-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我市建築業營業稅納稅地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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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16號

  根據2009年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調整我市建築業營業稅納稅地點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市固定業戶納稅人簽訂建築安裝工程合同(不含裝飾)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建築安裝勞務發生地。

  建築業徵收範圍內的裝飾業務暫不調整,仍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營業稅。

  本公告所稱的裝飾是指單獨簽訂裝飾合同的業務。

  二、本市固定業戶納稅人簽訂建築安裝工程合同(不含裝飾)後,應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3年第7號)的規定,向建築安裝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其臨時稅務登記證號應按照"行政區域碼+組織機構代碼"的編碼規則進行編制,其中行政區域碼為納稅人勞務發生地的行政區域碼。

  三、納稅人承包的建築安裝工程跨區縣的,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四、外地進京施工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及其附加,繼續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建築業營業稅納稅地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營〔2008〕177號)規定,統一由北京市建設工程專業勞務發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徵代繳。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京地稅營〔2008〕177號文件第一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關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我市建築業營業稅納稅地點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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