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優發〔2013〕399號
各區縣民政局、財政局、教委:
為進一步激發適齡青年應徵入伍的積極性,提高兵員整體素質,圓滿完成國務院、中央軍委賦予我市的徵兵任務,根據民政部、總參謀部《關於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高校在校生優待問題的通知》(民發〔2012〕193號)和本市有關義務兵優待的規定,決定調整本市義務兵優待政策。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凡從本市入伍的義務兵(含本市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的),其正常服役滿1年後,均按照本市當年義務兵優待金標準,由其入伍批准地區(縣)予以優待。
二、高校在校生,是指在按照國家規定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央部門和地方所屬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和獨立學院中,正在進行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在讀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高職)在讀生。
三、高校在校生應當在學校所在地報名應徵,符合徵集條件的由學校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批准入伍。
四、入學前戶籍不在學校所在區(縣)的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後,由批准入伍地區(縣)徵兵辦公室將《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發給本人,翌年1月31日前發函通知其入學前戶籍地縣(市、區)徵兵辦公室,其家庭享受軍屬待遇,由入學前戶籍地人民政府按規定給予其他方面的優待。
五、從本市高等院校在校大學生中徵集的義務兵,正常退役並複學的,可根據個人意願申請領取一次性助學經費或自主就業經濟補助。義務兵優待金及一次性助學經費列入區縣財政預算,由區縣財政負擔,區縣民政部門具體發放。
六、本《通知》從2012年冬季徵兵開始實施,2012年以前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優待辦法按照原規定辦理。本《通知》下發後,原《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調整義務兵優待政策的通知》(京民優發〔2008〕239號)即行廢止。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