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3-12-19
  6. [發文字號] 〔2013〕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12-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整建制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有關問題處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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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統一本市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整建制農轉居人員(以下統稱轉工轉居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計發辦法,經研究,現就轉工轉居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並辦理退休手續的轉工轉居人員,計算基本養老金並實行兩種辦法比較時,按原辦法計算的基礎養老金2012年為934.4元/月;2013年為1044.6元/月,個人帳戶養老金仍執行《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京勞社養發[2007]21號,以下簡稱21號文件)的規定,並作為按21號文件規定的兩種辦法比較的原辦法,與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水準進行比較,並按規定執行。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轉工轉居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計算基本養老金時不再實行兩種辦法比較,其基本養老金計發統一按《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市政府令第183號)相關規定執行。

  三、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並辦理退休手續的轉工轉居人員,未實行兩種辦法比較的,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行兩種辦法比較時,按原辦法計算的月基本養老金高於同期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且已按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核定的,高出部分從其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補足;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且按新辦法核定的基本養老金高於同期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的,其原辦法與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差額部分從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補足。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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