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土徵〔2013〕649號
市國土局各區縣分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根據市政府取消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前期工作和集體土地徵收前期工作審批事項、《建設用地批准書》下放區縣國土分局辦理的決定,為做好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徵收中市局和分局的分工,規範徵地結案、理順《建設用地批准書》辦理程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北京市建設徵地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148號令)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徵地公示、擬定《一書四方案》
(一)各分局要在建設(一級開發)單位取得立項和規劃批准文件並完成釘樁、勘測定界工作後,對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徵地雙方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填寫徵收土地情況調查表、辦理《林地審核同意書》等方面切實發揮指導作用。
(二)各分局要在建設(一級開發)項目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後,按照《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徵地公示公告程式的通知》(京國土徵〔2004〕238號)相關規定,將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主要內容在被徵地村予以公示。被徵地農村村民提出聽證申請的,應當依法舉行聽證,並將聽證紀要隨徵地材料上報;徵地公示期滿後,由分局依法草擬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區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市國土局審核。
(三)各分局要將擬定建設項目《一書四方案》、開展徵地補償安置公示等納入日常性工作。要組織相關科室(兩人以上)進行現場核勘,對於項目用地不符合規劃、用地地類面積不準確、土地權屬存在爭議、徵地補償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徵地程式不合法、已經開工但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要協助申報單位予以完善後再行申報。各分局要在完成相關工作後就項目用地擬定建設用地審查意見(見附件1)作為申報材料同時上報(其他申報材料見附件2、3)。
(四)我局監管平臺仍將保留分局工作人員接入端口,在建設(一級開發)單位提供項目用地勘測定界坐標後,由分局工作人員開展帶圖作業工作。
二、關於辦理徵地結案
(一)經我局和市地稅局決定,將原在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時審核耕地佔用稅繳納情況的環節調整到辦理徵地結案環節。在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時,不再審核相關內容。各分局在辦理徵地結案時,對於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之日)後經批准徵地的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我局和市地稅局《關於加強耕地佔用稅管理工作的公告》(2013年20號)審核耕地佔用稅繳納情況,並建立徵地結案及耕地佔用稅臺帳(調整後的辦理程式和徵地結案表見附件4、5)。
本通知印發執行前已受理未辦結的建設項目徵地結案按本通知規定辦理。
(二)為做好工作銜接,落實耕地佔用稅稅收徵管,市局或各分局需按照以下情況審核無誤後方可辦理建設項目供地手續:2008年1月1日前經批准徵地的建設項目且未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的,僅審核《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結案表》;2008年1月1日後經批准徵地的建設項目,本通知印發執行前辦理徵地結案且未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的,除審核《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結案表》外,還需審核耕地佔用稅申報表、繳納憑證;本通知印發執行後辦理徵地結案的,審核《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結案表》。
對於採用招拍挂方式供應的土地,各分局應按照上述規定,在土地供應前審核耕地佔用稅繳納情況,並出具書面意見。
三、關於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
(一)將《建設用地批准書》下放各分局辦理並調整到供地環節之後,各分局要按照我局行政審批事項辦理要求,切實做好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工作(具體辦理程式見附件6)。
(二)按照簡化審批環節的精神,建設(一級開發)單位在本通知印發執行前已取得的《建設用地批准書》在批准的期限內有效,到期後可繼續使用,不再另行辦理延期手續。本通知印發執行後辦理的《建設用地批准書》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設項目竣工止有效。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2006年10月12日印發的《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集體土地徵收和農用地轉用前期工作的通知》(京國土徵〔2006〕656號)和2012年11月22日印發的《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於規範建設用地報批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國土徵〔2012〕565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2013年12月31日
- 附件1:關於---項目建設用地審查意見(範本)
- 附件8:建設項目用地權屬(地類)情況匯總表
- 附件5: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結案表
- 附件3:徵收集體土地批准申報材料
- 附件7:徵收土地情況調查表
- 附件4:集體土地徵收結案辦理程式
- 附件6:《建設用地批准書》辦理程式
- 附件2: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批准申報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