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科信字〔2013〕1000號
局屬各單位:
根據《北京市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為規範我市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管理辦法》實施意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依據實施意見做好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管理有關工作。同時提出如下要求:
一、職責分工
市局科技信息化部負責統籌、規範全市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的管理工作,依託市政府視頻管理工作平臺,充分發揮視頻管理辦公室職能作用,逐步推進全市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的規範建設、監控探頭的唯一編碼標識等工作,開展對局屬有關單位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考評工作,全面掌握全市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備案、監管等情況,負責市政府負責建設的交通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的備案工作,對違反《管理辦法》的行為認為有必要進行處罰的,處罰許可權按照市局有關規定執行。
治安總隊、內保局、網安、文保、人口總隊的相關業務部門按照保衛隸屬關係,負責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的備案材料與現實情況的核對,報本單位科信部門復核,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對違反《管理辦法》的行為認為有必要進行處罰的,處罰許可權按照市局有關規定執行。上述單位的科信部門負責本單位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備案材料的復核並予備案,負責指導、組織、監督、檢查、考核本單位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公交總隊、鐵路工程、鐵道建築公安局、十六分縣局、天安門、西站、開發區、燕山、清河分局的治安、內保、網安、人口等業務部門按照保衛隸屬關係,負責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的備案材料與現實情況的核對,報本單位科信部門復核,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對違反《管理辦法》的行為認為有必要進行處罰的,處罰許可權按照市局有關規定執行。按要求將備案、監管、處罰等情況報本單位科信部門。上述單位的科信部門負責本單位圖像資訊系統備案材料的復核並予備案,負責指導、組織、檢查、監督、考核本單位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沒有保衛隸屬關係的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的使用單位,由該使用單位所在地的派出所負責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的備案材料與現實情況的核對後,報本單位科信部門復核。所在地派出所負責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對違反《管理辦法》的行為認為有必要進行處罰的,處罰許可權按照市局有關規定執行。
區縣政府負責建設的交通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備案工作,由區縣分局科信部門負責。
機場分局可參照上述分工原則開展公共安全圖像備案和日常監督工作。
局屬有關單位結合本單位的中心工作,對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的使用單位每年開展不少於2次的檢查,檢查時應當參考《安全檢查內容表》(附件1)開展檢查,並填寫檢查筆錄。每年的6月1日至6月15日、10月8日至10月25日,科信部門對本單位的檢查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復查;6月16日至6月30日、10月26日至11月10日,市局科技信息化部對局屬相關單位開展的檢查工作進行抽查。
二、備案工作要求
備案初審工作實行雙人工作制,一名民警負責受理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另一名民警負責對備案材料進行復查,確認備案材料齊全後,填寫《備案審核表》(附件2),按照備案管理規定予以備案,向備案單位出具《備案回執單》(附件1)。
三、相關材料編號和印製要求
《備案表》(附件1)、《備案回執單》的編號統一按照規定要求填寫。備案表編號由13位數字組成,第一至三位表示單位編號(見附件1《公安機關受理備案單位列表》),第四至七位表示備案年份,第八至十三位代表備案序號。備案序號逐年從1號編起。例如:東城分局2013年第一份備案表編號為:1012013000001,第100份備案表編號為1012013000100;其中,回執單編號與相應的備案表編號一致;補正材料通知單(附件1)編號按上述要求執行,單獨排序。
各單位按照附件樣式,自行印製《備案審核表》、《備案回執單》等表格材料。
四、公章使用要求
各單位應在《備案回執單》上註明需要公安機關蓋章的部位加蓋公章。公章統一使用市局和區縣分局單位行政章,原有蓋章制度取消。
五、數據報送要求
按照市局的統一表格進行填報。
北京市公安局
2013年9月9日
北京市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管理辦法
實施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北京市公安局、局屬有關單位依據《管理辦法》和本實施意見,在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協助下,負責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建設、使用、維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逐步推進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的規範建設,監控探頭的唯一編碼標識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的單位應當按照本實施意見,將本單位建設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的情況向公安機關備案,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的監督管理工作,應該堅持合法、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不得洩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侵犯公民個人隱私。
第五條 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的備案、監管和處罰應當堅持管轄分工和屬地原則。
第二章 圖像備案
第六條 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使用單位根據有關規定主動向市或區、縣公安機關申請備案。
第七條 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自系統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向公安機關備案(紙質一式二份,電子版一份,電子版可通過網際網路或者刻錄光碟報送):
(一)北京市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備案表;
(二)單位位置示意圖;
(三)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佈防圖。
第八條 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使用單位提交的備案表內容應當完整無缺項,單位位置示意圖中應當表明單位所在位置及周邊情況,佈防圖中應當標明錄影機安裝的具體位置。
備案材料按照備案表、單位位置示意圖、佈防圖的順序進行裝訂。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指派二名工作人員受理備案。工作人員收到備案材料後,應當認真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符合備案要求的,自受理次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受理部門將備案審批結果送達備案申請人,按要求填寫《備案回執單》。
備案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備案要求的,工作人員應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備案申請人可以當場予以補正。也可以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有關材料並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條 已經向公安機關備案的內容發生變更時,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使用單位應當依照本實施意見的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有關規定重新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備案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應當及時立卷歸檔,檔案材料應當齊全、完整。
公安機關應妥善保管備案材料,不得洩露備案材料和內容。
第十二條 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使用單位不遵守備案制度的,公安機關應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使用單位可參考或使用《安全檢查內容表》(附件1)、《值班日誌》(附件1)、《資訊使用登記表》(附件1)。
第三章 執法管理
第十四條 局屬相關單位、分縣局根據《管理辦法》,對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的使用單位依法進行管理。監督檢查可以採取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不少於二名民警並出示工作證件。監督檢查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
監督檢查應當製作《檢查筆錄》,如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發現的治安隱患,並交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陪同檢查人員核對簽名。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陪同檢查人員對記錄有異議的,應當允許其説明;拒絕簽名的,檢查民警應當在《檢查筆錄》上註明。
第十五條 局屬相關單位、分縣局業務部門對違反《管理辦法》的行為具有行政處罰的職責,處罰許可權按照市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依據《管理辦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種類有:警告、罰款。
第十七條 局屬相關單位、分縣局依照《管理辦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要求進行,並告知相對人相應法律權利。
第十八條 做出行政處罰應由二名以上民警進行,收集違法證據,製作法律手續,寫出書面材料,連同處罰意見一起報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後,開具《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份交受處罰單位,一份由做出處罰的單位保存。
第十九條 與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密切接觸的人員,包括監控室內值班監看人員、該部門主管領導、運作維護、安全檢查人員等,應當參加培訓,具備崗位技能,掌握保密知識。
第二十條 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所在地公安機關因執法工作需要,查閱、複製或者調取有關資訊資料的,應當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有關單位工作人員按照《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查看、調取、複製圖像資訊時,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使用單位應當予以積極配合,留存相關材料備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的建設、使用單位和個人,為偵破重大刑事案件、抓獲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證據或者線索,以及為維護社會治安作出突出貢獻的,公安機關可以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意見自頒佈之日起實施。從實施之日起,《北京市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備案管理規定(試行)》(京公內保字〔2007〕806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