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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3-08-20
  6. [發文字號] ​京教辦〔2013〕2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09-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2013年北京市進一步規範教育收費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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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辦〔2013〕21號

各區縣教委、燕山教委,各區縣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審計局、文化委員會,各高等學校,各有關單位:

  根據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2013年規範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教辦〔2013〕4號),經北京市治理教育亂收費局際聯席會議研究,現就2013年北京市進一步規範教育收費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主要任務

  (一)深入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

  堅持義務教育階段免試就近入學,合理劃定學校招生範圍並向社會公示,嚴格學籍管理。深入治理義務教育階段以任何名義收取擇校費、報名費、測試費和借讀費等亂收費行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採取或者變相採取考試、測試、面試等形式選拔學生,不得將各種競賽成績、奧數考試成績、獎勵、證書等作為學生入學的依據,不得單獨或和社會培訓機構聯合舉辦以選拔生源為目的的奧數班、“佔坑班”等各類培訓班。除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體育、藝術和科技特長生的學校外,其他義務教育學校一律不得以特長生的名義招收學生並收取費用。

  教育行政部門、有關單位和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學生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物)。正常捐贈收入一律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核收取,向捐贈人開具規定的捐贈票據,收入按照相關規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納入預算管理;向中小學捐贈的設備等要全部上繳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固定資産管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以共建名義收費行為的管理。

  (二)堅決治理中小學補課亂收費

  嚴格執行國家課程計劃和課程標準,切實減輕學生課業負擔,堅決治理在正常教學計劃外的各種補課亂收費。學校、教研機構、校外培訓機構等不得在課餘時間、雙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節假日組織在校中小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並收取費用;嚴禁公辦中小學教職工在校外培訓機構兼職、組織或參與有償補課;公辦中小學不得違反國有資産出租出借管理規定,向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培訓場所和設施等。

  (三)嚴格執行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政策

  規範擇校生招生計劃管理,各區縣、各學校要嚴格按照招生簡章公佈的擇校生計劃進行招生,錄取過程中申請增加的招生計劃不得用於招收擇校生並收費。學校招收擇校生數最高不超過本校當年正常招生計劃(不含擇校生)的10%,擇校生分數不低於學校正常錄取分數線20分,擇校費要嚴格按照公示的標準收取,每生不超過3萬元。學校收取擇校費後不得再收取學費,不得以民辦學校名義招收學生並收費。

  (四)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管理

  各中小學教育教學所需、由學校統一要求或教師統一佈置使用的課堂練習、同步練習、寒暑假作業、考試試卷及復習資料等各類教輔材料,均應免費向學生提供,所需經費統一由學校公用經費定額中安排解決。學校或教師不得向學生推薦或推銷教輔材料,不得為學生購買教輔材料提供服務。

  (五)進一步規範高校招生及收費行為

  加強招生計劃管理,嚴格錄取程式,規範收費行為。不得降低標準指名錄取考生(以下簡稱“點招”)及亂收費,不得對“點招”考生違規投檔。市(區、縣)、各高校招生考試部門負責人要簽署承諾書,向社會公開承諾“零點招”。加強調整計劃管理,高校要集體研究計劃使用事項,調整計劃原則上在批次投檔前投放,一律按照考生志願和成績順序錄取。加強招生執法監察,高校錄取期間,市教委組織開展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專項檢查,嚴肅查處違反國家招生錄取政策的行為。新生入學後,市教委要開展錄取檢查,把高校向社會公開的錄取分數線作為新生學籍電子註冊的重要依據。高校不得超研究生自籌計劃錄取學生並收費,不得以中外合作辦學、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工程博士改革為名亂收費。加強對自主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的監管,嚴肅查處徇私舞弊案件。

  (六)加強對幼兒園收費行為的監管

  幼兒園除可按規定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和代辦服務性收費外,不得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任何費用。進一步治理幼兒園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的亂收費行為,禁止幼兒園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二、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加大教育投入,積極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教育投入,依法確保教育經費“三個增長”和“兩個提高”,保證教育經費的持續穩定增長。進一步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均衡配置教育資源,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輻射面,全面提升義務教育信息化水準,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和教育品質的差距,確保從源頭上解決義務教育階段亂收費問題。

  (二)加強財務管理,嚴格財經紀律

  任何部門和學校不得自行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學校各項收入和收費由學校財務部門負責管理,規範票據使用,實行統一核算。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對學校收入預算及使用情況的定期審計制度,加強審計監督。

  認真落實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政策,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違規發放或變相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實物等;進一步規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管理,加強學校食堂的財務管理;學校的國有資産實行統一管理,收取的各類政府非稅收入一律按照國家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嚴禁利用收費收入和公用經費自行發放津貼、補貼或獎金、實物等。

  (三)進一步規範教育收費公示行為,確保收費行為公開透明

  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要嚴格落實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通過招生簡章、收費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校園網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示學校規定性收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依據、收費範圍、價格舉報電話等,未經公示的項目不得收費。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要在學校顯著位置長期置放,動態管理,及時更新。民辦學校還要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的服務內容及收退費管理辦法等。

  (四)加強監督檢查,加大案件查辦和責任追究力度

  通過經常性檢查、專項檢查、重點督查、直接查辦等多種形式,加大督促檢查和指導力度。繼續開展全市性的春秋兩季規範教育收費的專項檢查,對教育部、市紀委的督辦件進行重點督查,對群眾關注、反映強烈、媒體曝光的亂收費問題進行直接查辦。

  對於公辦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有償補課的,在教師年度考核中給予不合格,考核結果作為受聘任教、晉陞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對於在課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課堂內容課外補”,並向所教學生收取補課費的,依據《教師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對組織、參與補課亂收費的學校進行通報,取消學校評優資格。

  對於違規收取費用的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規處理。能退還學生的,要全額退還;確實無法退還的,收繳財政並予以罰款。對於頂風違紀、糾而復生、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案件,要堅決查處,根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黨政紀處分,嚴肅追究學校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追究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並在全市教育系統範圍內通報,對典型案件要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充分發揮案件查辦的警示作用和治本功能,舉一反三,以糾促建。

  (五)強化責任落實,完善長效機制

  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規範教育收費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相關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繼續發揮市區兩級治理教育亂收費局際聯席會議和高校相應治理機構的作用,定期研究、會商、解決治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形成治理工作的合力。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堅持“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原則,認真履行轄區管理的職責,轉變工作作風,切實負起規範教育收費的責任。各級各類學校校長是規範教育收費第一責任人,要依法辦學,規範收費。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要加強指導,及時總結、歸納好的經驗做法,進行大力宣傳推廣,弘揚正氣,正確引導輿論導向,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為治理工作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各區縣、各單位、各學校要認真貫徹執行上述意見和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2013年規範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並切實抓好各項治理任務和措施的落實。


市教委 市發展改革委 市財政局

市審計局 市新聞出版局

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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