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冠名發票印製費結算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3〕53號)的相關規定,現就辦理冠名發票和規範代開發票申請資料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辦理冠名發票
(一)印製條件
有固定生産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的納稅人,可以申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即冠名發票。
(二)辦理方式
冠名發票由審批改為備案。申請印製冠名發票的納稅人應在印製前將相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備案資料
1.初次印製冠名發票、變更冠名發票名稱、調整票面價格或新增冠名發票種類的(簡稱首印),應提供以下資料:
2.第二次及以後繼續印製冠名發票的(簡稱續印),應提供以下資料:
以上相關紙質資料應統一使用A4紙張,其複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
(四)辦理程式和時限
1.辦理程式
(1)有印製冠名發票需求且符合印製條件的納稅人登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行政許可-許可決定查詢-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查詢具備發票印製資格企業名單,任選其中一家協商印製冠名發票票樣。
(2)納稅人按本公告要求將應提供的備案資料準備齊全後,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備案資料符合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向納稅人選定的發票印製企業開具《印製通知單》,並將1份《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冠名發票備案表》退交納稅人。納稅人和發票印製企業分別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冠名發票備案表》和《印製通知單》辦理冠名發票的印製、送貨等事宜。
(4)備案資料不符合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將備案資料退交納稅人並告知原因,由納稅人補正後重新辦理。
2.辦理時限
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印製冠名發票備案事項的工作時限為20個工作日。
(五)報送發票使用數據
使用冠名發票的納稅人應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冠名發票使用數據。
(六)印製費用結算
冠名發票印製費用由納稅人與發票印製企業直接結算,並按規定取得印製費用發票。
二、規範代開發票申請資料
(一)單位申請代開發票,應提供以下資料:
1.出示資料: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或加蓋納稅人公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完稅憑證原件(已完稅的出示)。
2.提交資料: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跨區域申請代開發票的納稅人提交)、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完稅憑證複印件(已完稅的提交)、《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申請表》一式兩份、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
提交資料為複印件的須加蓋單位公章。
(二)個人申請代開發票,應提供以下資料:
1.出示資料: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完稅憑證原件(已完稅的出示)。
2.提交資料: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完稅憑證複印件(已完稅的提交)、《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申請表》一式兩份或者《個人銷售已購住房涉稅申報核定表(代開發票申請表)》(個人銷售已購住房的提交)一式兩份、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
提交資料為複印件的須由經辦人簽字。
三、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文件內容同時廢止:
(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修訂“指定企業印製發票”和“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行政許可程式規定的公告》(2011年第16號)中的“對發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行政許可程式的規定。
(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修訂部分行政許可程式和相關事項規定的公告》(2012年第9號)“一、對部分行政許可程式規定的修訂”中的“(三)修訂《申請”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報送資料》(見附件5)”、“二、與行政許可事項相關的其他規定”中的“(一)已取得‘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許可的單位,申請續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不屬於行政許可事項”以及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相關內容。
(三)《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京地稅票〔2004〕598號)“二、申請代開發票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和附件《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申請表》。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8月26日
-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冠名發票備案表
- 附件2:冠名發票印製數量明細表
- 附件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冠名發票使用情況申報表
- 附件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申請表
- 附件5:關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辦理冠名發票和規範代開發票申請資料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