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政辦發〔2013〕18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懷柔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第5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6月27日
懷柔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管理,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懷柔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辦法》(懷政發〔2013〕1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佔有、使用國有資産的區屬行政事業單位、黨派、社會團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産屬於國家所有,行政事業單位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權,但不能隨意處置國有資産。區、鎮鄉財政部門是負責本區域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産實行綜合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資産處置方式及範圍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産進行産權轉讓或者登出産權的行為。包括調撥、捐贈、置換、出售、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産損失核銷等。
(一)調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産佔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産處置形式。
(二)捐贈,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以捐獻、贈送方式無償支援公益事業及扶貧賑災等,變更國有資産所有權或佔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産處置形式。
(三)置換,是指以非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的所有權或佔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産處置形式。
(四)出售,是指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所有權或佔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産處置形式。
(五)報廢,是指由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已達到使用年限和未達到使用年限而出現老化、損壞、市場型號淘汰等問題,經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進行産權登出的一種資産處置形式。
(六)報損,是指國有資産發生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産權登出的一種資産處置形式。
(七)貨幣性資産損失核銷,是指流動資産、對外投資、無形資産等貨幣性資産發生損失,必須進行賬務核銷的一種資産處置形式。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産範圍包括:
(一)閒置資産;
(二)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産;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産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産;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産;
(五)已超過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産;
(六)貨幣性資産損失;
(七)依照政府有關規定需進行處置的資産。
除上述情況外,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將配置標準內且未達到最低使用年限標準的固定資産進行處置,國家有強制報廢標準的固定資産除外。擬處置的國有資産應當産權清晰,權屬關係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國有資産,不得處置。
第三章 資産處置審批許可權及程式
第六條 審批許可權:
(一)區屬單位審批許可權
1.區政府統一調配、利用、處置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築物等國有資産。涉及的具體事項經區政府統籌安排後,由區財政局具體辦理。
2.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産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批量價值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産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區財政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國有資産處置,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系統國有資産處置匯總情況報區財政局備案。
3.將國有資産調撥、捐贈給其他部門或其他區縣、省市和地區的(含中央單位),需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區財政局審批。
4.因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資産産權或者使用權轉移,需報區財政局審核批准。
5.重大國有資産處置事項,由區財政局審核後,報區政府審批。
(二)鎮鄉屬單位審批許可權
鎮鄉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由鎮鄉財政部門審核後,報鎮鄉政府審批。其中重大國有資産處置事項,在經鎮鄉政府審核後,報區政府審批。年末各鎮鄉將國有資産處置匯總情況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七條 審批程式:
(一)區屬單位審批程式
1.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固定資産需報主管部門審批時,應由單位財務部門、資産管理部門、技術部門審核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經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後報送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辦理審批手續。
2.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需報區財政局審批時,按以下程式進行:
(1)單位資産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書面意見,經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後,按照規定要求報送主管部門;
(2)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區財政局;
(3)區財政局對主管部門的資産處置申請進行審核,予以批復;
(4)對重大國有資産處置事項,由區財政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區政府審批;
(5)經區財政局審批後,單位按照批准的方式,對相應資産進行處置,並及時辦理資産核銷手續及賬務處理。
(二)鎮鄉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由鎮鄉財政部門參照本條第一款第2項有關規定審核後,報鎮鄉政府審批;對重大國有資産處置事項,由鎮鄉政府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區政府審批。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産時,除提交單位資産處置申請及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國有資産處置報告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一)調撥、捐贈、置換
1.資産價值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調撥單、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影印件、固定資産卡片等。
2.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3.資産使用情況説明;
4.實施捐贈行為的另需提供能夠證明接受資産單位性質的文件,接受資産的使用方向;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出售
1.資産價值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調撥單、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影印件、固定資産卡片等;
2.有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有關資産評估及確認文件;
3.資産使用情況説明;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三)報廢
1.資産價值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調撥單、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影印件、固定資産卡片等;
2.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或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提供的資産報廢技術鑒定報告或內部技術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
3.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報損
1.資産價值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調撥單、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影印件、固定資産卡片等;
2.單位對報損資産的説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或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資料及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3.非正常資産損失,提交主管部門對造成損失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五)貨幣性資産損失,按照《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資金核實暫行規定》(京財績效〔2006〕1690號)提供貨幣性資産損失相關證據。
(六)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情況下處置國有資産的,需提供撤銷、合併、分立的批文。
(七)處置房屋建築物和國有土地,還需提供土地來源證明、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准書等,以及擬處置的房屋建築物和土地坐落、面積、規劃用途。
(八)其他資産處置需提供的相關資料。
對於無法提供價值憑證的資産,行政事業單位可將歷次資産清查財政批復結果作為資産價值證明。
第四章 其他相關規定
第九條 區政府、鎮鄉政府、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事項的批復,是安排有關資産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是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憑證。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應全部上繳國庫,納入一般預算管理,使用時由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産的出售與置換應當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北京産權交易所是經市政府批准設立,市財政局選擇確定的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産權交易的交易機構。各單位對規定範圍內的國有資産處置可以到北京産權交易所進行(以下簡稱進場交易)。
國有資産處置進場交易範圍包括:
1.房屋、建築物及附屬設備設施;
2.機動車及財政部門要求集中處置的資産;
3.單價原值10萬元(含10萬)以上、批量價值原值20萬元(含20萬)以上的資産;
4.財政部門另有規定要求的資産。
單位經批准無償調撥、捐贈的資産,涉及國家機密及國家規定不進行公開處置的資産可不進場交易,但必須按照審批許可權逐級審批,按照批准的處置方式進行處置。
國有資産處置中屬於電子廢棄物的,按照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關於規範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的通知》(京財績效〔2007〕2736號)精神,無償交給經市發展改革委批准的具有資質的電子廢棄物處置企業進行處理。具體事項由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因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産,相關單位應加強對資産的管理,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後處置。
第十三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的閒置資産,由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根據各單位資産配置情況統一調劑或上繳財政。
第十四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盤虧及非正常損失減少的資産,由單位資産管理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查明原因,出具相關證明及鑒定等,並對造成國有資産非正常損失的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批。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的管理,制止資産處置中的各種違法行為,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維護國有資産的合法權益。對於資産處置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此前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 附件1:《懷柔區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産處置申報表》(核銷類)
- 附件2:《懷柔區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産處置申報表》(調出類)
- 附件3:《懷柔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處置申報表》(核銷類)
- 附件4:《懷柔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處置申報表》(調出類)
- 附件5:《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産處置情況年度匯總表》